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营业厅委托代理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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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营业厅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商洛分公司
地址:
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
公司负责人:
杨佐民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为提升甲方营业服务水平,保障甲方业务代办的正常运营,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诚信合作、共谋发展之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营业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委托代理工作范围及服务种类
1、委托代理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在商洛市的2个营业厅代理窗口营业服务,以及在分公司处理10060客服中心转接的客户投诉等业务,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服务的内容向乙方支出代理服务佣金。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服务的营业厅为:
营业厅名称
营业厅地址
营业厅类别
商州工农路营业厅
商州区工农路江源大厦一楼北
旗舰营业厅
洛南县营业厅
洛南县西新街
标准营业厅
2、委托代理服务种类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服务种类为:
♦代收话费
♦受理电话的装、移、拆及停机保号业务
♦受理宽带的装移拆及停机保号业务
♦受理电话更名、过户、改号、复机等变更业务
♦出售各类电话卡和充值卡
♦接受用户业务咨询;处理用户投诉
♦负责旗舰营业厅的形象宣传、业务宣传和业务演示
♦负责其它营业厅的形象宣传和业务宣传工作
3、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管理性保证金3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如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代理业务规模扩大,乙方应按照规定增加缴纳保证金数额。
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应付甲方的业务费用或违约金。
如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抵扣违约金,则甲方可从应付乙方的酬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协议期满前6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
第三条服务佣金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1、服务佣金结算标准
代理服务佣金标准由双方协商,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签订阶段性的佣金结算协议,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阶段佣金结算协议见补充协议《代理服务佣金结算协议》(附后)。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的旗舰营业厅开展形象宣传、业务宣传、业务演示、业务受理和业务咨询等业务服务代理工作。
甲方负责旗舰营业厅业务受理区、业务演示区等的装修与建设,负责旗舰营业厅房屋租赁,计算机、票据打印机、业务演示终端等硬件资源的建设。
乙方负责旗舰营业厅业务服务顺利开展。
甲方根据旗舰营业厅坐席数量向乙方结算佣金。
2)、甲方委托乙方在除旗舰营业厅外的标准营业厅开展形象宣传、业务宣传、业务受理和业务咨询等业务服务代理工作,乙方负责标准营业厅的建设、硬件投资、房屋租赁以及业务顺利开展,甲方根据营业厅房屋租赁等情况,每月支付乙方固定运营补贴佣金,并根据营业受理笔数及收取营业款金额支付乙方代理服务佣金。
3)、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省公司10060客服中心在商洛市的客户投诉等服务处理工作,甲方负责远端客户服务所需的硬件资源,并根据客服处理坐席数量向乙方结算佣金。
2、支付方式:
甲方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份代理服务佣金。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依据《营业厅服务管理规范》、《中国网通集团陕西省分公司企业
服务规范》、《中国网通集团陕西省分公司企业服务标准》及其他甲方正式印发的管理性文件对乙方进行业务管理、服务质量检查和考核评比。
2、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应执行的业务规定、资费标准和业务流程并要求乙方执行。
3、对乙方的相关营业客服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和日常的业务指导。
4、负责旗舰营业厅业务受理区、业务演示区等的建设,负责旗舰营业厅房屋租赁,计算机、票据打印机、业务演示终端等硬件资源。
负责远端客户服务所需的硬件资源。
5、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服务业务所需的相关宣传资料,提供代理服务业务所需的相关票据及业务单式并指导使用,但相关票据的领取方式应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定。
6、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业务的后台支撑和技术服务,协助乙方解决委托代理业务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7、负责与乙方核对营收款项,并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营业款。
8、协调处理客户投诉并责令乙方执行处理意见。
9、协助乙方处理用户对通信费的争议。
10、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结算和支付代理佣金。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甲方正式印发的《营业厅服务管理规范》、《中国网通集团陕
西省分公司企业服务规范》、《中国网通集团陕西省分公司企业服务标准》及其他甲方正式印发的管理性文件,严格按照甲方营业厅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标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进行运营,接受甲方的业务管理、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2、负责旗舰营业厅业务开展,负责标准营业厅建设、硬件投资、房屋租赁及业务开展,负责营业厅的安全。
3、确保甲方委托业务的顺利开展,乙方应确保一定数量的具备正常开展甲方委托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4、遵守和执行甲方相关的业务规定、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5、乙方应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下进行广告宣传,应使用甲方统一的业务标识、宣传材料、宣传口号、宣传口径。
6、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有关票据、业务单式的使用和管理。
每日18:
00以前将营业款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商洛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
7、遵守甲方的《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做好对客户的服务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在网用户的相关调查和差异性服务工作;接受用户的业务咨询,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
8、组织营业服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甲方委托代理的业务知识,可要求甲方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9、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代理酬金。
10、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服务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或者滥用代理权。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企业标识。
11、乙方营业厅人员上岗时需统一穿戴甲方规定标准的营业工装和工号牌。
12、及时、准确地登记客户资料,按月向甲方提供用户的名单、数量、申请业务情况等报表,按时完成甲方要求的各种业务报表。
13、对于本合同内容以及因本合同所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资料、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内部作业流程、用户调查、市场需求预测资料、营销方案、业务发展计划及其实施进度,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代理商名单等通信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此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应当保守的秘密须严格管理,除非已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依法应当提供或公开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员工)透露。
