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爆物品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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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爆物品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方案

原神高速公路LJ5项目经理部

危爆物品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爆破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爆破操作员必须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方法作业。

二、领取炸药物品后,要及时送达爆破工地和施工作业区,不准在途中及其它地方停留、存放。

剩余的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及时退回炸药库,运输中,管、药不得混装、混放。

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作业时,应将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存放在储存箱内,管、药不得混放、混装,并设专人看守、锁好。

四、上岗前不得饮酒,作业时不得吸烟,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配合公安人员对工作的检查。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关于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认定:

指项目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有危险、危害,有可能对人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危害场所。

例如:

临时供电、用电场所、设施,高架桥吊装场所、大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场所、炸药存放处等场所。

二、安全保卫部对以上工程作业场所,必须根据情况对这些场所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现场管理重要部位,达到死看、死守程度。

三、对敏感部位,如:

炸药存放处,必须设置人防、技防、犬防等手段进行监管,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工具等。

四、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交接班记录制度。

对这些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化培训,取得合格证后上岗,每半年对证件复查一次。

五、建立检查制度,项目部对重大危险、危害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普查、每季进行一次重点部位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联查,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项目经理及部门负责人为这些部位的第一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要严格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消防工作在项目部安全保卫部和各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中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消防工作必须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临时工棚、库房等主要部位。

按照有关消防条款对易燃易爆等火灾易发区或部位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设备和设施。

三、施工作业人员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携带火种、对有机化工材料场所作业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用电场所,必须设置灭火防范措施,专职电工对此负有相应责任。

四、单项工程要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巡查员,对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给予及时排除,对重点区域必须定期检查。

五、发生火灾时除及时报告“火警”后,应组织工地作业人员积极参加扑火救灾工作,有“预案”措施的应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进行科学救助工作,并配合消防队进行扑救火灾工作。

六、扑救火灾要在有组织、指挥的情况下进行,本着先救人员,后救财产的原则,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

七、项目部各部门要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预防意识,增强消防观念,积极参与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各生产单位要做到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防丢失、被盗或爆炸事故、爆炸案件发生。

二、因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的重大隐患、事故、案件要及时调查,发现隐情要及时上报,否则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三、使用单位要做到随时随地向派出所、民爆管理站报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情况,对重大案件、案情及时以书面文字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以每周、每月、每季对民爆爆炸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登记簿》或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记录在一个工期内,要妥善保管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重大隐患由项目部安全保卫部建立专项监控档案并报上级备案。

四、认真负责,做到“谁负责,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分别每月、每季、每年对接触民爆物品人员从不同角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因民爆物品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案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如实的提供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侦破处理。

三、使用民爆物品单位要及时掌握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思想情况,思想问题不解决,不准接触爆炸物品。

 

现场防火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立消防领导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器具和专用水源、电源,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

立管直径不小于50mm,设加压泵和泵房。

3、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凡在危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一、爆破材料的装卸、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材料运输前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

2、爆破材料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有摩擦、震动、撞击、抛掷、倒转、坠落发生。

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

3、爆破材料应使用专车或专船运输,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等运输。

4、用柴油车运输爆破材料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用汽车运输时,车厢内应清洁,车厢内不得存放铁器,装载量不得超过汽车容许载重的2/3,车速不应超过20km/h。

5、运输爆破材料的各种车辆或人力车之间相隔的最小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6、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不得在同一车辆、车厢、船舱内装运。

7、雨雪天运输时必须做好防雨、防滑等措施。

,必须有熟悉爆炸性能的专人押运,除押运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

8、运输爆破材制帕车辆,严禁接近明火、蒸汽、高温、电源、磁场以及易燃危险品。

如中途需要停车时,必须离开民房、桥梁、铁路200m以卜。

9、严禁在衣袋中携带爆破材料。

二、爆破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捌料贮存仓库与住宅,工厂、车站等建筑物以及桥粱、铁路、公路干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要求。

2、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贮存,雷管仓库与炸药仓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殉爆安全距离。

3、爆破材料贮存仓库应干燥、通风,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之间,相对湿度不大于65%。

库房周围5m以内必须清除一切树术和草皮。

库内应有消防设施。

4、爆破材料贮存前必须严格检查,不同性质和不同批号的炸药不得混放。

5、成箱炸药码放在库房内时位摆放在指定的木垫板上,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7m(成箱硝化甘油只准堆放二层),码放宽度不得超过2m,垛与垛之间应有不小于1.3m宽的通道,药垛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6、爆破材料箱盒堆放时应平放,不得倒放,移动时严禁抛掷、拖拉、推送、敲打、碰撞。

不得在库内打开药箱。

7、爆破材料仓库必须设有专人警卫,并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消防、出入库等有关制度。

严禁人员穿着带钉的鞋子、携带武器、持敞开灯、带火柴(打火机)以及其它易燃物品进入库内。

库内严禁吸烟。

8、炸药库内必须使用安全照明设施。

爆破材料库应设有避雷装置。

9、施工现场临时仓库内的爆破材料贮存数量限值:

