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文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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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文合集》

《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文合集》

第一篇:

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无固定住所人员分四种情况落户;户口迁移受理、审批五个工作日可完成

3月1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台了《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即日起,凡在省会县城以上城区(含小城镇)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另外,户口迁移受理、审批正常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与以往相比,时限大大缩短。

省内人员在城区购房即可申请落户

依据新的户籍政策,省内人员在省会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市区连续打工6个月凭相关材料申请落户

依据新的户籍政策,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一)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石家庄市小城镇务工、经商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暂住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无固定住所人员分四种情况落户

依据新的户籍政策,对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将通过以下途径为其解决落户问题:

(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立户条件。

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设立家庭户。

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已结婚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立为家庭户。

(二)进一步降低单位集体户设立和落户条件。

设立条件:

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落户条件:

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本单位

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三)在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

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公安机关将加强公共地址落户人员的联系和管理,落户人员要做好配合工作;公共地址集体户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户口簿;公安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要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各分、县(市)局制发(《约定书》式样附后),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四)对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省外高校毕业生可先落户

依据新的户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对省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审批程序将在5个工作日完成

石家庄市公安局表示,此次户籍新政,还大大减少许多审批环节,凡是对政策明确规定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所需材料、手续齐备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直接报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

另外,从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到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报,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对于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和直接受理的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办结。

对材料不全等非主观因素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

对办理材料和提交审批材料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应以《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形式,一次性进行全面、准确告知;《补正申报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其次。

看最后面,由于你不是本省内户籍,所以上面基本不适用。

但是最后标注了。

本科毕业未满三年可以和人才中心签署协议然后落户。

所以你的问题1,你可以落户,那么自然就不属于限购了。

问题2,你的条件从你给的信息,符合。

不过最好和你想挂靠的人才中心咨询一下,看还缺什么资料。

省人才或者市人才

第二篇:

潼南县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潼南县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

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

(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

(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

(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

(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

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

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关于3年过渡

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

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

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

地类和面积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找补。

2、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一是房屋补偿。

钢砼结构270-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27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105-1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90元/平方米。

二是(构)筑物补偿。

(构)筑物补偿费按照本次退出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0%包干补偿。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县城规划区为14000元/亩(20.99元/平方米),乡镇规划区为13000元/亩(19.49元/平方米),其他区域1xx元/亩(17.99元/平方米)。

四是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是指在本县乡镇规划区、县城规划区或其他区县购买住宅的补助。

县城规划区为10000元/户,乡镇规划区为8000元/户,其他区域4000元/户。

(二)关于3项保留

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继续保留,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

农转城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

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

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三)关于5项纳入

居民转户后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是社会保障。

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具体分三种情况,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的和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缴费低,待遇高;未退出宅基地的,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二是教育保障。

对转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三是就业保障。

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在城市稳定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四是住房保障。

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转户居民,可以获得相当于征地标准的住房及其构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五是医疗保障。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报销范围和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同时,转户居民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典型事例

(社会保障和就业部分)

事例1:

孙某,40岁,g区某镇城镇居民,学校教师,其父母在农村务农,父亲65周岁,母亲63周岁,按“父母投靠子女”转户条件转户,退出宅基地,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父亲需缴费2.8万元(15000元+1300元×xx年),母亲需缴费3.06万元(15000元+1300元×xx年),共计缴纳5.86万元。

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

到70岁后,可享受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每月50元,75岁再增发50元。

去世后每人可获得xx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

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约40个月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可多领取养老金10.01万元。

而且,这是按目前的标准及办法静态测算的,还没有包含今后养老金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

倘若孙某父母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若个人缴费中扣除已支付养老金和死亡待遇后还有余额的,则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事例2:

王某,女,35岁,在主城区企业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xx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转户条件,现已转为主城区城镇居民。

转户前,王某以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王某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转户后不久,王某被用人单位辞退,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是按现行标准领570元/月,可领取19个月,共计10830元;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可一次性报销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70%报销;三是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标准的抚恤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如果王某没有转户,仍为农村户口,她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只能领取按其参保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50%计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共计5415元。

与上述转户后的待遇相比,差别很大。

事例3:

老陈,今年51岁,其妻子46岁,在f县城打工多年。

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老陈就把老两口的户口从f县某村迁入县城某街道(其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外省,并已购住房,有城镇户口),并自愿退出宅基地。

转户后没多久,因打工的饭店被老板转让,夫妻两人失业了。

两人到街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一对一”帮扶——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

县城某企业招用了老陈妻子,月工资1600元,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按照相关规定,单位给老陈妻子缴纳了3238元养老保险、1295元医疗保险、323元失业保险,那么单位就可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4820元。

打工多年的老陈想创业当小老板,参加了相关的培训,以提高创业能力(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考察了市场,决定开家小饭馆,但缺乏流动资金。

于是他以个体经营的名义,申请到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政府的全额贴息4155元。

目前,老陈的小饭馆生意不错。

手上有了一定积蓄的老陈考虑到以后医疗和养老的问题,在邻居的建议下缴纳了社会保险,且年满50岁,属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

按照相关政策,老陈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510元。

潼南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第三篇:

xx《户籍制度改革》新规xx《户籍制度改革》新规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非农户口,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这对渴望真正融入城市的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可享受的基本权利详情

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

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使农村户籍的吸引力上升。

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

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如北京郊区,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每亩地20万元。

买房

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养老保险

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

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

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生育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教育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第四篇:

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

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

为此,应按照“统一户籍、普惠权利、区别对待、逐步推进”的思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改革,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扫清制度障碍。

统一户籍。

户籍制度是依法收集、确认、提供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制度,其基本功能是身份证明、人口统计和社会管理。

户籍制度的功能并非是居民身份证所能完全取代的。

关键是要打破城乡分割,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剥离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还原户籍的本来面目。

普惠权利。

剥离现有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以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公民一律在常住居住地即户籍登记地依照当地标准,行使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公共福利享有权等。

区别对待。

考虑到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条件的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要允许各地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公共福利标准和改革方案,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

逐步推进。

大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过渡期。

对常住外来人口统一发放居住证,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并享受本地部分公共福利。

当持证人符合一定条件,如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居住或持证达到一定年限等,应发给正式户口。

这些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门槛不能太高。

第二阶段为并轨期。

当条件成熟时,取消居住证,实行居住证与户口并轨,即完全按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

所谓条件成熟,就是要基本建成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

加强对城市常住外来人口、综合承载力和人口吸纳能力的调查研究,摸清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交通、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设施容量,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

要谨防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承载力不足、设置过高的市民化门槛,阻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切实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

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积极引导中心区人口、产业和功能向近远郊小城镇和周边地区疏散,改善空间结构,提高综合承载能力。

对北京、上海等少数特大城市,因常住外来人口规模大,且呈迅速增长态势,有必要继续实行人口总量规模调控。

2.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

尽快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申办要从低门槛逐步走向无门槛,严禁将学历、职称、无犯罪记录等作为申办的前置条件。

常住外来人口只要有固定住所,自愿申请,都应该办理居住证。

持证人在选举权、就业权、义务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除了基本保障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如住房保障、一般性社会救助等,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不做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根据持证人在当地工作的年限、持证年限、有无稳定收入来源、社保交纳情况、缴税情况等,确定是否转为正式户口。

由于居住证是一个过渡性的临时措施,过渡期不宜太长。

可以考虑用xx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实现由居住证向统一户籍的并轨。

3.清理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政策

首先,禁止各地新出台的各项有关政策与户口性质挂钩,除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外,要把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各领域。

即使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新出台的人口规模调控政策,也不应与户口性质挂钩,而应研究制定其他非歧视性的标准。

其次,对就业、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

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

这样通过新政策不挂钩、旧政策脱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4.加快推进各项相关配套改革

目前,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权利和福利达20多项,包括民主权利、就业机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购车购房、义务兵退役就业安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各种补贴等。

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土地、就业、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等相关体制改革配套推进。

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各类资产全面颁证赋权,并允许抵押、转让和继承,做到所有权清晰、使用权完整、收益权有保障。

同时,将农业转移人口全面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低保,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也要逐步对城镇常住外来人口开放,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城乡对接和跨区域接转。

5.建立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

据预测,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到2030年将达到68%左右。

这意味着,2020年前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1.2亿左右,2030年前将新增城镇人口2亿以上。

xx年全国城镇常住人口中,非本地户口的常住外来人口约有2.2亿人,若按农业转移人口占70%计算,全国常住在城镇、没有本地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约有1.54亿。

加上近两年全国新增城镇人口4625万人,估计约有50%是农业户口人口,据此推算我国尚有近1.8亿农业转移人口没有实现市民化。

也就是说,在2030年前全国大约有3.8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

一般认为,市民化成本平均每人为10万元左右,因此,要将这些进城农民全部实现市民化,需要支付近40万亿元的成本。

显然,要合理消化这一巨额的改革成本,单纯依靠政府、企业还是农民都是难以承担的,为此需要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

根据一些城市的实践经验,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体各需承担1/3左右。

如果设想在2025年基本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平均每年全国需要消化1300多万人,加上新增城镇人口,每年共需解决2500万人以上,市民化总成本达2.5万亿元,其中需要政府负担0.83万亿元,约占xx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7.1%。

考虑到这些改革成本是一个较长时期逐步到位的过程,并不需要全部一次性支付,因此从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看,在2020年全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后,实现户籍制度并轨,并在2025年前基本解决现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是可行的。

这里的关键是建立多元化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户籍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在中央,但归根结底要靠各级地方政府推进。

惟有用配套的改革,熨平公共服务的差距,才能让户籍制度改革真正上下耦合,让居住在城市里的人有着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让每一个人都在这一改革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第五篇:

xx关于全面开展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xx关于全面开展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

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县人民政府:

为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农民工“转户有通道、离乡有财产、进城有保障、生活有尊严”。

根据县府办要求,现将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户籍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筑牢开展工作的基础。

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是市委确定的“十大民工工程”之一,扎实推进户籍改革,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措施,也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了以余帮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户改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各村做好相关转户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

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与户籍制度改革。

同时,注意收集群众对转户工作的思想反映,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的相关工作。

以宣传栏、政务公开栏、村村通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宣传。

户改以来,共参加或开展业务培训4期260人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3000余册,利用“三进三同”“双百活动”等时机开展入户答疑解惑400余次。

加大对转户对象的户改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核,全面完成任务。

一是加强指导,及时掌握全乡转户工作的动态与问题。

二是乡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村转户工作进行专门督查,建立每周督查通报制度,及时跟踪工作进度,确保我乡转户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三是建立问责制度。

各村按农户户数分布情况,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和办理工作;乡政府实行一把手负责,领导班子分片区负责制;各村实行村支两委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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