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讨论某同志按期转正问题的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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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某同志按期转正问题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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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某同志按期转正问题的情况报告

篇一:

关于xxx同志按期转正问题的综合考察报告关于XXX同志按期转正问题的综合考察报告XXX同志于201X年10月申请加入党组织,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201X年06月19日被接受为中共预备党员,至201X年6月19日预备期满,其本人于201X年06月19日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我支部根据其本人申请,对其预备期内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察,现将考察结果汇报如下:

XXX同志自入党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一年来,该同志针对支部大会给他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结合自己具体的学习、生活实际,进行了比较有成效的改进。

政治理论学习方面:

该同志针对支部大会提出的自己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意见,加强了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

通过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这一系列理论的学习,该同志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更加坚定了对共产主义的信念。

在平时该同志通过阅读报纸杂志、上网等有效手段,及时了解国内外政治时事,关注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

而且通过与同学、其他支部内党员进行交流讨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得到很大提高。

专业学习方面:

该同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

自从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该同志更加明确了学习目标,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就应该在学习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大家努力学习。

因此,该同志对自己从严要求,抽时间、挤时间学习。

做到上课认真听讲,提高听课效率,学习时全神贯注,适当放弃一些娱乐时间,抓紧完成各项工作。

通过不断努力,该同志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连续两年在班级中排名前列,获得了“校级一等奖学金”。

生活方面:

该同志能够主动帮助同学。

当同学在生活学习中遇到问题时,她都能够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同学,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

并且该同志在个人卫生、仪表举止、与人交谈等方面,能够以一个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勤俭节约,讲究卫生,与人交往时没有粗鲁行为,不说脏话,给周围的同学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该同志和全班同学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努力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调动同学的积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XXX同志的不足之处在于:

1、理论水平需进一步系统提高;

2、班级活动应该更加积极主动;

3、在生活学习中缺乏闯劲,处事不够果断;我支部认为:

XXX同志经过党支部一年的培养教育,进一步确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完全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已经具备了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特此报告,请指示。

]化工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201X年06月19日

篇二:

关于某某某同志转正问题的支部考察报告关于某某某同志转正问题的支部考察报告样本关于某某某同志转正问题的支部考察报告校党委:

我支部某某某同志于1997年12月23日加入党组织,至1998年12月23日预备期满,其本人于1998年11月20日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我支部根据其本人申请,对其预备期内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察,现将考察结果向你们汇报如下:

某某某同志自入党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

一年来,该同志针对支部大会给他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结合具体的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进行了较有成效的改进。

政治理论学习方面:

他针对支部大会提出的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不足,加强了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

一方面,他通过阅读报刊杂志等有效手段,及时了解国内外政治时事,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另一方面,又通过参与出版《学研报》、与同学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得到很大提高。

工作方面:

他针对支部大会提出的工作上不够大胆的不足,以更大的热情积极投工作中去。

在具体工作中,他以抗洪英模为榜样,时刻牢记自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注意通过各种机会锻炼自己的胆量。

在98暑假中,他参加了“环保志愿者服务”小分队,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第一线,胆量和能力都得到了较好的锻炼;98年10月份担任校学生处工作助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他积极向老师和同学们请教,工作能力和魄力都得了较大的提高;专业学习方面:

他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学习方法,注意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结果顺利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被评为“三好学生”;生活方面:

能够和全班同学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努力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调动同学的积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某某某同志的不足之处在于:

1、理论水平需进一步系统提高;

2、时间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3、学习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我支部认为:

某某某同志经过一年来的培养教育,进一步确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完全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已经具备了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

建议近期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转正问题进行讨论。

化学系学生一支部98年12月20日

篇三:

讨论关于预备党员xxx同志按期转正范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关于预备党员xxx同志按期转正的决议党支部党员大会

 

附送:

关于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若干建议

关于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若干建议

关于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若干建议

一、外国法律与我国立法广义上的家事诉讼应当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与其他家庭事件。

日本法上,家事审判分为人事诉讼与家事审判两部分。

人事诉讼是专门确定人的基本身份关系(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并以之为纠纷对象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人事之外的家事案件则按专门的《日本家事审判法》分为甲类与乙类两部分,由家庭法院按照家事审判程序进行。

