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串讲提纲完整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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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串讲提纲完整讲稿

大家下午好!

今天下午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些征管业务知识。

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竞赛涉及的征管业务复习范围。

征管业务比较繁杂,本着从简适中的原则,我们主要列了三部分内容。

由于税收管理员制度即将修改,所以没有列入这次复习范围。

税源管理平台和CTAIS系统知识多是一些实际操作的内容,也没有列入这次考试范围。

我们仅就《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个体管理相关规定》、《协调联动相关工作制度》三部分内容列入这次考试的范围。

下面我们一一介绍:

征管业务复习范围

第一部分内容:

重点掌握《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征管法释义》是对征管法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复习时可以作为参考加深理解。

根据征管法制定的相关办法:

重点掌握以下四个办法:

1、《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

2、《省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49号)

3、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4、省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34号)

需要了解以下三个文件:

1、《省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

2、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号)

3、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2号)

第二部分内容:

掌握个体管理相关规定:

1、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省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51号)

3、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06]17号令)

4、省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43号)

第三部分:

熟悉协调联动相关工作制度。

1、省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55号)(包括五个附件内容都要熟悉)

2、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三部分内容是我们这次竞赛的复习范围。

下面我们就这次考试需要重点掌握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给大家串讲一下。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串讲提纲

目前的《征管法》是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它是我们日常征管工作中一部非常重要的程序法。

它的修订、颁布主要体现五个特点:

一、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二、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三、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四、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五、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包括六章九十四条,《实施细则》包括九章一百一十三条内容。

下面我们按照征管法的基本构架分六章将法条和细则糅合在一起进行一下串讲。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包括法条14条(第1条---14条),相关细则9条(第1条—9条),总则确定了征管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规定了法的适用范围、行政主体、遵守主体的范围和涵义,并对各遵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

下面分别进行讲述:

一、立法宗旨和目的: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包括17个税种,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遵守主体:

包括三种

1、税务机关:

作为行政主体,包括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细则第九条明确了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及职责是——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3、有关单位和部门:

细则第三、五、十一条予以明确,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见下面第四点权利与义务的第(三)条)

四、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义务共8项:

1、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细则第5条明确规定保范围密是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非税收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3、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4、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5、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6、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8、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解释:

回避的五种情况是:

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回避的范围是: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未按本规定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共5项(征管法第八条明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义务3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3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义务2项:

1、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章税务管理

本章分为三节,涉及法条13条(第15—27条),相关细则28条(第10—37条)

第一节税务登记

本节共4条(第15—18条),相关细则12条(第10-21条)下面分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

一、税务登记的种类共6种: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细则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若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扣缴税款登记

6、停、复业登记。

不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的申报办理与证件发放的时限

1、开业登记的时限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登记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30日内,

注销登记(前提:

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之后,方可办理。

细则16条)时限:

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或批准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税务机关办理的时限是:

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规定:

1、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公开张挂。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必须持证办理的有关涉税事宜共7种: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④领购发票;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⑥办理停业、歇业;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细则十八条)

四、税务登记管理的部门配合

1、国、地税应对同一纳税人用同一代码登记。

2、工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国地税部门通报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3、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上登记银行账号,且税务机关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开户情况。

相关法律责任: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实行一年一验、三年一换制度。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学习税务登记内容要结合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省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掌握相关内容。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本节共6条(第19—24条),相关细则9条(第22—29条)。

主要就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

1、设置范围。

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建账,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建帐措施三种:

一是可代理建帐,二是设置“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三是使用税控装置。

2、帐簿设置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3、设置要求:

应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细则第2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1、备案制度:

一是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电算化纳税人账簿管理:

一是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二是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核算要求: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4、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冲突解决办法:

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5、保管制度:

细则第2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保存10年。

(三)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管理机关及职责:

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主管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2、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总局指定印制,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印制。

违反本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控装置管理规定

1、国家应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2、纳税人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纳税申报

本节共3条(第25-27条),相关细则8条(第30-37条)。

下面讲述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的要求:

两点:

按期如实申报;普遍申报(细则第32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及附报资料

1、内容: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2、附报资料共6种: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⑤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方式:

共以下四种: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双定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四、延期申报管理的规定

1、延期申报必须经税务机关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获准延期申报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上述情况如涉及某一地区、某一方面较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时,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待障碍消除后,再行办理申报。

2.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

除非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外,其他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五、申报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税款征收

本章共26条(第28—53条),相关细则47条(第38—84条)。

下面从以下九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和方式

(一)征收原则(共六条)

1、征税主体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是征管法所确定的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依法征收原则:

税务机关不得违法征收或摊派税款。

法律责任:

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前、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4、开具凭证原则: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清单。

5、统一上缴入库原则:

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按征管范围和预算级次入库、有关执法部门应将查处的税款、滞纳金交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入库。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6、税款优先原则共3个: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破产企业工人的工资优先于税款清偿是例外);②纳税人欠税在先,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征收方式

1、直接征收。

2、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代扣代缴。

必须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比如个人利息所得税扣缴、预提所得税扣缴)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1、按规定可不设账簿的;

2、应设未设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4、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未按规定申报且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7、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举证条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1、关联企业认定: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即认定为关联企业:

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预约定价制度: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作价规定及调整: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当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否则应按以下规定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第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第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第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第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关联企业价格调整的追溯期为3年,特殊情况的为10年。

(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三、税款延期缴纳制度

1、条件是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

不可抗力或货币资金扣除职工工资、社保费后不足缴税。

2、批准机关:

省级税务局;批准时限:

20日内;缓缴期限:

最长3个月。

3、应报送资料:

缓缴报告、现金日记帐、所有银行存款对帐单、资产负债表(电子)、应付工资及社保费支出预算。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1、适用对象三种:

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到外县(市)生产经营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首先核定应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扣押商品货物(注意:

不需要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不包括扣押其他财产)→缴纳税款后解除扣押,仍不缴纳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注意必须经局长批准)→抵缴税款。

五、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收入的迹象,且纳税人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或者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同意后生效)→不缴纳税款也不提供担保的冻结纳税人存款(存款内容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没有存款或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保全措施注意事项:

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二是冻结数额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其它财产的价值应以应纳税额为限,三是扣押需开具收据、查封需开清单,四是需两人以上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成年家属或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上人员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3、保全措施的终止:

一是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1日内解除保全措施(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的,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

4、部门之间协作:

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六、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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