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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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0号.docx

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0号

 

南川府发〔2011〕50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农业、旅游、商贸流通、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产业。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区财政每年安排1,2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注册地在南川区的工业、农业、旅游业、商贸流通业、文化艺术业和科学技术产业方面有突出贡献和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区财政在财力许可情况下,逐年增加产业发展资金。

(一)工业发展项目类

对企业达标增产、品牌创造、企业上市和节能降耗等方面给予奖励。

(二)农业项目类

对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奖励。

(三)旅游项目类

对旅游A级景区创建、旅游控制能力建设、旅行社发展和特色旅游商品业等方面给予奖励。

(四)商贸项目类

对市场商场(超市)建设、特色商业街示范社区、培育和引进商贸品牌、现代物流业和外经外贸等方面给予奖励。

(五)文化艺术类

对文化艺术类投资、文学文艺品牌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给予奖励。

(六)科技项目类

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奖励。

第四条产业发展资金在项目类别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产业发展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同一产业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七条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管理模式。

部门初审实行会审制。

第八条申报产业发展资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纳税情况证明;

(六)获得奖励或认证的相关文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采取次年申报的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28日前。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初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区级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及单位“以奖代补”产业发展资金方案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牵头公示部门将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审批。

产业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于每年3月底完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奖励内容、对象和标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益。

第十二条区政府批准后的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区财政拨付的产业发展资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及相关区级部门要严格执行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集中会审程序和公示制度。

区财政局是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审核申报项目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理资金拨款。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和管理。

区经信委、区农委、区旅游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和区科委为产业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工业、农业、旅游业、商贸流通业、文化艺术业和科学技术业项目的申报及相关项目的初审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

区质监局、区工商局根据奖励办法负责对优质产品、品牌(商标)创造的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区工商局负责对享受微型企业补助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申报、部门会审、媒体公示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川府发〔2009〕46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

 

主题词:

财政产业资金管理通知

抄送:

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9日印发

附: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工业发展项目类)

类别

项目

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

认定机构

备注

企业发展

达标增产奖励

新入选的规模以上企业

5万元

区经信委、区统计局

规模企业是指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产值2,000万元-1亿元(含)

每超目标50%,奖励5万元

对区内进入区统计网的规模企业,以区经信委下达的工业总产值目标任务为基数,对完成基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奖励。

产值1亿元-5亿元(含)

每超目标30%,奖励8万元

产值5亿元以上

每超目标20%,奖励10万元

品牌创造奖励

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20万元

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由国家质监总局认定

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的奖励,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计奖。

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免检产品

20万元

国家免检产品由国家质监总局认定

新获得市著名商标、名牌、知名字号和出口知名品牌

5万元

市著名商标、名牌、知名字号、知名品牌由市工商局认定

新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的企业

每个商标奖励0.2万元

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项目主管部门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农业推进城乡统筹的意见》(南川委发〔2010〕19号)

企业上市奖励

成功上市的企业

100万元

 

 

节能降耗

节能奖励

年节能量在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每增1吨奖励100元

区经信委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农业项目类)

类别

项目

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

认定机构

备注

产业基地建设

竹笋

新发展连片在1,000亩以上(含)

种子款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区农委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农业推进城乡统筹的意见》(南川委发〔2010〕19号)

蔬菜

新发展连片在1,000亩以上(含)

种子款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中药材

新发展连片在1,000亩以上(含)

种子款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茶叶

新发展连片在1,000亩以上(含)

种子款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水果

新发展连片在1,000亩以上(含)

种子款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蚕桑

年养蚕3张以上(含)

种子款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水产

新发展100亩以上(含)的稻鳅养殖基地

种子款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中蜂

新发展20群以上(含)的养殖户

每群10元-20元

区农委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蜂业发展的意见》(南川府发〔2007〕70号),20群-50群(含)每群补贴10元,50群以上每群补贴20元。

生猪

新增年出栏300头(含)以上商品猪场

每户5万元

区农委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南川府发〔2007〕60号)

南川鸡(种鸡)

新增年出栏300只(含)以上

每户2万元

区农委

南江黄羊(种羊)

年存栏100只(含)以上养殖大户

每户2万元

区农委

经畜牧部门鉴定合格的种羊给予奖励

主体培育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

贷款贴息

贷款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区农委

享受了市级以上贴息资金的,不重复补贴

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新评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万元

区农委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1〕18号)

品牌建设

“三品”

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

0.5万元

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农委

以省部级权威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

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

2万元

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

2万元

“一标”

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

10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商贸项目类)

类别

项目

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

认定机构

备注

市场、商场(超市)建设

新引进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

按实际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成本)

30万元-50万元

行业主管部门

实际投资3000-5000万元(含)奖励30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区里单独给予优惠政策的除外)。