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0000个和相应数量的导火索。

10、应建立爆破材料的领、退、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炸药及雷管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或对其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应经过检验定性,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四、爆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

爆破震动对建筑物影响的安全距离、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爆破毒气的安全距离等,应经计算确定。

五、在进行控制爆破时,应对爆破体及附近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进行防震及防护覆盖,以减弱爆破震动的影响和噪音,防止碎块飞掷。

六、瞎炮的预防和处理,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七、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规程

1、先用炮棍检查炮眼深度,看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

符合要求时即可装药,要注意卷聚能穴方向是否与爆破传播方向一致。

2、不要用炮棍用力捣药卷,特别是起爆药包。

3、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只能用手把硬块捏碎,不准用其它工具砸。

4、起爆药包、雷管聚能穴的方向要符合装药结构要求方向。

爆破作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爆破作业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安部门对爆破物品相关的规定,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保障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爆炸物品管理。

对运输、存储、领用、退库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发生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检查、对爆炸物品要经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纠正。

发生缺少或多出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加强培训工作。

对经管、使用、运输等各类人员要经过公安部门的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上岗;非持证人员一律禁止参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

六、制定各岗位人员的相应责任制。

明确各类人员职责,禁止串岗、混岗,认真填写工作记录、交接班手续清楚,定期查库,做到帐实相符。

七、使用爆炸物品时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对周围环境必须进行清理并派出人员警戒;对高压线、光缆等重要设施要进行有效的防护、避免发生事故。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民爆物品使用年度计划,及时呈报审批。

四、负责本单位对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和继续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

六、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爆破操作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爆破操作员必须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方法作业。

二、领取炸药物品后,要及时送达爆破工地和施工作业区,不准在途中及其它地方停留、存放。

剩余的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及时退回炸药库,运输中,管、药不得混装、混放。

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作业时,应将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存放在储存箱内,管、药不得混放、混装,并设专人看守、锁好。

四、上岗前不得饮酒,作业时不得吸烟,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配合公安人员对工作的检查。

民爆爆破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证,携带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峰、输电线路、明电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警戒线内无人、无牲畜时装炮。

六、放炮前要认真实施安全检查,放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放炮。

要记清炮响数字,如:

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要坚持当班清对制度,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本》。

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入库,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炸鱼炸兽等。

警戒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装药地点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药现场。

二、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警戒。

三、负责爆破危险区的警戒工作。

四、负责起爆前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

五、确认爆破现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方准发出引爆信号。

六、响爆后警戒员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音响。

民爆专业驾驶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购运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晰,精神饱满,行车前接受有关人员验身检查。

三、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弄清爆炸物品底细,对来路不明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拉运。

四、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安装灭火器材。

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运。

途中不吸烟,不动火。

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五、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药库时要配合押运人员和保管员核对数量。

民爆押运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购运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按规定的车辆、指定时间、指定的路线安全运输,中途不准在市区繁华的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并设明显标志,服从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四、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乘坐驾驶室内,要上车押运,严禁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五、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六、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法,运回仓库后要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点核、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民爆器材库管理“六不准”

一、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二、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

三、手续证件有涂改和没有提货证件的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四、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的不准发放。

五、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六、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

民爆器材库管理“六严禁”

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

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登记。

二、严禁在库区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集会和其它活动。

三、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

四、禁止在库区放牧、打猎、放炮、参观浏览。

五、严禁农民工、劳务雇工、闲杂工等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六、严禁无关人员,随意领用爆炸物品。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一、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二、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定要求从事爆破。

三、现场带班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点清,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录簿》,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四、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

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五、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时禁止爆破作业

一、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二、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三、工作面有水涌危险或炮孔,峒室温度异常。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五、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六、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支护规格和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损坏。

七、峒室内光线不足或不照明。

八、未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九、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

十、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十一、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撤离危险区。

十二、禁止使用硝化甘油炸药。

十三、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处理盲炮应遵循的制度

一、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难处理的盲炮,应报告爆破工程领导,派富有爆破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峒室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三、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四、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炸药包。

五、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六、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炸药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炸药堆有无残留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七、处理盲炮后,应由处理盲炮的爆破员进行登记。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一、使用单位如有爆破器材变质时,要写出销毁报告,并成立相应的销毁工作组,制定相应的销毁方案,组织销毁。

二、销毁爆破器材要对参加人员、销毁时间、地点及方法按规定认真选择,并做出详细的记录。

三、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的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四、销毁前必须认真、正确、如实填写报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销毁。

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神高速公路LJ5项目经理部2012年7月25日

 

灵河高速公路(原神段)

公路工程

 

危爆物品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编制:

刘新宪

审核:

郭敦勇

审批:

张峰

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神高速公路LJ5项目经理部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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