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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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完整版

编号:

TQC/K223

 

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givefullplaytotheenthusiasmandinitiative,formacollectiveforceandestablishasystemthatconformstothemarketrules,managementprinciples,andfullyembodiesthemodernmoralconceptsandbehaviornorms.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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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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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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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深圳市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龙岗区教师请假制度》,统一规范全区教师请假制度。

  一、假期种类

  1、婚假2、产假3、看护假4、丧假

  5、病假6、事假7、哺乳假8、探亲假

  9、年休假

  二、假期时间

  1、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0天。

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2、产假90天,一胎多孩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小孩)增加15天,三个月内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

难产(如剖腹产)的可按医院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天数给予增加,寒暑假可以顺延。

  3、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男教师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给予10天看护假。

三个月内无领独生子女证的作事假处理。

  4、丧假5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5、病假凭医院医生证明确定。

  6、事假按实际情况确定。

  7、哺乳假,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

  8、探亲假、年休假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得另行安排。

  三、假期批准

  1、教师请婚假、产假、丧假、看护假、哺乳假需书面报告学校领导。

  2、教师病、事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

请假一个月以内由学校(小学超过一星期的需报告教办)审批,一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半年以上由区教育局领导审批。

中专、中学、教办、成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周以内由镇主管教育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还需报告区教育局人事科。

区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以及中专、中学、教办、成校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3、未经请假(或请假没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中间包括节假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中间不包括节假日)的作辞退处理。

  四、请假程序

  1、教师请假必须用区教育局统一印的请假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若因突发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用电话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病假一个星期以上的应凭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请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应凭龙岗中心医院或龙岗区人民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小学由教办)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3、请产假的教师在生产后,应向学校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由学校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4、请哺乳假教师应于产假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学校同意,由学校送《代课教师审批表》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5、教师无故旷工超过可辞退天数时,学校校长应及时提出书面辞退建议,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将辞退建议告知其本人(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

学校辞退教师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假期待遇

  1、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

在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

(一)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南粤杰出教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事假。

(一)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的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三)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四)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4、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师,产假期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5、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哺乳假期间的奖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文执行。

即领取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发四分之一;领取二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二分之一;领取三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三。

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年度奖金。

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的,奖金、房补按相同的比例计发。

  6、出勤奖。

除产假以外,每请假一天扣6元,每月工作不足15天或无故旷工的,不发出勤奖。

  7、下乡补贴按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请假一天扣发一天。

  8、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深人发[1996]8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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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享受各类假期的教师物价补贴照发。

  10、每月的工作天数按21.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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