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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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前罪A;后罪B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向她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她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行为;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向她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她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背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行为依此罪定;特殊:
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
(斡旋受贿)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两者都是运用职务上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
区别:
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规定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规定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
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主体——均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运用了自己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区别:
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B一定限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主体——A范畴较大;财物对象——A是自己管理公共财物和B是她人或者单位(涉及国有单位)所有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也许是为她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予以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行为
B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予以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背国家规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观目——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主体——普通主体
区别:
客体——A公司,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规定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规定
四.侵占罪VS盗窃罪
1.名词解释:
A以非法占有为目,把代为保管她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或者将她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数额较大行为——亲告罪
B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均有数额较大规定;主体——
都是普通主体自然人
区别:
客观方面——A是用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出办法和B是用秘密窃取办法;A是亲告
罪和B不是
五.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
1.名词解释:
A略
B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财物数额都规定较大
区别:
主体——A是普通主体自然人和B是特殊主体公司,公司或则其她单位工作人员;客体——A是侵犯是自然人对财物所有权和B侵犯是行为人本单位对财物所有权;对象——A是代为保管她人财物和她人遗忘物,埋藏物和B是行为人本单位财物;A是亲告罪和B不是;A不规定是运用职务之便和B规定运用职务之便
六.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
1.名词解释: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都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直接故意;行为——都运用了自己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自己所管理财物
区别:
客体——A侵犯是复杂客体既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和B侵犯是简朴客体既单位对财物所有权;主体——A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和B是公司,公司和其她单位工作人员;手段——A是以侵吞,窃取或者骗取以及其她手段和B仅仅是运用职务上便利;对象——A指向是公共财物和B指向是行为人本单位财物
七.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
1.名词解释:
A略
B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挪用数扼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用来进行非法活动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体——均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运用了自己职务之便;侵犯对象——均有公款
区别:
主体——A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人员和B没有;主观方面——A是出于持续永久非法占有目,没有归还意思和B仅仅不是占有仅仅是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是有归还意思;侵犯对象——A还涉及公物而B没有;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A占有公共财物后无论是归谁使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
八.挪用资金罪VS挪用公款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行为
B略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都是出于归个人使用直接故意和均有归还意愿;客观方面——都运用了自己职务上便利;行为方式也相似
区别:
主体——A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非国有)工作人员和B是过家工作人员;客体——A侵犯是行为人本单位财产所有权和B侵犯公款所有权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
1.名词解释:
A违背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
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行为
B略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均有挪用行为
区别:
主体——A是掌管7项特定款物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关于领导人员和B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A是挪做公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客体——A侵犯是专款专用财经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和B是侵犯公款所有权;侵犯对象——A侵犯专款和B侵犯是公款
类推比较“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
十.合同诈骗罪VS诈骗罪
1.名词解释:
A以非法占有为目,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行为
B以非法占有为目,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行为都是出于故意
区别:
主体——A自然人和单位与B自然人;客观方面——A5种行为方式(※)与B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客体——A签定,履行合同一方财物所有权与B公私财物所有权
※a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她人名义签定合同;b用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其她虚假财产凭证作为担保;
c实际没有履行能力,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先某些履行合同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履行合
同;d收受对方当事人货品,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逸;e以其她办法骗取对方财物
十一。
盗窃罪VS诈骗罪
1.名词解释:
略
2.比较:
共性:
主体——普通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直接故意;客体——简朴客体
区别:
客观方面——A采用秘密窃取和B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让被害人因错误判断而“自愿”
