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太平洋保险复效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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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太平洋保险复效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太平洋保险复效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至1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
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得后不再更改。
A款: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B款:
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C款:
有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全残,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退还所缴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致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拘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太平洋保险复效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
(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
(二)至(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或本好人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元。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投保时可确定其中一种。
趸缴保险费按相应的缴费标准缴付;采用年缴方式者,每份每年缴付保险费人民币300元,A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B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4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C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7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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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到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换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更改
本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教育金、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知识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教育金的申领:
教育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若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领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一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
如逾期缴付,应计收利息。
自缴费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测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减额缴清
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按优惠的趸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办理家呢缴清时年龄趸缴保险费的95%)确定保单份数(最低不得低于0.5份),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换保险费。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天命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肌肤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对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肌肤各项保险金。
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所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牵手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换已收保险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时起,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语文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换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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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一、保险人: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不足一年不计)。
三、利息:
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
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7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5%。
六、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七、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八、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九、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身故:
被保险人自然深谷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世故失踪,经利害官一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玄感死亡后,保险恩可按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十一、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医学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二篇太平洋保险复效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保险合同复效》
法律硕士学院09级一班
张小玲0901221086
新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对比
新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以后将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
一、旧保险法规定及其问题
旧保险法规定:
58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59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为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从复效制度的意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复效制度并不是维护某一方的特别利益,而是对于保险合同中双方利益的一种保护。
对于投保人而言,复效制度能够为其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首先在未按期履行义务,也就是没有按期缴纳保费的情况下,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使得投保人一方获得更充分的补救机会:
合同效力只是中止而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要求保险人重新恢复合同的效力。
这种补救方式不仅能够带来比从新订立合同更加方便的订立方式,同时对于原合同效力的恢复,使得投保人能够享受原合同效力恢复所带来的实际好处,比如:
原先订立合同时所议定的特殊保障,再从新订立合同时可能会丧失,但是由于合同效力得到了恢复,使得这种优惠能够得以存续。
其次,复效制度也有利于保险人利益的实现。
复效制度使得保险人不用面对合同效力一旦终止投保人可能转投别家的商业风险。
使得原先就属于自己的客户能够得到保留,稳定了自己的客户群,对于保险人的长期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因为一旦从新订立合同,投保人很有可能会放弃原先的保险服务。
因此复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使保险人和投保人双赢的制度。
合同复效制度的积极意义使得这项制度成为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得以体现,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旧保险法规定的复效制度在实践当中暴露了许多的问题。
首先就是宽限期的问题,由于旧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使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只能有六十日的宽限期,使得保险人不能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调整宽限期限。
另外,如何处理法定的60日宽限期与当事人自由约定之间的关系?
即当事人必须约定有宽限期,宽限期的时间长短可自行调整,还是也可以没有宽限期?
立法也没有进一步加以明确。
其次是对于复效后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旧保险法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规定,此处造成的争议就在于,如果是合同的中止,那么在恢复效力后,自然合同恢复,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就会构成违约;但是另外一方面,如果复效后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实际上意味着让保险人为已经发生了的危险承担保险合同的责任,这与保险制度的本质不相契合。
关于这一争论旧保险法并没有能够解决。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旧保险法的复效制度在施行当中所遇到了些问题。
在新保险法的修改中,有些得到了相应的回答。
二、新保险法规定及其问题
新保险法规定:
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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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于旧保险法规定的修改在于:
增加了对于宽限期限的规定,使得保险人能够通过催告的方式调整宽限期的时间,使得宽限期的时间变得更加的灵活。
另外规定了在合同效力中止的期间内保险人要承当保险合同的义务,可以说为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出险赔偿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是新保险法复效制度的修改还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就是关于直接规定在合同中止期间内的出险,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这样的规定当然是有利于对投保人的保护,但是也确实存在投保人在出险后再申请复效的可能。
并且法条中也没有明确如果最后双方协商并没有恢复合同效力,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在合同中止的期间内,保险人是否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不管是哪种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但是如果只有在合同协商一致恢复效力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履行中止期间保险责任的话,则会导致保险人绝对不会同意恢复效力使得该条规定同样流于形式的情况。
而如果投保人隐瞒中止期间的出险情况而与保险人协商恢复合同效力的话,是否又属于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问题。
以上的种种问题可以说在新法条中并没有得到具体的回答,因此可能需要相关的解释或者法规。
其次,新保险法也没有规定,如果在中止效力2年后,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投保人一方能否继续提出复效的请求?
作为形成权的一种,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对于上述的问题由于法条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归根结底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应该给予双方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
如果在中止效力2年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了复效申请,保险人未表示反对而接受复效,此前也未表达过解除合同的意思,此时的复效在法理上不存在障碍,也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认定其效力,而不能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否定复效的效力。
而解除权作为民法上的形成权理应具有一定的期限,否则将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上述关于合同复效的问题可以说并没有在新的保险法中找到确
定的答案,可以说也只能留待以后的修改或者实践来加以回答。
三、结语
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设立目的在于给予投保方保持合同效力的机会,促使失效合同效力由中止状态恢复法律拘束力,避免合同解除影响被保险方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损失。
就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复效条款侧重于对投保方利益的保护。
因此在确立复效制度的作用时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考虑,一个是基于合同原理,保险合同作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统一的结果,首先是要到充分的尊重。
同时基于人身保险的保障性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在制定复效制度时应该考虑对于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比如规定在催告的基础上,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的两年内,除非保险标的消失,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保险人应及时同意复效。
另外则是在规定复效制度时采取更加灵活的态度,使得双方在维护各自利益的时候能够采取更加多样的方式,比如建立催告制度;保险费垫付制度,使得合同能够暂时并不失效;甚至是另外的一种方式来解决合同中止的问题。
最后就是在处理合同复效中,相关具体内容的确定问题,比如宽限期限的起算和终结;保险人协商同意的标准等等。
相信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并进,我国的保险复效制度必然会最大程度的体现公平以及对于弱势方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草有士.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xx.
2、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xx.
3、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4、卞江生.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研究,xx,
5、许良根.论保险条款解释的法律约束力.保险研究
6、杨晖:
“试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载中国民商法律网,xx年1月4日
7、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法律探析郝磊第三篇太平洋保险复效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保险合同复效的要件有()A.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B.投保人提》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四篇太平洋保险复效投保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欠交保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向》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