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煤业习惯性违章管理与处罚规定1.docx
《亚泰煤业习惯性违章管理与处罚规定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亚泰煤业习惯性违章管理与处罚规定1.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亚泰煤业习惯性违章管理与处罚规定1
亚泰煤业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前言
违章可能产生事故,而出了事故肯定是有违章的,违章是安全工作的大敌,我们是否可以在取得安全受益之前,尝试先定位我们的破坏动作——违章呢?
人是安全最大的受益个体,除了不可逆转的天灾,人也是安全最大的破坏个体,人对各项资源掌控的差异就会造成安全生产点的偏离进而发生线的断裂,对点的偏离我们已经有了定义,就是“违章”,那线的断列我们也经历了很多,我们称为“事故”,“违章”可能会造成“事故”,但“事故”出现肯定是有“违章”的,这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被得到了肯定。
所谓习惯性违章
就是指那些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这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的违章行为,不是在一群人而是在几群人身上反复发生,是经常表现出来的违章行为。
它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盲目行为方式,由于没有认识或随心所欲,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因而造成极大的危害。
习惯性违章分级管理
习惯性违章具有普遍性、反复性和习惯性,只有采取得力措施,才能制止事故的发生;把习惯性违章当成常态工作去抓;对习惯性违章在思想上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在管理上不能放过任何细节,才能制止和减少习惯性违章行为,才能减少矿井各类事故的发生。
亚泰煤业公司对矿井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分级梳理,制定处罚管理规定如下:
一、习惯性违章分级原则
(一)、严重性习惯性违章(A级)
违章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较严重性习惯性违章(B级)
违章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一般性习惯性违章(C级)
违章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习惯性违章分级及解决方法
(一)、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习惯性违章(A级35项)
1、进入空区撤柱、单人回撤支柱、不使用长把工具回撤支柱
管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必须准备长把回撤工具,并指定存放位置。
没有长把工具的严禁采煤作业。
由采煤工作面专盯专看安检员负责监督检查,没有长把工具作业的。
对该工作面专盯专看安检员处罚。
(2)将采煤工作面安检员、安瓦员监督检查回柱放顶工作作为其重要工作标准之一,发现回柱放顶过程中有人进入空区回柱或单人回柱的,要立即制止其违章行为,制止不了的,要向安全调度汇报,安检员、瓦检员每班必须向安全调度汇报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情况,安全监察部负责跟踪检查汇报情况。
(3)带班入井管理人员按区域进行巡回检查。
处罚标准:
发现一次违章进入空区回柱,对违章人员罚款500元,当班值班段长罚款100元。
责任部门:
采煤段队、安检室、安全部、采煤矿长、安全矿长
2、严格禁止不带电放飞车,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管理措施:
(1)加强对小绞车司机的安全培训,每月要求重点培训,一个季度要重复培训一次。
此项工作由机电运输部负责,实行小绞车司机持证上岗。
(2)全矿所有小绞车位置均要悬挂小绞车操作规程及杜绝违章放车提示牌。
(3)掘进工作面安检员、安瓦员负责监督检查小绞车司机的操作行为。
检查中发现不带电放车,安检员、安瓦员承担连带责任。
处罚标准:
发现小绞车不带电放车的,一次对绞车司机罚款1000元,段队责任人罚款200元。
责任部门:
责任段队、安检室、机电部、安全部、机电矿长
3、值班段长接班到工作面开工前不执行“双20”规定的
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接班20分钟值班段长现场巡回检查安全制度。
(2)采煤工作面由专盯安检员对机组上锁,现场安全检查无误后才能开锁生产;掘进工作面由安瓦员进行监督。
(3)值班段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检查而开工的,由专盯安检员和安瓦员向安全调度汇报,对工作面停产整顿,段长和值班段长由安全部负责办五天安全学习班。
处罚标准:
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段队责任人罚款100元。
责任部门:
采掘段队、通风段、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4、放完炮不等炮烟吹净,进入工作面作业的;不执行“敲邦问题”规定的
管理措施:
待炮烟吹净值班段长进入工作面执行“敲邦问顶”处理浮石、罩头、标准是干净彻底一块不留。
发现处理不净,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处罚标准:
各处罚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5、不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管理措施:
(1)掘进工作面实行班前检查汇报制度。
没有临时支护设施的,安全设施不全的、存在浮石罩头的等安全隐患的不准开工。
此项工作由专看安瓦员负责监督检查。
(2)安检人员进行抽查,带班入井人员按区域进行巡回检查。
处罚标准:
发现空顶作业不使用临时支护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段队长罚款100元。
责任部门:
责任段队、通风段、安检室、安全部、掘进矿长、安全矿长
6、绞车道行车时行人
管理措施:
(1)主要绞车道(采区上下山)要固定绞车司机及把钩工。
(2)所有绞车道要安设行车灯,声光信号齐全。
(3)主要绞车道规定拉车时间及行人时间,拉车时间把钩工负责制止绞车道行人。
(4)在主要绞车道底弯设监控探头,安全调度监控跟踪。
(5)严格执行“两固定”“三严禁”违反按矿规定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处罚标准:
发现一次对违章人员罚款50元。
责任部门:
责任段队、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7、安检员、安瓦员不巡回检查
管理措施:
(1)每月由安全部负责对安检员、瓦检员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对培训不合格的或达不到要求的,要离岗培训。
符合要求后方准上岗。
此项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2)安检员、安瓦员每次巡回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向安全调度汇报,每班汇报次数不少于三次。
(3)带班入井人员负责对安检员、安瓦员日常现场检查记录填写进行检查,核对检查结果。