德国法上,规定有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成立有专门的家事司法机构,在州法院设有家庭事件分部,又称家庭法院。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渐次推行,由于家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我国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完全满足案件审理需要。

现行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类民事规范性文件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等。

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分散,而且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内容方面主要集中于规定婚姻案件,对于亲子关系案件等缺乏相应规定,尚存不少立法空白。

在案件审理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为数众多的家事案件得不到妥善审理,办案法官深感为难。

二、典型案例与问题反映滤布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偿还下欠的工资28700元。

原告称,被告在内蒙承包工程期间欠原告工资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给付了原告1000元。

201X年,原告通过被告的亲戚多次催收,被告才于201X年9月份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

201X年9月,原告因小孩上学找到被告,被告仅付给原告300元,余款被告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实际情况并非原告诉状所述。

据庭审笔录显示,原被告间曾经保持有婚外男女关系。

被告刘某某在内蒙工作期间,原告一直跟随同居,被告也曾一度打算与妻子离婚,转与原告郭某某结婚。

后经被告妻子张某某的不懈努力,被告刘某某改变主意,要求结束与原告郭某某的婚外男女关系,原告不允。

在反复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原告郭某某选择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同居期间原告为其垫付的大米款和原告的工资,共计30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某态度强硬,声称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每年给付原告不下15000元,为原告治病、寻找亲生父母和往返开县内蒙等事项也花了不少钱,出具欠条是当时为了脱身才写的,欠条并非真实债权债务。

同时,为了案件事实的查清和纠纷的解决,被告妻子张某某也参加了实际的庭审过程。

张某某强调,可以考虑给原告201X元作为补偿。

庭审结束后,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和解。

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结案,认定欠条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刘某某应当偿还欠款。

被告刘某某不服,拟上诉。

本案所采取的诉讼程序是普通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然而,按照该程序,基于本案的特殊性质,存有以下问题:

第一,案件审理指向不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民事财产纠纷和民事身份纠纷混同审判的模式,不存在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和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由此导致很多家事纠纷或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或经当事人改以其他诉由起诉。

在本案中,原告以劳务合同欠款为由起诉,提供证据包括欠条一张和证人证言一份。

依靠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庭似乎已经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能够据此作出判决。

然而,这样审理既不符合案件事实,也不利于纠纷解决。

原被告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纠纷产生实质是感情纠葛所致,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引导的审理活动并没有触及纠纷的核心部分,即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和身份关系如何认定。

第二,公开审理与否存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就原告起诉的诉由而言,本案是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不具有不公开审理情形。

在普通债权之诉下,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否进行公开审理,现有法律规定比较疏阔。

从立法原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是指情节上出现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则是指案件案由是离婚或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同一法条出现不同裁判标准。

公开审理与否采用情形说还是案由说,法官自由裁量时难以认定。

本案实际庭审情形是,在得知案件特殊情形后,旁听群众自动离场,除独任法官与书记员以外,参与诉讼的只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妻子,事实上是不公开审理。

第三,被告妻子的诉讼地位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我国立法采取了有限度承认近亲属诉讼代理权模式。

然而,在家事纠纷中,纠纷大多以家庭为单位发生,行使代理权的当事人近亲属本身就是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人,整个诉讼行为的后果往往并不是诉讼当事人自身所承担,而是以其家庭为承受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承认当事人近亲属的代理人地位,无异于变相遗漏了当事人或者加重了原被告的责任。

以前述案例为例,在劳务合同诉由下,洗煤滤布被告刘某某之妻张某某不能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刘某某只能委托其妻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而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甚至比被告刘某某发言更为积极,并主动提出个人给原告郭某某201X元以了结纠纷。

张某某的诉讼行为显然不仅仅是代理行为,而是直接替被代理人被告刘某某承受了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直接与立法的代理权设置矛盾。

而依现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矛盾是无法避免和解决的。

三、立法建议

(一)应当设立家事诉讼程序家庭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需要对家事事件进行特别处理,设立家事诉讼程序能更好地找出家事纠纷的症结。

(二)包含案件类型家事诉讼程序下案件类型应当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与其他家庭事件。

1.婚姻事件,应当考虑包括离婚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存在与否之诉和同居之诉等。

2.亲子事件,应当考虑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之诉、父母赡养权之诉和亲子监护权之诉等。