(2)除非已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应当保守的秘密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地方。
14、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发票。
15、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若甲乙双方有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协议。
2、鉴于甲方对乙方具有业务指导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乙方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代理协议或变更协议相关条款:
1)、不能满足甲方服务质量要求,经甲方三次提醒仍未改进的。
2)、连续三次考核评比不合格的。
3)、与甲方的其它代理商进行恶性竞争情节严重的。
4)、不按甲方的规定或出具的账单向用户收费,或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的。
5)、泄露所代理服务的客户资料、经营信息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6)、拖欠甲方营业款500元以上超过2天或拖欠1000元以上超过1天的。
7)、为了套取代理佣金而在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资料、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
8)、在为甲方代理业务期间又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电信运营商代理业务的。
9)、发生严重损害甲方形象和声誉的事件,或者严重违反协议规定或甲方业务规定的行为的。
10)、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政策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协议规定或甲方业务规定的行为的。
3、协议解除时双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前两周将全部的客户资料完整交给甲方,并承诺两年内保守甲方的客户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前两周清理库存产品,退回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经确认无人为损坏后,退还管理保证金。
3)、乙方应在协议解除前两周将甲方发给的代理证书、代理标志牌、授权书等证明标志及文书资料交给甲方。
4)、甲方在乙方结清所有手续后的第3个月向乙方结算所欠佣金并退还所应退还的保证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相应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有下列情形时应向乙方赔偿一定的违约金:
1)、无故不按时结算代理佣金的,每超一天应向乙方赔偿未结算佣金的1‰的违约金。
2)、不能及时提供票据和业务单式影响乙方业务发展的,每次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20元。
3、乙方有下列情形时应向甲方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从乙方的代理佣金中扣除:
1)、与甲方的其它代理商进行恶性竞争情节较轻的,每次扣除代理佣金50元,情节较重的每次扣除代理佣金100-500元。
2)、泄露客户资料或甲方经营秘密的,情节较轻的每次扣除代理佣金1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并赔偿损失。
3)、被客户有理由投诉情节较轻的,每次扣除代理佣金50元,情节较重的每次扣除代理佣金200-1000元。
4)、未按规定时限交纳营业款的,每超一天从代理佣金中扣除未交营业款5‰的违约金。
5)、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交相关报表或报表内容不真实的,每次扣除代理佣金50元。
6)、不能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票据和业务单式、将甲方提供的票据和业务单式用于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业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每张票据或单式扣除代理佣金100/1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200/50元。
7)、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业务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的,每次扣除代理佣金50元。
8)、不执行甲方的业务规定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或使用户、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情节恶劣的,每起同时扣罚管理性保证金200元。
9)、不执行甲方的业务规定、资费政策或做虚假宣传的,造成用户或其他运营商投诉,每起扣除代理佣金2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并赔偿损失。
10)、乙方受理用户后,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交相关报表或报表内容不真实的,每次扣罚代理佣金50元。
用户资料不真实的每件扣罚100元;因此原因造成用户重大服务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每件扣罚500-1000元。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内容)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服务佣金结算协议
甲方: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地址:
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
公司负责人:
杨佐民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此处填写代理商公司名称)
地址: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在已签订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就代理服务佣金标准及结算等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的旗舰营业厅开展形象宣传、业务宣传、业务演示、业务受理和业务咨询等业务服务代理工作。
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协商的坐席数量、工作服务时间及佣金标准为:
1、为确保乙方为甲方开展必要的业务演示和企业形象展示,旗舰营业厅坐席数量设置为:
2台坐席,人员数量应不少于4人。
2、每周工作时间7天,每天工作时间:
夏季(4月――10月)8:
00-20:
00,冬季(10月-12月)8:
00—19:
00。
3、佣金标准:
4490元/台席.月。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在除旗舰营业厅外的标准营业厅开展形象宣传、业务宣传、业务受理和业务咨询等业务服务代理工作。
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协商的每营业厅工作服务时间及佣金标准为:
1、每周工作时间7天,每天工作时间:
夏季(4月――10月)8:
00-20:
00,冬季(10月-12月)8:
00—19:
00。
2、为确保乙方为甲方开展必要的业务代理和企业形象展示,标准营业厅坐席数量应不少于1台。
3、佣金标准:
1)、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营业厅运营补贴5760元/营业厅.月。
2)、业务受理佣金:
⏹用户新装、退网、报退网、报退网取消等营业操作,按装每笔7元计算。
⏹用户拆、移、过户,业务变更,停机保号,改号,账户、客户拆分合并等营业操作,按每笔5元计算。
⏹营业收一次性款项按每笔3元计算。
⏹用户缴纳话费金额的5%。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省公司10060客服中心在商洛市的远端客户投诉等服务处理工作。
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协商的远端客服座席及佣金标准为:
1、为确保乙方为甲方处理10060客服中心转接的客户投诉和相关业务受理,客服处理座席设置为:
1台。
工作时间7*24小时。
2、佣金标准:
1200元/台席.月。
第四条在各项业务服务代理佣金支付周期内,若乙方不再从事代理业务,或根据甲乙双方已签订的《通信业务代理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取消代理资格,则不再支付代理佣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共同保密本协议条款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否则应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如遇甲方上级部门代理佣金标准调整或因市场的发展甲方需进行代理佣金结算调整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后由双方协商签订下一阶段的佣金结算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通信业务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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