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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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1

人类环境分类:

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

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

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

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1)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人类不断干预和改造着环境。

在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过程中,环境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人类则是其中的能动性因素。

环境问题:

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

【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环境污染:

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

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

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

共性:

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

【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

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

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

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

基督教:

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

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

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

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

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以人与自然关系为媒介和基础的人与人的关系

2.技术性:

环境问题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副产品且环境问题的解决也要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然反映自然科学规律。

3.综合性:

以法学为基础,吸收和借鉴了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管理学、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等学科;包含了宪法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单行法等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法规。

4.社会性:

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保障,反映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代表整个人类共同的利益

5.区域性:

不同区域不同特点,因地制宜

6.国际共同性:

不再是一个国家/地区的问题,超越国界成为全人类的挑战。

目的

1.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核心在于对发展权益的肯定,要求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作用

1.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武器

3.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4.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手段

5.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工具

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规定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含义:

1.是一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2.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的社会关系3.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双重性2.受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双重制约3.具有广泛性与综合性

构成要素:

1.主体:

国家/国家行政机关/法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

2.内容: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权利: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为追求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对主体的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

3.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被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与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从事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活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是指调整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对象: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权利和义务: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区行政区域】

基本原则和制度: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实行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与健康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等。

环境管理(狭义):

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不超出环境容量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

环境管理体制:

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

具体包括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制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运行机制,协调环境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关权力、责任、相互关系的方式等。

环境行政管理机关:

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行使环境资源行政权,对国家环境资源行政事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

【中央/地方、其他组织:

法律授权的非行政机构和环境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非行政机构】

分散管理体制:

指并不设立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部门之中。

单一管理体制:

指将环境保护职权集中于一个机关,并不断强化其职权。

【只管环境不管发展、主管部门只管发展不管环境,环境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相互掣肘带来巨大的政治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综合管理体制:

在赋予专门环境管理机构较大环境管理职权的同时,又保留了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一定的环境管理权。

我国环境管理体制设置现状

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10条原则性的规定了我国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横向上,我国设置独立的环境管理专门机关作为统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纵向上,由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各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

编制规划、制定标准、建立健全制度、审批文件、日常执法、信息公开

1、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颁布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2、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3、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4、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5、环境保护的日常执法工作,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非法排放的设施、设备,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法律部门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全面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在质的规定性与本质特征并构成该法律部门基础的根本性规则。

特点:

1.基本原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体现,体现价值取向的独特性。

2.表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资深法律价值的普遍性与整合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跟本准则。

3.对具体环节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与规范的指导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平衡法律利益的功能。

【指导性:

对规定不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范作出与法律精神相符合的解释、主要出现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漏洞、当多种利益出现冲突时,通过价值判断对这些利益进行衡量,决定取舍】

存在形态:

1.制定法中——一般概括条款2.判例中3.宪法法律的基础或推论4.应然的法律价值、事实之理中

归纳为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义务性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地位

最重要对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起全局性的指导作用

概念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特征

1.义务主体是政府

2.重心在于协调,协调发展是一个衡平过程,是集并重、协同、兼顾、调整和共赢于一体的综合发展,具有浓郁的利益衡量色彩。

3.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同时也要求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强调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平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实现路径,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应当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适用

1.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决策之中

2.加强政府环境责任,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

3.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

4.支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境优先原则:

指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时,经济利益让位于环境利益,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的原则。

环境优先原则不能替代协调发展原则why?

首先,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环境保护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其首要的特征是“法”,其基本原则是要实现统领整个法律体系的目标,首先必须坚持法律价值的调和以及多重目标的兼顾,避免向单一价值倾斜。

协调发展原则原则所强调的协调和平衡不是绝对的倾斜,而是通过合理的权衡允许特定情况下发展的优先性与环境保护的优先性,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而环境优先原则过于绝对化,缺乏对不同价值观念利益的调和,而片面地倾向于环境保护。

其次,从时间上说,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我国的首要任务,我国只有坚持进一步的发展,消除贫困,才能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现阶段强调环境优先过于超前,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最后,单纯从文本上进行文义解释,上述几国的环境基本法中都未明确提到环境优先原则,相反都有涉及协调发展的论述。

综上,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现阶段仍然应当将协调发展原则作为统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推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但应当明确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

预防原则:

目前仅仅是指对损害的预防,并不包括风险预防。

损害预防原则:

国家的一项责任,即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

风险预防原则: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采取防范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一是风险预防原则重在采取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之可能性,而损害预防原则侧重于采取措施制止或阻碍坏境损害的发生;二是风险预防原则仅针对严重或不可逆的环境损害的威胁或风险,而损害预防原则针对的环境损害范围更广,既包括环境损害风险,也包括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三是风险预防专门针对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

预防原则与传统法下的谨慎注意义务一样吗?

Why?

