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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学习辅导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导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央2002年7月以中发[2002]7号文件颁布的。

这个《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条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首先要掌握选贤任能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这样才能把人选准用好。

中央颁布的这个《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

贯穿《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们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本精神。

《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

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

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等章节,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这六条原则是我们党90年来干部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的指针。

《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

这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六项原则”和“六项基本条件”归根结底,说的是“选什么人”的问题,也就是用人导向、用人观的问题。

“原则”和“条件”充分体现了事业至上的选人用人观,体现了要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

在“选什么人”的问题上,具体说,要坚持“四看”的用人标准:

一是看德才是否兼备。

要密切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践,通过看干部履行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来考察德与才;密切联系干部关键时刻的表现,通过看是否是非分明、立场坚定、纪律严明,自觉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来考察德与才。

二是看作风是否务实。

突出考察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看干部的精神状态如何。

三是看实绩是否突出。

实绩是干部素质的外化表现,干部水平高与低,作风好与坏,最终都要通过实绩体现出来。

只有树立“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才能使那些埋头苦干、不事张扬、政绩突出的人不吃亏,才能使那些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的人不得势,才能让那些精神不振、作风不实、“熬资历、熬年头”的人受震动,才能强化各级干部的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对党负责、对上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勤奋工作、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好风气,形成上上下下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好局面。

四是看群众是否公认。

常言说得好: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一个干部德才有没有,作风实不实,实绩优不优,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

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用好“群众公认”这把尺子。

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

2006年以来,我县始终坚持“三倾斜一公认”的用人导向,即:

向基层(乡镇)一线倾斜,向实绩突出的干部倾斜,向不跑不要、埋头苦干的干部倾斜和所推荐的干部必须得到群众公认,符合“六项原则”和“六项基本条件”的要求。

除“六条原则”、“六项条件”这些原则性、导向性规定外,《条例》还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七项任职资格。

这“七项任职资格”也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

其语言表述十分严密,既有刚性规定,也有原则性要求。

其中,“五年以上工龄”、“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任下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受培训情况、健康的身体和党内职务的党龄要求(《党章》规定:

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省、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县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是刚性规定,“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和学历是原则性要求。

在强调“七项任职资格”的同时,《条例》也规定: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在《条例》第二章中同时使用的“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其涵义是有区别的。

“破格提拔”是相对于“七项任职资格”而言,所谓“破格”,主要是针对“七项任职资格”中所明确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整个《条例》而言。

也就是说,“破格”,不能破《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六项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选拔任用“六项原则”和基本程序这个格。

“越级提拔”是“破格提拔”的一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且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条例》规定的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体现了使用干部要讲一定的“台阶”和“资历”,这是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的,有利于干部积累知识、丰富经验、打牢基础,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时,“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规定,又破除了“唯资历论”、“唯台阶论”的思想和制度上的障碍,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体制环境。

这一规定,是符合邓小平同志“不能老守着关于台阶的旧观念,特别优秀的要给他们搭个比较轻便的梯子,使他们越级上来。

”、江泽民同志“要看资历但不唯资历,要讲台阶但不抠台阶,特别优秀的干部要敢于破格使用”和胡锦涛同志“要不拘一格、广纳群贤,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育人才、锻炼人才、使用人才、成就人才”的用人思想。

《条例》的这种带一定灵活性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干部选拔“要有台阶”与“破格提拔”这一对矛盾,有利于搞活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

程序是《条例》的主线,也是《条例》的主体部分。

《条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

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

下面,我侧重谈一谈这三个关键程序的有关内容。

1、关于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有两种形式:

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通常要求,这两种推荐形式要同时采用,将结果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以便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情况。

《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这就突出地强调了“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

《条例》同时还规定,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扩大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要求,符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干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选好人、用好人,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一种有效措施。

我县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这一必经程序总体上是执行得比较好的。

比如:

在乡镇换届中,我们坚持按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在个别提拔任职中,我们坚持在拟任对象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同时,创新了乡镇党政正职的推荐方法,变过去一轮推荐为两轮推荐。

第一轮是在县四套班子领导、县委、政府主要工作部门负责人、乡镇党政正职参加的大会上进行民主推荐,按照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初步人选。

第二轮是在初步人选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最后根据两次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我们除了进行民主测评等环节外,还按照县委《关于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推荐出一定数量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和锻炼,并在干部调整中优先予以考虑。

这些做法,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体现了注重群众公认度的用人导向,也得到了上级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

但是,在“民主推荐”这一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性环节中,还有一些值得改进、探索和完善的地方:

一是在实际操作中,未把“民主推荐”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往往是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同时进行,然后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做出提拔任用决定。

中间缺少了一个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反馈情况,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的过程。

不过,这种做法目前在县一级还是比较普遍的。

其有利的一面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便于操作,对于人事安排方案出台前干部思想的稳定也有一定好处。

但从《条例》的要求来看,这一过程还是应该予以完善。

如果能完善这一过程,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再进入考察环节,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强化他们在干部推荐、任用上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干部使用上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基层干群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四权”,有利于更好地选准用好干部。

二是如何解决民主推荐有时“失真”的问题还有待探索。

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有的干部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比较高,但从这些同志过去一贯的德才表现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十分优秀,个别的甚至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究其原因:

从被推荐者来看,有的是被推荐人选把“功夫”下在推荐前,凭关系拉票,以人情换票,甚至靠吃吃喝喝、拉拉扯扯乃至提前许愿来向一些原则性不强的人捞取推荐票,也有的是以短期内的“好印象”或“好人缘”获得推荐票;从参与推荐者来看,有的对民主推荐持怀疑态度,认为是走形式,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投票,有的以个人好恶参与推荐,有的秉承领导意图投票;从单位环境来看,一个单位班子强、正气足,推荐结果准确度较高;反之,少数班子凝聚力不强,人心比较涣散的单位,推荐结果往往不够准确。

这是一个共性问题,也是各级组织部门重点研究的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必须在考核上下功夫,制定科学的考评方案,加大干部平时考核力度,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关于干部考察

“知人”才能“善任”,只有准确的考察干部,才能合理地任用干部。

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水平,防止考察、考核结果失真、失实,是县委对我们组织部门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不断努力的方向。

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实行了三项制度:

一是考察责任追究制度,签订《考察责任书》,明确考察责任。

二是考察预告制度,公布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扩大群众知情权。

三是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民意调查制度。

不仅从本单位干部群众中了解情况,而且延伸到了服务对象,扩大了群众的参与权,确保了考察质量。

但是,目前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和提高。

主要有:

一是考察干部的具体标准不够明确。

《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是一种共性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到每一个领导职务,还应该针对其职责要求,进行考察评价,才会使考察结果真实、贴切,而不笼统、含糊。

但目前的考察方法、手段乃至考察人员素质还难以达到这一要求。

二是干部考察方法滞后。

目前习惯采用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是获取干部信息的主渠道。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思想越来越复杂,单靠这种传统的考察方法,很难全面了解干部情况,特别是社交圈、生活圈情况。

三是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单位、部门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时不一致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干部考察通常是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进行。

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却不仅仅是只存在一个对单位和部门内部职工负责的问题,他还必须对上级负责,对服务的对象和社会负责。

从一般人的“趋利性”来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对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给予一定关心,或者“人缘”很好,即使其履行职责、对上级、对社会负责做得不够好或个人行为不够检点,有可能在内部仍然获得较高的评价。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探索针对干部不同岗位职责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与执行执法部门、信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的沟通机制,合理运用经济考核和其他各类考核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成果,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沟通,多层次、多角度了解干部,强化“凭实绩用人”、“凭公认度用人”的干部导向。

还可以尝试在每年年终评比县直先进部门的同时,增加一项对县直部门“满意度”进行测评的项目,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认为,这种由各层次领导干部进行的广泛范围的测评可以弥补在本部门、本系统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测评结果有时不够准确的弊端,能更好地发挥考察、考核工作对干部的激励、监督和约束作用。

3、关于干部任免的讨论决定

《条例》规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与会成员每个同志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情况。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有三种主要表决方式:

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应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过去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但从去年6月23日以后,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我县《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办法》,对票决的程序、办法及有关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两年来,先后对名拟任人选进行了投票表决,保障和规范了选人用人决策中的民主与公正,充分发挥了常委班子集体决策的功能。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该做到未经组织考察的不上会,考察不深入的不研究,重要问题未搞清的不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表决没有通过的干部,应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考察,提交下次会议审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按《条例》要求,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安排,在研究表决前,本人要主动申报,自觉回避。

4、关于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条例》规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新形式,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种创新。

它把党管干部的原则、民主选拔的机制和公开竞争的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以公开、公平、公正来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提倡学习、鼓励竞争来调动想干事、能干事、有真本领的人的积极性,以群众拥护、民主公认引导干部全心全意干事业;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有利于为干部队伍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因此,《条例》明确指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将其单独作为一章,予以规定。

2004年,中央又先后出台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程序和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省委和市委也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拿出一定职位,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并不断总结完善这一做法。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于2007年9月,公开选拔了7名副乡镇长和1名团委副书记,公选中首次引入了情景模拟、民意调查环节,首次让公选的干部到信访局挂职锻炼。

今年的乡镇换届中,我们又采取公推直选、公开遴选两种方式选拔干部。

3月份,作为全市公推直选的唯一试点县,在南卫乡开展了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试点工作;4月份,公开遴选了5名乡镇长和7名人大主席,遴选中首次引入了“大评委制”,首次采用县委全委会票决和县委常委会票决的方式确定具体人选和具体职位。

三次公开选拔,既遵循了规定程序,又进行了大胆创新,所选拔出来的干部,基本上达到了“组织、社会、本人”三满意,我们的做法得到了上级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

《条例》除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做出了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外,还就纪律与监督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它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十条纪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干部工作“十不准”,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中央办公厅2003年6月以中办发(2003)17号文件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2010年3月,中央连续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了监督约束机制。

根据《条例》、《办法》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2009年11月,省委巡视组对我县2007年以来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了检查;2010年11月,市委对我县2007年以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2009年和2010年,市委分别对我县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新提拔干部情况进行了一报告两评议,从省、市委反馈给我们的检查结果来看,对我们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搞活用人机制等方面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我县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满意度和新提拔干部满意度在全市处开前列。

但同时也指出了全市带有共性的几个方面问题,如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低职高配问题,程序不够规范、记录、材料不够完整问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有待加强问题等。

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努力遵守“十不准”纪律要求,杜绝违反《条例》的现象和情况发生。

《干部任用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基本依据、基本程序。

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它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它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侧重从程序上立法。

《条例》的这一地位和特点,决定了我们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切实做到: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

我们组织部门也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结合当前组织部门开展的“深化和拓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扎扎实实地练好内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为进一步搞好我县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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