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连云港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连云港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连云港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连云港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城管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价格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管部门主要负责非机动车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按城市区域等级划分,实行道路高于非道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 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经营性停车场和非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3.除上述两类范围以外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不同路段实行差别定价。
车辆类型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
(附件1)
时段分为白天时段(8:
00至20:
00)和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路段划分由公安部门会同价格、城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2)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1.停车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2.经营性停车场计时收费(附件3)。
(1)经营性停车场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计时停车超过30分钟后开始收费;
(2)收费由首次计费时段和后时段组成,其中首次计费时段标准要高于后时段标准;
(3)后时段前20分钟以内(含)不收费,超过20分钟按1小时收费;
(4)设置24小时内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时收费(附件4)。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计时停车超过15分钟后开始收费;
(2)停放时间未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设置24小时内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
(二)计次收费(附件5)
1.经营性停车场计次收费超过30分钟后开始收费;
2.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3.对跨时段停放且超时未足1小时的,与前一时段合计实行一次收费。
第八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室内或室外场地,水泥地坪(草坪砖),车辆进出分门分道。
(二)具备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防盗设施。
(三)配有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砂桶、砂池等消防设施。
(四)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关的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
(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制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三)至(六)项其中一项的为二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三)至(六)项其中两项的为三级。
第九条 重大活动期间,市价格部门会同公安、城管部门根据交通状况临时调整部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向市价格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确定能否停放、是否收取停放费。
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4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第十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个人,不得对承修期间的车辆收取停放服务费。
对承修车辆修复后,未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场内影响生产的,可按本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对交通事故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0天(含20天)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收取车辆停车费。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行政执法车辆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由公安部门根据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公安部门应及时将新增的临时停车泊位情况告知价格部门。
(二)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收费,须向价格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权属证明等;
3.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通知书;
4.停车场区域设备设施的配置情况、车位简图、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按《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执行。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八条 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明码标价牌应标明:
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明码标价格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或未告知价格部门,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连价服字[2007]355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前停车收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机动车类型划分
序号
车辆类型
车辆范围
1
小型车
9座(含)以下客车;2.5吨(含)以下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
中型车
9座以上20座以下客车;2.5吨至4吨(含)以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方向盘式拖拉机;装载机。
3
大型车
20座(含)以上客车;4吨以上货车。
附件2:
市区临时停车泊位路段划分
序号
路段
范围
1
一类
新浦区民主路以南(含民主路,下同),朝阳路以北,郁州路以西,盐河路以东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连云区东园路以东,大巷路以西,中山路以北,大港路以南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西园路的中华路至中山路路段临时停车泊位。
2
二类
新浦区海宁中路、海昌南路、火车站广场、建设中路的临时停车泊位;海州区幸福路小商品市场至朐阳门段的临时停车泊位;连云区海棠北路、海滨大道、中山路大巷路以东路段和中华路东园路至西园路段的临时停车泊位。
3
三类
一、二类以外的道路。
附件3: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计时收费标准
序号
车辆类型
首小时内(元/小时)
首小时后(元/小时)
1
小型车
4
2
2
中型车
5
3
3
大型车
6
4
注:
1、后时段前20分钟以内(含)不收费,超过20分钟按1小时收费;
2、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
小型车15元/车,中型车20元/车,大型车30元/车;超过24小时的停放车辆,重新计费。
附件4: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计时收费标准
路段
车辆类型
计时收费标准(元/小时)
包月收费标准
(元/月)
一类
小型车
4
200
中型车
5
200
大型车
6
240
二类
小型车
3
150
中型车
4
150
大型车
5
180
三类
小型车
2
100
中型车
3
100
大型车
4
120
二轮摩托车
2
40
附件5: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计次收费标准
停车场等级
车辆类型
计次收费(元/次)
白天时段(8:
00至20:
00)
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一级
小型车
10
12
中型车
12
15
大型车
15
20
二级
小型车
8
10
中型车
10
12
大型车
12
15
三级
小型车
5
6
中型车
8
10
大型车
10
12
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
小型车
15
20
中型车
20
25
大型车
25
30
二轮摩托车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