交付财物
十二。
招摇撞骗罪VS诈骗罪
1.名词解释:
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信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
B略
2.比较:
共性:
主体——普通主体自然人
区别:
客体——A侵犯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威信和信誉尚有公民合法权益和B侵犯是简朴课题即她人财物所有权;手段方面——A局限于运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来进行招摇撞骗和B手段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目——A不但仅局限于财物还也许是其她非法利益和B重要针对她人财物;对象——A没有拟定对象和B对象锁定于财物上
十三.绑架罪S非法拘禁罪
1.名词解释:
A运用被绑架人近亲或者其她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出于其她目,用暴力,威胁
或者麻醉办法绑架她人;或者为满足某种规定,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办法绑架她人作为人质行为
B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她非法强制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体——普通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直接故意,B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勒索财物行
为;客观方面——都实行了剥夺她人人身自由行为,并且方式几乎都是用绑架,拘禁形式
区别:
客观方面——A勒索财物是她人(非法占有)和B索要自己财物(实现自己债权);
客体——A侵犯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和B侵犯是人身权;主观方面——A也许已经包括了伤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故意和B普通不会包括;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A两者之间没关于系与B两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
十四.绑架罪VS敲诈勒索罪
1.名词解释:
A略
B以非法占有为目,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办法,强行索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体——普通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以占有为目直接故意;客体——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勒索体现
区别:
对象——A除了财物外还也许有其她目,规定和B针对财物;手段——A有暴力,威胁或者麻醉办法和B只有威胁要挟;威胁内容——A威胁内容只能是伤害和杀害等暴力和B威胁可以涉及暴力和非暴力(毁坏公私财物,揭发隐私等);侵犯财物对象——A侵犯第三人和B直接对本人;本质——A有绑架,劫持人质行为和B没有
十五.绑架罪VS抢劫罪
1.名词解释:
A略
B以非法占有为目,以暴力或者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其她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办法,
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取财物行为
2.比较:
共性:
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直接故意;主体——普通主体自然人;客体——侵犯都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都实行了暴力,威胁等手段
区别:
行为方式—A有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来实现其规定行为和B没有;对象——A除了财物外还也许
有其她目,规定和B针对财物;侵犯财物所有人对象——A非法占有是与被害人关于系第三人财物和B非法占有是被害人自身财物;强取财物时间,地点不同——A获得财物是由第三人控制,由行为人商定期间,地点交付和B是当场强取;客体——A侵犯是第三人对财物处决权和B侵犯是被害人对自己财产处决权
十六.强奸罪VS抢劫罪暴力,威胁方式比较
1.名词解释:
A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威胁或者其她办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
B略
2.比较:
A暴力无法发生在行为发生此前和B暴力可以发生在行为前以及行为发生中间;
A威胁手段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和B威胁手段必要是以暴力为后盾;
A“其她办法”(酒醉,麻醉)状况可以是由行为人导致,也可以不是和B必要是由行为人导致
十七.敲诈勒索罪VS抢劫罪
1.名词解释:
略
2.比较:
共性:
主体——普通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实行了威胁手段;客体——复杂客体
区别:
威胁方式不同——B威胁必要以暴力作为后盾和A威胁可以是暴力也可是非暴力(揭发隐私),B威胁内容会当场发生和A威胁内容没有当场发生也许性,B威胁针对被害人自身和A威胁对象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她近亲属和关系人,B威胁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告知被害人和A威胁方式多样,可直接告知也可通过第三人,可口头可书面,可明示暗示,B交付财物是当场和A可当场交付和限期交付
十八。
抢夺罪VS抢劫罪
1.名词解释:
A以非法占有为目,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行为
B略
2.比较:
共性:
主体——普通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直接故意;都是侵犯财产型犯罪
区别:
客体——A侵犯简朴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B侵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财产权;客观方面——A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针对是财物和B是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酒醉麻醉等办法当场劫取财物;主体年龄——A要年满16周岁和B年满14周岁;数额规定——A规定数额较大和B没有
十九。
侮辱罪VS诽谤罪
1.名词解释:
A指使用暴力或者其她办法,公然贬低她人人格,破坏她人名誉,情节严重行为
B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损害她人人格,破坏她人名誉,情节严重行为
2.比较:
共性:
客体——她人名誉权;对象——特定;目——损害她人人格,破坏她人名誉;客观方面——都具备公然性
区别:
手段——A可以使用暴力也可以用其她办法和B只能采用口头或者文字方式而不能用暴力;行为方式——A较多是当着被害人面实行和B较多是背着被害人;散布内容——B必要有捏造虚假详细事实并散布而A不具备此特点;A事实普通比较抽象和B往往是详细虚构事实
二十。
传授犯罪办法罪VS教唆犯
1.名词解释:
A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她办法,将实行犯罪详细办法,技巧传授给她人行为
B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故意唆使她人产生,决定犯罪意图并进而实行犯罪,教唆她人犯罪人
2.比较:
性质——A是刑法个罪罪名,有独立法定刑,行为是设计犯罪,无未遂和B是共犯一种类别,行为是犯罪造意,有未遂,无独立法定刑;客体——A客体是特定和B客体是不特定;主观目——A只是以传授技艺为目,其造意性意图普通不明显或不拟定和B造意性十分强烈;行为阶段——A发生可以在行为对象产生犯意之前,也可以是产生犯意之后和B是在行为对象产生犯意之前,通过教唆行为使之产生犯意;行为特性——A行为体现为仅仅传授技艺和B则是通过不特定各种办法促使她人犯意发生
二十一。
徇私枉法罪VS枉法裁判罪
1.名词解释:
A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人而使她受到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人而故意
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行为
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行为
2.比较:
发生场合——A是在刑事审判中和B是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行为所指对象——A是指向犯罪嫌疑人和B是
指向当事人;构成犯罪条件——B规定情节严重为要件和A无此规定
二十二。
诬告陷害罪VS报复陷害罪
1.名词解释:
A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关于单位告发,意图使她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行为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行为
2比较:
主体——A是自然人和B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A是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关于单位告发和B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被害人报复陷害;对象——A对象是普通主体自然人和B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类推伪证罪与这四罪区别
名词解释:
在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她人或隐匿罪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