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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序言

第一部分内部审计办法

第二部分内部审计具体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审计通知书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号──审计证据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号──审计事项评价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号──审计报告编审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号──审计复核工作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号──审计文书处理规范

附表一:

财务审计部发文字号登记目录表

附表二:

上行文件登记表

附表三:

下行文件登记表

附表四:

收文登记表

附表五:

财务审计部发文征求意见反馈统计表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

附件:

审计档案密级及保存期限表

第三部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商贸业务及财务审计指南

附件一:

商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点指引

附件二:

商贸业务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工程预、决算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南

附件:

各类交易业务错弊指引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货币资金收支结存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结算业务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6号──固定资产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7号──成本费用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8号——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南

附件: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部分附录

附录一:

审计工作一般流程图

附录二:

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流程图

附录三:

经济效益审计工作流程图

附录四:

离任审计工作流程图

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财务审计部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以下简称“审计手册”)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一、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审计手册依据《内部审计办法》制定。

2.制定审计手册的目标:

2.1建立执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促使内部审

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使内部独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

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2.3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发展。

二、审计手册的体系

1.审计手册是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审计手册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2.1内部审计办法。

内部审计办法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大纲,是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和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

2.2内部审计具体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是依据内部审计办法制定的,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一般审计业务、出具

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办法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制定的,为内部审计人员依据

内部审计办法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实施审计工作时,对一般审计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工

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审计手册的约束力

1.内部审计办法、审计具体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

求,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

2.实务指南是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证明有更合适的

程序指导某一特定事项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

四、审计手册的适用范围

1.审计手册仅适用于集团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2.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部门)是否以营利为

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关系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手册。

3.在特定情况或特别授权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内部审计手册或采取独立态度执行

其他有关独立工作任务。

五、审计手册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1.选定项目。

财务审计部提出审计手册制定计划方案,经征求总办成员意见后,由执行总裁审批立项。

2.拟订初稿。

财务审计部根据确定的计划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

3.征求意见。

财务审计部向有关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4.修改送审定稿。

财务审计部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呈送总裁办成员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定稿。

5.发布。

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发布审计手册之各项目。

6.修订。

审计手册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修订,集团总办批准发布。

集团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审计部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

本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

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财务审计部,由财务审计部主任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部直属集团董事会领导,业务上受深圳市国家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

财务审计部主任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财务审计部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七条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中心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财务审计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财务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条财务审计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

(二)集团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编制、执行和控制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报集团执行总裁核准;

(二)主持编制本中心年度预算方案,报集团执行总裁审议、核准;

(三)监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四)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五)对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八)总结与研究集团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

(九)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

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十)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

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十一)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一)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二)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以集团资产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

(三)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审计活动;

(五)负责办理总裁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审计职权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有权要求集团内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财务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财务审计部工作,如实向财务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总裁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六条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财务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总裁如实报告。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财务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财务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

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财务审计部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财务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

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

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

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

财务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

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五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财务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财务审计部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总裁审定批示,由总

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财务审计部作出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

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务审计部。

财务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财务审计部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总

裁裁决。

第二十六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总裁提

出书面复审申请,总裁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

复审小组人员由总裁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总裁作出复审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在申请复审和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

财务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

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审计档案未经总裁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10•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

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财务审计部可报请执

行总裁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总裁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集团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财务审计部报总裁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财务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

——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财务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

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四条财务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

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

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五条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

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

第七条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

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

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

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

(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方案应当由财务审计部主任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一条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财务审计部主任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

议,报经财务审计部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

请示财务审计部主任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

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

──审计通知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财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

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审计通知书由财务审计部主任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执行总裁临时交办

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

第四条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

通审计,财务审计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

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财务审计部印章、主任签名及签发日期;

(七)财务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

(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

(四)其他要求事项。

第八条财务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号

——审计证据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

合法性,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五条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六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

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七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

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八条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

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作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

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

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

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对收据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

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

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

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号──审计

档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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