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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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有效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或其它威胁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确保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为宗旨,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负总责,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协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和完善本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应急处置体系。

1.4应急等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危害范围,分为四级:

供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Ⅰ级)、供水紧急状态(Ⅱ级)、供水警戒状态(Ⅲ级)、供水预警状态(Ⅳ级)。

1.4.1供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Ⅰ级)

由于污染事故突如其来,当发现水源污染,污染物已经进入供水管网系统时,立即进入供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

1.4.2供水紧急状态(Ⅱ级)

由于当地或上游突发性污染事故,导致城市水厂水源污染,并且经处理后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需立即停止取水时,进入供水紧急状态。

1.4.3供水警戒状态(Ⅲ级)

上游发生突发性严重水污染事故,预测被污染水带24小时后将到达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可能导致供水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需停止取水时,进入供水警戒状态。

1.4.4供水预警状态(Ⅳ级)

当上游因污染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超标,但经过处理仍能保证生活饮用水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时,进入供水预警状态。

1.5适用范围

凡属泰州市范围内一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

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

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如氰化物、砷、汞、Cr6+、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故。

如藻类爆发、上游污水处理厂运行事故、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业务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发生的水源污染事故负责并组织处理,并做好污染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2组织指挥和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成立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委宣传部、泰州军分区、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泰州海事处、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等。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时设立技术咨询专家组、应急监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应急供水、饮用水监测和医疗救护、警戒保卫、宣传、善后救助等八个工作小组。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为:

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力量,在应急状态下指挥实施应急预案,确保水污染应急处置和应急供水目标的实现。

在全市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事故处理后的归还和补偿。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污染水域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泰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为:

负责在应急状态时请示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接受应急指挥部指令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扎口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为市领导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2.3工作小组职责

1、技术咨询专家小组

由从事卫生、建设、环保、安监、水利、海事、供水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建立专家名册。

其主要职责:

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供水安全、清除污染提供技术咨询和对策,对污染可能导致的损害做出科学评估,对污染导致的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

2、应急监测工作小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沿江污染源、长江江都—高港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严密监测长江泰州段水质变化状况。

对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进行跟踪监测,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向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处置建议。

3、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泰州海事处为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4、应急供水工作小组

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自来水公司为成员单位,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在进入供水紧急状态时,紧急调水,启动备用饮用水源,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并确定备用水源,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区送水;负责对紧急状态时违反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现象。

5、饮用水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小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为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供水紧急状态下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当发现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危及人体健康时,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停止供水;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人员。

6、警戒保卫工作小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泰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交通局、泰州海事处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7、宣传工作小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局、市信息传媒中心为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公告污染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在供水应急状态下加大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8、善后救助工作小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因污染事故和应急供水而造成的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

2.2.4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

掌握水源污染事故的情况;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扎口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的进展情况。

2、市环保局

负责平时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和饮用水源的监测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负责对沿江污染源及交界断面的水质监测,严密监测长江泰州段的水质状况。

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监测、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

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告紧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加大在紧急状态下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4、军分区

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负责指挥、协调驻泰部队、民兵参与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维持交通和安全警戒秩序。

5、市经贸委

做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超标工业项目排污单位的管理,对工业排污单位实行限制生产,限制排水,直至停产停排。

6、市公安局

根据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维护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7、市监察局

负责督查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责任制、工作纪律的执行和落实,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8、市交通局

负责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和事故现场水域的警戒工作。

9、市建设局

负责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区送水。

负责对紧急状态时违反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现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监测工作。

10、市水利局

负责日常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宣传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合理调水,减轻污染危害,监测水功能区水质,提供必要的水文资料。

11、市卫生局

负责日常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负责在供水紧急状态时供水水质的监测,当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危及人体健康时,立即会同建设部门上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停止供水。

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当由于重大污染事故,已经发生群众饮水中毒时,负责组织实施中毒群众的救治工作。

12、市安监局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参与做好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13、市财政局

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紧急提供应急专项资金,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并监督其使用。

14、市民政局

负责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捐赠的款物,对由于污染事故和应急供水而造成的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济救助。

15、市气象局

负责为水源污染事故现场提供准确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雷暴等气象资料。

16、海事处

负责长江泰州管辖通航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长江泰州管辖通航水域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和事故现场水域的警戒工作。

17、市消防支队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18、市武警支队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工作,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9、市自来水公司

负责饮用水源水的日常监测;在供水预警状态时,负责制水的强化处理;负责在应急状态时自来水管网抢修工作;负责在紧急状态时启动备用饮用水源;在发生管网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时,负责在恢复供水前的自来水管网放空清洗工作。

3预警及措施

按照水源污染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源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水源污染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以上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小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建立水源污染联动报告体系

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上级通报或在检查、监测中发现水源污染事故,110、120、122、119、新闻热线等公众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均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受理电话:

12369(环保局)、12319(建设局)。

4.2事故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水源污染事故报告后,必须按下列程序报告和处置。

1、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根据主任意见,在发现或得知水源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指挥部领导、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及省相关部门报告。