3.抚养事件,应当考虑包括变更抚养名义之诉、子女抚养之诉等。

4.其他家庭事件,应当考虑包括父母的看望权之诉、父母与子女来往纠纷之诉、婚外情之诉、夫妻财产纠纷之诉等。

(三)当事人标准在家事诉讼程序下,当事人的认定应当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1.家事诉讼程序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应当有特殊性。

可以考虑家庭成员在家事诉讼程序的不同类型案件中,采取不同的诉讼能力认定标准。

如在婚姻事件中,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夫或妻应考虑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诉讼能力;如夫或妻为无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2.家事诉讼程序下,当事人的范围应当有特殊性。

家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具有明确性,或是家庭成员,或与家庭有密切关系,因此应当严格限定当事人的范围。

3.家事诉讼程序下,应当实行特别代理制,即诉讼代理人在家事诉讼中须经特别授权。

由于家事诉讼一般具有最强的人身自然属性,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证明其获得了该当事人特别授予的代理权。

综上,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从实体法角度来考虑当事人适格与否,把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当事人对诉讼的管理权或处分权。

在家事诉讼类型的案件中,较多的诉讼类型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并不能完全统一。

以形成之诉为例,家事诉讼案件中的形成之诉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在于维持法律的安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一般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立法的精神确定当事人。

有形成权或对形成权有管理权的人当然是当事人,如夫妻、撤销收养事件中的生父母等,除此之外,能称为当事人的只能是法律基于公益而直接规定的某些人,如当事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等。

(四)家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是承认家事代理权的。

家事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实质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家事代理发生的代理效果无须经被告代理人追认,直接发生代理效果。

所以,家事代理人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应当不同于普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家事代理存在不同的表现形态。

1.无授权型日常家事代理。

一种情形是一方没有授权,另一方以家庭名义对外进行日常事务活动。

从法律上,这应当推定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整个家庭成员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如夫或妻一方以家庭生产生活名义对外借欠的债务,且能够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夫妻双方在由此引起的诉讼中应当成为当然的诉讼主体。

另一种情形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同居关系,周边人公认是婚姻关系的,一方故意以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日常家事代理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行为有效的,应推定为有权家事代理,若由此引起诉讼,代理与被代理双方应是当然的诉讼主体。

2.授权表示型家事代理。

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这种代理比较容易区分家事代理人的地位,代理与被代理双方应为当然的诉讼主体。

3.授权不明型家事代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代理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家事诉讼程序中,连带责任的成立意味着代理与被代理双方都可以是诉讼主体。

4.越权型家事代理。

根据调研,实践中越权现象有:

(1)超出书面或口头授权的权限而为之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在行使代理权的,构成家事代理,对方配偶需对此负被代理责任。

(2)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本人对配偶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却为加以明示的情形,构成家事代理的,本人需负被代理责任。

针对越权型家事代理,只要相对人是善意无过错的,代理被代理双方都应成为诉讼主体。

5.权限延续型家事代理。

这种情形是指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家事代理的情况。

根据调研,常见的情况有三种:

(1)代理人权利消灭后,其仍以配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向特定第三人表示过授权,但代理权撤销后未通知第三人的;

(3)向不特定人公告授权,未公告撤销授权的。

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如果第三人对代理权被撤销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可以考虑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列为诉讼主体。

(五)实践探讨从审判实践出发,家事诉讼程序仍有可以继续探讨的空间。

第一,应当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家事事件,由专门的家庭法院和专职法官单独办理家事案件。

第二,实行本人亲自到庭制度。

在家事审判程序中,应当要求本人必须亲自出庭,因为从家事案件的类型来看,多是与亲戚、家庭成员的纠纷有关,其中包含着众多的感情因素和相当程度的生活误解,加之基于身份关系的不可替代性,实行本人亲自到庭制度,不但能使主审法官具体掌握案情作出及时准确的妥当裁判,而且能使当事人自主消除误会,恢复感情,有助于圆满解决纠纷和促使调解的成立。

第三,注重调解的采用。

家事诉讼程序可以考虑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家事纠纷提起诉讼前,必须经过调解;当事人未经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调解。

第四,实行职权探知制度。

基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和依据,法官的审理不应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所以,家事诉讼程序应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应尽量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辩论对抗,而由法官依职权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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