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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站现场检查表

附件:

1

乙炔站现场安全检查表(试行)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一)

综合管理

1、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规定例》第二条规定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安全评价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规定例》第十七条规定规定:

生产、储存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4、经常性检查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规定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消防验收和检查情况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检测情况

特种设备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规定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发生器、乙炔压缩机、高压干燥器、分离器等应定期检验)。

 

8.设备档案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3.2条规定、第3.3条规定、第3.8条规定:

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按规程规定,逐只建立档案并作出标记。

档案不在本站的乙炔瓶,不得接收和充装。

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应做出标记,并单独充装和存放。

确保在本站充装的乙炔瓶按规定进行定期或提前检验。

(二)

机构设置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规定例》第六条规定规定: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

人员配备及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规定例》第四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人员配备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5.1条规定: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5.2条规定:

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省级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5.3条规定:

充装站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生产班(组)长;乙炔瓶充装前、后检查员和产品质量化验员。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5.4条规定:

充装站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压缩机操作工和充装操作工。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5.5条规定:

充装站应配备有中专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

(四)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3.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五)

安全投入

1.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安全费用提取情况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规定,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风险抵压金缴纳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第三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六)

应急救援和重

大危险源管理

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规定例》第五十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规定例》第五十条规定规定: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重大危险源辨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GB18218-2000),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乙炔储存场所储量≥20吨;生产场所≥2吨构成重大危险源)

 

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

检查和建档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定: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七)

站址选择及防火间距

1.站址选择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1条规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用户处;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主要用户处;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安全距离

(1)厂房与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2条规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规定: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乙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6

13

25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25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12

14

16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14

16

18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6

7

9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7

8

10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9

10

12

高层厂房

13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乙炔瓶库与建筑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防火间距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独立)乙炔瓶库实瓶储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3)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2条规定:

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见下表: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最小水平间距(m)

乙炔发生

器型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3/h)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水入电石式

≤10

100

50

>10~<30

200

≥30

300

电石入水式

≤30

100

50

>30~<90

200

≥90

300

3.围墙和放散要求

《乙炔站设计规范》4.0.13条规定:

溶解乙炔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3.0.9条规定、第3.0.10条规定:

乙炔的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2条规定: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八)库房

1.电石库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8条规定:

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7.0.5条规定:

电石渣坑宜为开敞式,并严禁做成渗坑。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8.0.6条规定:

通风帽应设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的通风帽还应有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第4.0.16条规定: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应有防雨淋措施)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规定: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米。

2.实瓶库、空瓶库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6.5条规定: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和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乙炔站设计规范》4.0.4条规定:

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m2。

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500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1000个,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400m2。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4.0.6条规定: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4.0.7条规定: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2条规定: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乙炔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防震圈)

《乙炔站设计规范》5.0.12条规定:

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的雨蓬。

雨蓬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九)

生产厂房、工艺、设备设施

1.泄压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5.0.5条规定:

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宜为0.22。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5.0.6条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建筑。

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2厂房耐火等级要求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6.1条规定:

充装站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包括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乙炔瓶库等)的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厂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乙炔发生间的火灾危险类别也为“甲”类,厂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7条规定:

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5条规定:

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3/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5.0.12条规定:

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蓬。

雨蓬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4.0.12条规定:

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的房间,除与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与其它房间直接相通。

3.爆炸区域要求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6.0.2条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的爆炸危险性分区,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坑、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贮罐间、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电石渣泵间、乙炔瓶库、露天设置的贮罐、电石渣处理间、净化器间,应为1区;二、气瓶修理间、干渣堆厂应为2区;三、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生活间、应为非爆炸危险区。

4.报警仪的设置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6.0.8条规定:

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与通风机联锁。

5.电气设备选型要求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4.0.1条规定:

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ⅡcT2(B4b)(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

当受条规定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与发生器或乙炔压缩机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6.设备和安全设施要求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3.0.2条规定:

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4台。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3.0.11条规定: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4.0.15条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乙炔发生器的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3.0.8条规定:

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总管上、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7.0.2条规定:

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

当每台发生器、水环式乙炔压缩机直接由自来水供水时,在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在充灌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并应设置紧急喷淋水管装置。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3.0.4条规定:

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

(注:

低压乙炔发生器的工作压力≤0.02MPa;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工作压力>0.02MPa且小于或等于0.15MPa;高压乙炔是指压力大于0.15MPa,小于2.5MPa。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5.0.2条规定: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瓶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3.0.6条规定:

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9.0.8条规定:

乙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厂区和车间的乙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乙炔的建筑物和房间。

《乙炔站设计规范》5.0.10条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时,应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乙炔站设计规范》4.0.2条规定:

乙炔储罐应布置在室外,当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4.0.11条规定:

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的存放量,不应超过一个包装桶的量。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6.11条规定、6.14条规定:

乙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内径不应超过20mm。

乙炔管道在安装前必须作30MPa的耐压试验,安装后的管道系统作3MPa气密性试验和2.5MPa泄漏量试验。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6.18条规定:

乙炔管道和所连接的设备中,在下列部位必须设置阻火器:

高压干燥器的出口管路上;各充灌排的主截止阀前;充灌排的各分配截止阀后;高压乙炔放回低压乙炔的管路上。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6.16条规定:

乙炔充灌排的进口管上应设置一只主截止阀,在充灌排各分配接口处必须设置分配截止阀,在充灌排的末端应设有通向乙炔气柜的汇流管,回流管道上应设截止阀。

每一充灌排上至少应设一只乙炔压力表。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6.17条规定:

乙炔充灌排上应设置水喷淋冷却装置,且能喷到所有乙炔瓶。

(十)公用动力设施及消防

1.防雷、防静电要求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6.0.3条规定: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规定件》第6.8条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必须具有遮阳、通风、避雨雪、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9.0.5条规定:

乙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厂区管道可在管道分岔处、无分支管道每80~100mm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直接埋地管道,可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车间内部管道,可与本车间的静电干线相连接。

对有阴极保护的管道,不应作接地。

(少于四个螺栓的法兰应做跨接)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6.0.4条规定:

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等,严禁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

2.采暖、通风要求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8.0.1条规定:

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间,严禁明火采暖。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不应采暖。

《乙炔站设计规范》第8.0.5条规定: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7次。

3.消防要求

《溶解乙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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