处罚标准:
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安检主任和通风段长罚款50元。
责任部门:
通风段、安检室、安全部、通风部、安全矿长。
8、违章蹬车
管理措施:
(1)明确绞车道把钩工、平巷运输机车司机岗位职责,发生违章蹬车的,把钩工、运输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要提升绞车道上、中、下部分别安设人员定位跟踪读卡器,通风部监控人员每天对跟踪器中反映的行走轨迹进行巡查,对拉车期间定位卡显示的升降速度和蹬车吻合,视为违章蹬车。
(3)安检员和带班入井人员进行抽查。
(4)严格执行矿里规定,违者执行罚款,并联带处罚段长,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处罚标准:
发现蹬车人员罚款500元,段队长罚款100元。
责任部门:
责任段队、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9、井下电工带电维修的
管理措施:
井下各变电所内无停电作业票严禁电工检修;加强对电工的安全培训,讲清带电检修的危害;电工检修必须持有检修任务单;机电部入井跟踪抽查。
处罚标准:
井下电工带电检修每次处罚5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安检室、机电部、安全部、机电矿长
10、井下施工段队人员在工作面“两空”下作业的,两空是指在空顶下出货和在空顶下打前进眼;
管理措施:
工作面严禁在“两空”下施工。
发现后按矿规定处罚,出现事故追究值带班段长的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责任人500至10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11、瓦斯超限,瓦检员现场未严格按矿规定制止人员作业的。
管理措施: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制止人员作业、撤出所有人员并汇报安全调度,如发现现场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的严格按矿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200至5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12、擅自打开密闭或私自进入栅栏里的
管理措施:
按规定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需要打开密闭的情况由段队提前向矿提出申请,由通风部门制定措施后,由通风部门打开。
处罚标准:
应知私自打开密闭和私自进入栅栏里的危害性;发现后严格按矿规定处罚,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主管人员1000元。
责任部门:
通风段、通风部、安全部、通风矿长、安全矿长
13、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
管理措施:
无停电作业票严禁停电,非停电本人严禁送电;停送电时机电部入井跟踪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违者按矿规定执行罚款,并联带处罚段长。
处罚标准:
强行送电一次处罚1000元,并调离机电工作岗位
责任部门:
段队、安检室、机电部、安全部、机电矿长
1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规程没有贯彻的;无工人签字的
管理措施:
对无规程施工的;规程没有贯彻的;无工人签字的作业地点,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按矿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处罚标准:
各处罚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15、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管理措施:
按矿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
各处罚200至20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16、段队值带班段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管理措施:
段队值带班段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应安排立即整改,施工人员有权停止施工拒绝作业;段队值带班段长不立即安排整改对段队值带班段长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17、现场直接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瓦斯超限,瓦检员现场未严格按规定制止队组作业
管理措施:
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加强监测管理,定期检查瓦斯电闭锁,加强瓦斯员的责任心。
加强段队培训,增加全员的瓦斯意识,做到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
处罚标准:
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当班值班段长300元,主管段长200元。
责任部门:
通风段、安全部、通风部、通风矿长、安全矿长
18、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管理措施:
工作期间不睡岗、不脱岗、不空岗,发现后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专业矿长
19、破坏或盗窃井上下监测监控、供电、通风设备、安全设施的;私掐电缆信号的
管理措施:
井下发现破坏和盗窃的私掐电缆信号的按三矿规定(扣除工资,开除队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标准:
500至20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0、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管理措施:
破坏通防设施应知造成后果严重,发现后按矿规定进行严重处罚。
处罚标准:
300至5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通风矿长
21、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管理措施: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会造成工作面瓦斯积聚后果及其严重,所以不能违反以上规定,违者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300至5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2、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伪造数据)的。
管理措施:
瓦检员应按矿规定进行巡回检查,不能空班漏检,伪造数据;如发现将按矿规定进行严重处罚。
处罚标准:
300至5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3、风筒多处漏风造成工作面微风和无风的
管理措施:
工作面微风和无风会直接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和造成事故,如发现后立即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其罚款。
处罚标准:
50至1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4、井下风电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有措施没贯彻的
管理措施:
井下风电焊要有措施要向工人贯彻并签字,不能多地点使用一份措施,发现后按矿规定对技术员和段长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200至500元,300至5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5、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管理措施:
放炮前后,必须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冲尘,发现后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1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安全警示牌板的
管理措施: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安全警示牌板的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200至3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7、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
管理措施:
盲巷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及时封闭,违者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处罚50至1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爆破
管理措施:
放炮员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发现不兑规施工的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200至3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9、放炮员把火工品乱扔乱放的;工作面绑炮头的平行作业的
管理措施:
火工品严禁乱扔乱放造成火工品丢失放炮员自己承担责任。
工作面绑炮头的平行作业的严格按三矿《火工品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处罚标准:
100至3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0、不使用水泡泥,炮泥封眼长度不够的及放糊炮者。
管理措施:
放炮员严格按《规程》规定放炮,违章者严格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5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1、放炮员不执行“三个一”的和“八自”标准的
管理措施:
放炮员严格按矿规定执行“三个一”的和“八自”标准,违章者严格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2、携带烟草、明火入井
管理措施:
(1)段队长负责班前集中存放烟火、设烟草箱子,由班前安全教育责任人进行仔细检查。
(2)检身房检身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安检人员对井下所有入井人员不定期的进行抽查。
处罚标准:
地面检身发现每人罚款500元,段队责任人罚款50元;井下发现罚款2000并解除劳动合同,段队长罚款500元。
发现烟草带入井下,发现一人对检身人员罚款50元、保卫组长罚款30元。
33、对高瓦斯区域,瓦斯检查有假、检漏检现象
管理措施:
由通风部划定矿井高瓦斯区域,对在该区域值岗的瓦检员进行重点教育,制定检查图表,落实线路图和汇报制度;每班由通风值班段长、安检员和矿级带班人员进行重点抽查。
处罚标准:
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500元,严重警告,记入档案;两次解除合同。
每次对当班值班段长罚款100元。
责任部门:
通风段、安检室、通风部、通风副总、通风矿长
34、擅自进入不通风巷道或无措施进入盲巷。
管理措施:
加强员工的通风安全教育,提高通风安全意识。
不通风巷道及盲巷必须及时封闭,在巷口悬挂安全标识。
对不通风巷道及盲巷进行恢复时,必须由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处罚标准:
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主管人员100元。
责任部门:
通风段、安检室、通风部、安全部、通风矿长、安全矿长
35、风门连锁装置失效不及时维修
管理措施:
加强检查,每班由当班瓦检员对所负责区域检查2次,发现失效及损坏时,必须及时汇报,通风段必须在一个原班内维修完毕
处罚标准:
发现一次处罚段长200元
责任部门:
通风段、通风部、安全部、通风矿长
(二)、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习惯性违章(B级50项)
1、井下平巷车场存车不使用道卡子的;上下山装吊车不使用双道卡子的。
管理措施:
井下平巷车场存车必须使用道卡子的;上下山装吊车必须使用双道卡子,不使用道卡子的对其责任人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放炮线吊挂不避开导体,有明接头的。
管理措施:
放炮线吊挂必须避开导体,防止放炮线有明接头导电发生事故,发现后按矿规定处罚放炮员并联带处罚段长。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管理措施: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按矿规定处罚。
4、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管理措施:
不执行放炮制度不能放炮,违章放炮按规定处罚放炮员。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5、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煤块、煤粉做炮眼封泥。
管理措施:
不按规定使用炮泥、水泡泥的不能放炮,违章放炮按规定处罚放炮员。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6、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
管理措施:
按《规程》规定设放炮警戒,否则处罚值带班段长,造成事故的追究值带班段长责任。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7、带电整理吊挂电缆。
管理措施:
必须停电后吊挂电缆,防止漏电伤人。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8、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执行停电挂牌的
