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和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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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和操作规范.docx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和操作规范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和操作规范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实施主体

鹿寨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窗口

办理地点

鹿寨县桂园路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下午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国务院令第号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实施对象

鹿寨县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宗教活动场所。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权限划分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使内容

鹿寨县范围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由鹿寨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实施。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

实施条件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型纸的规格装订;

.“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格式要求:

应使用国际标准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材料要求: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二、审查方式:

实地审查。

标准如下:

组织名或者名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是否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结果名称

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意见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如何区分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答: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两类宗教活动场所区分标准>的通知》(桂宗通〔〕号)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第一、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属场所或宗教团体所有,不属临时租用或借用;

第二、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有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符合本宗教的传统规制,不混杂交叉有非宗教方面的房产或人员居住、使用。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

按照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责任:

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上报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上报责任:

对准许上报的,出具同意上报的书面文书。

.监管责任: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的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的申请人不予审核上报的。

.对不符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的申请人审核上报的.

.未严格审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条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擅自增设、变更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程序或条件的.

.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受理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审查环节:

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严格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重大事项须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和相关业务科室承办人

.审核环节: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核、把关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流程图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批复(样本)

附件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上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

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备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业务部门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共限个工作日)

不同意的,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单位领导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个工作日)

同意的,拟定文件逐级上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或审批、自治区民宗委审批(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建设资金说明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建设资金文字证明为原件,银行存单等材料为复印件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附件

申 请 书

申请人××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住持

地址南宁市×路×号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事实和理由××寺申请在寺内新建一座大雄宝殿和一座观音殿。

拟申请事项符合××规定。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

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附件

县民宗局关于拟同意在寺内新建一座大雄宝殿和一座观音殿的意见

市民宗委:

我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及《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号)的规定与要求,对寺关于申请在寺内新建一座大雄宝殿和一座观音殿的有关材料进行仔细研究,并经调查研究,拟同意在寺内新建一座大雄宝殿和一座观音殿。

现将有关材料上报,请审示。

附件:

.

.

……

 

县民宗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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