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并根据事故需要立即通知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必须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2、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市委办、市政府办、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现场保护

特别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需拍照、摄像记录的必须经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批准。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同时,要根据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水源污染事故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分级响应

5.2.1供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Ⅰ级)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污染物已进入供水管网系统,必须立即停止供水,各应急工作小组除采取供水紧急状态时相应采取的供水、污染事故处理等各项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由应急供水工作小组负责,立即停止取水和制水,并将管网水全部放空。

对管网水进行全面监测,以掌握管网水污染情况。

2、由供水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中毒群众的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给予支持。

对已经沾染污染物的人员进行体检,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中毒措施。

3、宣传工作小组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禁止饮用管网水,缩小污染物的沾染面。

4、由应急供水工作小组负责,其它工作小组配合,在恢复供水前,用清水对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放空清洗,直至无污染残留后方可恢复正常供水。

5.2.2供水紧急状态下(Ⅱ级)的应急响应

1、突发性污染事故已污染城市水厂取水口水源需停止取水,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2、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应急供水工作小组负责做好下列应急供水工作。

(1)关闭水厂取水泵,停止取水和制水。

启动备用饮用水源,经监测水质合格,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紧急取水,进行制水、供水。

(2)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关闭相关供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

(3)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水质进行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4)对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确保居民必要生活用水。

(5)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城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或分社区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

对边远城区采用洒水车、消防车送水。

(6)各媒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

3、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加强对污染事故及污染带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对污染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4、警戒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指挥污染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人员和抢救财产。

5、供水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小组对各类供水的水质进行严密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事故发生人员中毒或伤亡的,及时组织救治。

5.2.3供水警戒状态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当上游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预测将影响我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判明事故性质、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到达城市水厂取水口的时间,并迅速将分析报告递交应急指挥部。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业务工作小组确定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指示。

3、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应动态跟踪监测污染带,随时掌握污染程度和污染带流动情况,迅速判明污染性质,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应急供水工作小组应督促自来水厂满负荷运行以最大能力供给自来水用户储水并将自来水厂的清水池、加压站清水池升至满水位运行;停止取水后,及时通知和督促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限制用水,削减工业用水。

5、宣传工作小组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各单位、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6、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5.2.4供水预警状态(Ⅳ级)的应急响应

1、当自来水水源水质超标,但经处理仍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进入供水预警状态时,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自来水厂制定跟踪监测方案,组织监测调查,查明原因,随时掌握水质的发展动态。

2、应急供水工作小组应督促自来水厂采取严于平时的处理措施,并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3、预警状态造成的原因属本市范围污染源引起,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应对突发性污染源进行应急处置,如属相关超标项目排污单位引起,对相关排污单位实行限制生产,限制排水,直至停产停排,并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当确认自来水水源水质超标是由于上游入境水超标而引起,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协调,尽快清除污染危害。

5、各应急工作小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事态变化,做好应急供水的各项准备工作。

5.3应急终止

5.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决定结束应急状态。

2、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3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的措施

1、污染水带通过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后,城镇供水监测网通过对水源地水质监测确认合格,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紧急状态,自来水公司立即组织人员以最快速度恢复取水。

2、自来水厂尽快恢复净水生产,加强水质监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

3、自来水厂组织力量对城镇主要供水管道进行巡检,保障安全恢复供水。

4、发生管网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时,在恢复供水时应对管网进行放空清洗,直至经监测无污染物残留时,方可恢复正常供水。

6信息发布

6.1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XX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2信息发布分工

6.2.1进入或解除供水警戒状态(Ⅲ级),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告。

6.2.2进入或解除供水紧急状态(Ⅱ级)、管网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Ⅰ级),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告。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市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地区的请求,市财政适当予以支持。

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

市财政局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7.2装备保障

各应急工作小组预备足够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及应急处理药品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的供应,凡应急情况下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7.3通信保障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中,应急指挥、现场工作人中员、各协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

如:

台式电话、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7.4技术保障

7.4.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六个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各自职责,由牵头单位负责,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7.4.2由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专家数据库,以便在发生突发污染事故时,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

7.5培训与演习

7.5.1培训

为了提高各级应急反应人员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整体协作能力,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应急预案的内容;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控制与清除的一般知识;人身安全防护知识;应急设备和器材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

2、培训的组织: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培训,组织专人选用或编写教材,负责对培训人员进行记录与考核。

7.5.2演习

定期组织对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的模拟演习是提高应急处置水平,锻炼应急队伍的重要手段。

1、演习的主要内容:

主要演练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备用水源的应急启用,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2、演习的组织: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模拟演习,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演习中发生意外。

8后期处置

8.1应急行动记录

1、在事故应急行动中,各应急机构、队伍必须及时做好各项记录。

2、应急中,办公室应将各参与应急行动单位产生的与事故应急相关的数据、资料等收集整理并归档,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3、应急行动自始至终,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事故的控制、监视、清除中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做详细的文字记录备查。

4、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调查中应有专人负责收集污染证据及相关资料,包括:

现场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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