管理措施: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停电挂有人作业牌,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以免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9、电、气焊前未对作业区域洒水,不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
管理措施:
电、气焊前应对作业区域洒水,并配备灭火器、洒水软管,防止发生火灾,造成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0、电、气焊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并再次洒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
管理措施:
电气焊作业完毕清理现场火种,并留人看守2小时,确定无火种后离开。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1、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够。
管理措施:
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放置在相隔5米远以上的位置。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2、保险门不及时关闭的和保险门不及时前移的。
管理措施:
保险门必须及时关闭和保险门应按规定及时前移如发现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3、斜巷运输时,钢丝绳打结拉车。
管理措施:
必须停止拉车,更换大绳或将打结处断掉,发现绞车带病开车处罚绞车司机。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4、小绞车不严格执行矿规定执行“两固定,三严禁”的
管理措施:
小绞车不严格执行矿规定执行“两固定,三严禁”。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5、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管理措施:
井下特殊岗位工种必须现场交接班,违者按规定罚款。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6、氧气瓶没有防振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管理措施:
使用氧气瓶没有防振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不能使用,如有使用人员对其责任者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7、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管理措施:
规程不贯彻就施工的,按矿规定处罚责任人。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8、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段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管理措施:
未经过培训不能上岗,上岗的按规定处罚负责人并停止其当事人上岗。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19、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管理措施:
井下作业必须携带矿灯、自救器否则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0、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管理措施:
井下作业必须按《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和使用便携。
2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管理措施:
井下严禁关闭矿灯休息否则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2、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猴车的
管理措施:
验身员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员工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否则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管理措施: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喝保险绳,不听劝阻的按矿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管理措施:
氧气瓶、乙炔瓶严禁一起运送,否则对责任人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5、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管理措施:
必须严格兑规作业,违者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6、修复巷道或架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管理措施:
严格《作业规程》施工违者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7、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管理措施: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必须使用防倒设施,不使用放倒设施的严格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8、采掘工作面无值班段长和段长管理人员上岗的
管理措施:
无值班段长和段长管理人员在现场,不得在工作面作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29、耙斗机操作侧少护栏而继续使用的
管理措施:
耙斗机操作侧必须上齐护栏,违者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0、耙斗机支腿、道卡子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管理措施:
耙斗机支腿、道卡子使用必须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不能使用,违者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1、用耙斗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斗机的。
管理措施:
按规程作业,否则按矿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2、上下山使用耙斗机,四个道卡子上不牢的,支腿松动的,不使用防跑装置的。
管理措施:
上下山使用耙斗机必须按矿规定“五有”执行,否则按矿规定处罚。
造成事故的追究段长和当事人责任。
处罚标准:
50至200元
责任部门:
段队、保卫组、安检室、安全部、安全矿长
33、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管理措施:
严格按《规程》放炮,否则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