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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测绘事业单位。

第三条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

第五条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挖掘潜力,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经济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的测绘事业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单位的财务工作。

测绘事业单位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单位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单位的人事部门商财务部门后办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测绘事业单位预算是测绘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国家对测绘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测绘事业基础性与公益性的特点、测绘事业发展计划、测绘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国家测绘任务和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与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项补助。

(一)对主要从事国家基础测绘的测绘生产单位(队、院),实行人员经费和国家基础测绘任务经费相结合的定额补助。

(二)对国家赋予管理职能和从事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等专门业务的单位,实行定额补助。

(三)对主要从事测绘应用工程和技术开发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定项补助。

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测绘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测绘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单位预算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内容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编制。

(一)收入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的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在保证单位基本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测绘事业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单位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的调整

测绘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和测绘事业计划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部分需调整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测绘事业单位开展测绘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测绘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对外测绘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人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人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测绘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测绘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测绘工程收入,即单位对外承接测绘工程价款收入、提供测绘劳务收入等。

1、大地测量;

2、摄影测量与遥感;

3、地图编制与印刷;

4、地图数字化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5、界线测绘;

6、工程测量;

7、海洋测绘;

8、其他测绘工程。

(二)测绘成果成图收入,即以纸质、拷贝、磁带等为载体的测绘数据、图件,提供用户使用所取得的价款收入。

(三)测绘科技收入,即单位对外承担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和测绘仪器检定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测绘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包括:

(-)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测绘仪器销售与维修、住宿、餐饮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性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揽安装、维修工程等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单位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出租取得的收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的房屋出租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上述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八条测绘事业单位收入管理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二)单位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期间发生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实现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测绘事业单位开展测绘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测绘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

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测绘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经财政部门核批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测绘事业单位在开展测绘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测绘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测绘生产、业务活动的单位,可根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测绘事业单位,应以大队(院)、中队(分院)、作业室(业务部门)等为核算单位,以测绘项目、测绘工序(产品)、科研课题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

成本和费用开支划分为:

(-)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生产、业务活动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运输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测绘项目、测绘产品和科研课题等成本中。

1、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测绘生产、业务活动的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材料包括测绘生产、业务活动中实际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和动力、勘测用具、测试检验用具、野外营具等。

3、运输费包括测绘生产、业务活动中直接发生的仪器、器材的运输费,包括使用自备运输工具的消耗和外雇运输工具的费用。

自备运输工具的消耗包括:

燃料、配件、车辆保险费、养路费、修理费及交纳的各种费用;

外雇运输费包括直接运输仪器、器材的车船运输、铁路航空运输以及外雇人力、畜力搬运费等;

4、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测绘生产、业务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资料费、设计费、外协费、仪器设备鉴定费、软件购置费、招标投标费、现场检验费、项目评审费、信息咨询费、会议费、邮电通讯费、雇佣劳务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青苗及占地补偿费、房租、水电燃料费、取暖费等。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中队(分院、业务部门)等为组织管理测绘生产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其中包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取暖费、电算费。

软件购置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修理费、质量检验费、会议费、学术交流、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测绘项目、测绘产品和科研课题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测绘生产、业务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三哪吐敦经、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交纳的学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税金、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及其他费用。

2、销售费用是单位在销售测绘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

其中包括由单位承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费用。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措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为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单位,当年的测绘项目、测绘产品、科研课题,以实际完成时期为成本计算期。

跨年度的测绘项目和科研课题以年度为成本计算期,核算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单位,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当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之内。

成本按照支出用途归集时,应先区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成本中属经营性的,归集到经营支出;属事业性的,归集到事业支出;期间费用的归集方法与成本的归集方法相同,但对确实无法归集的期间费用,应按合理的比例摊入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第二十五条测绘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要求: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支出;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财会部门审核后,方能列支。

(二)单位的支出应根据支出预算安排,对各职能部门的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和指标控制。

(三)单位的生产、物资、运输、劳资、行政等部门,应提供用于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

(四)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六条结余是指测绘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测绘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

第二十七条测绘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测绘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修购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规定比例从结余中提取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测绘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测绘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单位在开展测绘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在产品(未完测绘项目和在研项目)和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未完测绘项目和在研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测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一般设备;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四条测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或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测绘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测绘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保护。

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测绘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单位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国家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单位对外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投资者、受益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收入。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负债是指测绘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测绘事业单位负债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为事业发展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有关部门和其他用户签订测绘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到并代为保管或用途不确定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包括应上缴财政预算的收入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各种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四十条测绘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对借入款项要确保安全,时清偿;对已完测绘项目或者阶段性已完测绘项目的合同预收款应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暂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金,应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缴,其他应缴款也应及时清缴。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测绘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测绘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

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划转撤并的测绘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测绘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测绘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有专项资金支出业务或其他规定用途的资金支出业务的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资金提供者要求编报专项资金收支报表。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测绘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测绘生产、业务完成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等。

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

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测绘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条下列测绘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他行业或相近行业财务制度的测绘事业单位;

(二)测绘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一条测绘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务制度为准。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件:

1、经费自给率衡量测绘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的指标,是综合反映测绘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最重要的分析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为了使经费自给率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在计算时,应对那些使经费自给率波动较大的临时性和一次性的特殊收支因素予以扣除,如一次性专项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2、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测绘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的指标,利用该指标可以分析本单位支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金和助学金等;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3、资产负债率衡量测绘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的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是:

资产负债率=(负责总额/资产总额)×100%

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测绘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单位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应将政府专项合同款从负债和资产总额中同时予以扣除。

4、收入计划完成率衡量测绘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完成情况的指标。

计算公式是:

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总收入/计划总收入)×100%

5、收入增长率衡量测绘事业单位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是反映单位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计算公式是:

收入增长率=[(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100%

6、支出计划完成率衡量测绘事业单位支出完成情况的指标。

计算公式是:

支出计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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