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

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区里单独给予优惠政策的除外

在乡镇新建超市、百货店、餐饮店

经营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

5万元

经营面积500-800平方米(含)奖励5万元,经营面积800—1000平方米(含)奖励7万元,经营面积1000--2000平方米(含)奖励10万元,经营面积2000--3000平方米(含)奖励15万元,3000平方米以上奖励20万元。

特色商业街、示范社区

特色商业街(区)、美食街

新评定为国家级、重庆市级、区级特色商业街(区)、美食街

5万元-40万元

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南川府发〔2011〕24号)。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重庆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美食街的,奖励所在乡镇(街道)40万元、20万元,经评审达到区级商业特色街(区)标准的,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街道)5万元。

商业示范社区

新评定为重庆市级商业示范社区

10万元

奖励责任单位

新入驻半溪河沿岸(南门桥-官堰桥)的特色商业

在半溪河沿岸(南大桥—官堰桥)新开办的茶吧、酒吧、咖啡屋(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房产成本和租金),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特色餐饮店(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投资规模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房产成本和租金)

1万元-3万元

区商务局

茶吧、酒吧、咖啡屋:

经营面积达到200—300平方米(含)、3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上、投资规模分别达到50万元、70万元、9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房产成本和租金),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特色餐饮店:

经营面积达到100—200平方米(含)、2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投资规模分别达到30万元、50万元、7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房产成本和租金),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已享受微型企业补助的,不再享受。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商贸项目类)

类别

项目

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

认定机构

备注

培育和引进商贸品牌

引进世界前500强、全国前100强、重庆市内前20强商贸企业、餐饮企业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10万元-40万元

权威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发展现代商贸业的意见》(南川府发〔2011〕24号。

引进世界前500强、全国前100强、重庆市内前20强商贸企业、餐饮企业经营面积1000-2000平方米(含)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经营面积2000-3000平方米(含)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连锁企业

新增总部注册在南川的连锁企业

30万元

行业主管部门

 

总部注册在南川的连锁企业新增加单体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5万元-10万元

区商务局

经营面积500—800平方米(含)奖励5万元,经营面积800—1000平方米(含)奖励8万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奖励10万元。

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40万元

 

 

培育本地商贸企业、餐饮企业做大做强、上档升级

被评为国家三星级钻级酒家酒店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奖励

1万元-8万元

权威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川府发〔2010〕74号。

评定为国家三钻奖励3万元、四钻奖励5万元、五钻奖励8万元,升级补差。

被评为区级星级餐饮企业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奖励

0.5万元-1万元

区商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川府发〔2010〕74号。

评定为区级二星级餐饮企业奖励0.5万元、三星级奖励1万元,升级补差。

外经外贸

新增加进出口总额

在上年基础上新增1美元

0.03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奖励外贸企业

新增加外贸企业

实现进出口业绩1美元

0.03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融资担保费

实施南川区内项目产生的融资担保费

实际融资担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信用保险费

南川区内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

实际信用保险费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现代物流业

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30万元-50万元

区商务局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文化产业项目类)

类别

项目

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

认定机构

备注

文化艺术类投资

新办文化创意企业

新投资项目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不包括土地成本),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

实际投入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发改委、区文广新局

 

文学文艺品牌打造

能够得到相关机构出版、播出或获奖,且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

文学艺术作品(含歌舞)在市级以上获奖的

2万元

区文广新局

南川籍作者出版的文学作品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且作品字数10000字以上

5万元

外地籍作家创作南川本地题材的,且作品字数10000字以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5万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收入目录的

30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旅游项目类)

类别

项目

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

认定机构

备注

旅游发展

重点用于国家A级景区创建

新达到A级旅游景区

5万元-50万元

区旅游局

成功创建为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旅游商品

新办具有特色旅游商品产业、经营市场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

10万元

区旅游局

 

旅行社发展

国际国内旅行社

新办国内旅行社且合法经营满一年以上

5万元

区旅游局

 

新办国际旅行社且合法经营满一年以上

20万元

 

旅游控制能力建设

星级农家乐

新创建三星级以上农家乐

0.5万元-5万元

区旅游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川府发〔2010〕74号),成功创建5星、4星、3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已享受微型企业补助的,补差奖励)。

品牌经济型商务酒店

新开业规模在80标间(景区60标间)以上

10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及奖励标准(科技项目类)

类别

项目

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

认定机构

备注

科技创新

企业创新投入补助

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实际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1.5%以上

实际投入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区科委、区经信委、区统计局

 

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奖励

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

10万元

市科委

 

科研机构奖励

新获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

50万元

区科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0万元

市科委

 

知识产权

 

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

30万元

市知识产权局

 

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

10万元

 

专利资助

新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0.3万元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保护局、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南川府办发〔2010〕130号)

新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0.2万元

新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0.1万元

专利奖励

新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

0.1万元

新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

0.2万元

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

1万元

科技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类

区级科技进步奖

1万元-3万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南川府办发〔2009〕186号):

区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1万元。

软科学成果类

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0.1万元-0.5万元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市级科技专家大院

20万元

市科委

 

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

50万元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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