预防原则下法律主体所承担的预防义务与传统法中法律主体所承担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预防原则下的预防义务并不以完全消除排放或者避免损害为目标,而是以最大化减少排放和避免损害为目标,而传统法要求权利人谨慎行使权利的目的在于完全避免损害;其次,损害预防下的预防义务主要是由公权力机关予以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传统法中的谨慎注意义务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谨慎注意,并无其他力量的提前介入;最后,预防原则下得预防义务不仅针对可预见的损害,同时也针对不可预见的风险,而传统法中则不能以难以证明的风险对权利人施加预防义务。

适用

1.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决策以及建设项目在其是时候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其根本指导思想就是以预防为主,将环境损害消灭于萌芽状态,是最为典型的贯彻损害预防原则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度。

2.加强清洁生产制度建设

3.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

义务性原则:

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责任的公平负担,法律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消费相关产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主体

原因行为人,即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不仅学上述行为但是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受益的主体

目的

实现责任的公平负担以及保护环境,不包括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

为了明确排污者、开发者以及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保护和恢复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包括承担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

适用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

义务性原则与“义务共担”理念的关系:

义务共担理念体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社会法的本质,表明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传统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义务共担”仅仅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出于社会安全的考虑而作出的特殊让步。

一方面,“义务共担”仅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取代原因行为人负担,否则会引起对法的效率价值的极大损害;另一方面,“义务共担”仍然需要一原因行为人负担为前提,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义务性原则下的原因行为人负担才能转化为义务负担。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义务性原则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义务共担理念,但是从整体看义务性原则仍然建立在原因行为人负担这一基本原理之上。

公众参与原则:

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适用

1.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即保证社会公众获得与环境有关的各种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权利。

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性权力形态,是社会公众进一步对环境事务进行全面参与和介入的前提条件。

政府是环境信息披露和公开的主要义务主体,要保证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首先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完善信息公开的类别&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完善相应的责任设计

2.保护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针对政府作出的与环境有关的决策,公众有权获得相应的机会和正常的途径向有权作出决策的机关充分表达其所关心的环境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并通过一定的机制确保公众的合理化建议能为决策机关所采纳。

3.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中,调整特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整合性的规则系统。

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

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整合性

3.法律功能的同质性

4.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环境规划制度

概念:

指政府或组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所做出的、今后一定时期内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行动计划。

特点:

系统性和综合性&科学性和技术性&行政性&法律性

环境规划vs环境计划:

规划比计划更宏观一些。

计划是以政府的指令性要求为基本内容,而当前的规划则在于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计划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以行政权的运作为核心,而规划的事实主要是以政策和相关立法为基础,尤其强调法律角度的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概念: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评价范围和时机:

适用范围包括“一地三域”综合性规划和“十种”专项规划。

(2)评价文件的形式、内容和编制主体: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该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3)公众参与程序: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4)审查程序:

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

不予通过:

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可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却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5)跟踪评价程序: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评价范围和时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登记表

(3)编制程序

(4)公众参与程序

(5)审批程序

(6)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程序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目标管理:

是指通过设定目标、执行目标与考核目标这一完整的流程来整合相关资源、实现管理目的。

“目标管理责任制”就是将上级党政组织所确立的行政总目标逐次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一套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级组织进行管理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状/书在上下级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层层签订。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指调整政府与环境、资源、能源和生态有关的目标的设定、执行和考核的一系列规范的集合。

内容:

(1)目标责任制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及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资源能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2)目标的确立(首要内容):

表现为具体的量化指标,一般分为预期性指标(具有指导意义并不具有必须要实行的效力)和约束性指标(指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遵循两个标准:

一是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3)指标的分解(从上至下分解模式)通过逐级依次分解最终落实到基层人民政府

(4)指标的执行(最重要的环节)其他环节的最终目的其实都是为了指标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5)指标的考核:

考核方法、程序以及后续的奖惩措施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决定了相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否顺利实现其效果。

(6)责任追究:

1.未完成指标的责任追究【负责人承担领导不力的政治责任】2.弄虚作假的责任追究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

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确定环境质量的水平、环境污染排放的合法性界限等,这些技术标准即环境标准。

是国家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合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主要内容:

(1)环境标准的管理体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县级以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环境标准体系:

1.横向上的: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纵向上的:

国家和地方

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

指对工艺和产品不断运用综合性的预防战略,以减少其对人体和健康的风险。

是环境保护技术和环境保护理念发展的高级阶段。

积极作用:

减少污染物质的排放、维持和提高环境质量,又有利于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能够改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有利于减少政府的监管压力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清洁生产制度的内容:

(1)清洁生产管理体制

(2)清洁生产的推行

(3)清洁生产的实施

(4)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

v环境行政责任:

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特点:

1.是由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行政主体、环境行政公务员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是由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分类:

承担责任主体不同——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公务员的环境行政责任。

责任关系不同——环境内部行政责任和环境外部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的种类不同——作为的/不作为的

责任内容不同——财产性/非财产性

环境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有违法行为即可、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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