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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一、基本概念

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2.5)

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产品责任:

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及归纳分析题

1、简述《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简述《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并阐明其涵义。

1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4、列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1、监护人责任

   2、用人者责任

   3、产品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归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情形。

适用范围: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3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1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3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87条)

6、简述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各要件作用。

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

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

是确定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

因果关系:

在于确定责任的范围

过错:

在于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

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并阐释其含义。

1、正当理由免责:

加害行为虽致害,但加害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免责。

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自甘冒险

2、外来原因免责:

损害非被告所致,而是被告行为外的原因所致,因而免责。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过错意外事件

8、简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都是抗辩事由;

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

都是为了保护公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实施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侵害人。

针对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施加于无辜第三人;正当防卫则施加于侵害人本人。

9、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责任承担规则:

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危险行为;数危险行为是在同一时空下;共同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10、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意义。

是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

同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这个小的一般条款与第二条规定的大的一般条款互相搭配,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鲜明特色。

11、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用人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2、简述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

(一)归责原则特殊:

以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二)适用法律特殊:

没有一般条款作为裁判依据,通常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构成要件特殊: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通常是“三要件”;

(四)免责事由特殊:

免责事由须依据具体条文的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

13、简述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因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

14、简述用人者责任的类型和责任承担规则。

(一)用人单位责任

在用人单位责任中,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过错的直接行为人,可以依法追偿。

(二)劳务派遣责任

1接受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接受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派遣劳务的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有过错的,则在用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

1.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接受劳务一方有追偿的权利。

2.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规则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即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15、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提示规则”。

违反“通知规则”(避风港原则)

即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告知其网站上的文章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经过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实已经明知,其接到该通知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6、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明知规则”。

违反“明知规则”(红旗原则)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施,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就损害后果应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种类及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学生受到由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8、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1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19、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产品缺陷的类型。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种类型:

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跟踪观察缺陷;

20、简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1、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3、简述医疗产品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侵权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4、简述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特征:

1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

2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3该种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使用

4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25、简述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与建筑物缺陷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

1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造缺陷)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缺陷)

26、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高空抛物行为是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而言,确定抛掷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责任是适当的补偿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而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27、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简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1、“致伤”赔偿范围=误工费+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致死”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医疗费、与抢救治疗有关的交通费等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致残”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残疾辅助器具费

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28、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自然人人格权遭非法侵害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精神性人格权

2自然人身份权遭非法侵害

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此外,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也包括在内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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