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93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情况明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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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3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情况明细
相关(xiāngguān)名词解释:
1.全国税收收入包括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分(huàfēn)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收入。
2.地方本级税收收入(shōurù)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府分得的共享税收入。
3.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包括地方本级税收收入和收费(shōufèi)等其他收入。
4.地方(dìfāng)全部财政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收入和中央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2008,F812.42L694-22008
2.吴立群、杨春玲,中国税制,F812.422W493
3.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F812.422Z441
4.刘佐,中国地方税制概览,F812422L694(4)2008
5宋新中,当代中国财政史,F812.97/S677
一、
1950-1952年
统收统支
地方支出每年确定一次,中央根据核定地方支出划给收入,中央各主管部门对地方的预算管理严格
1背景:
物资特别缺乏,社会秩序动乱
2相关法规制度
3内容
二、
1953-1957年
分类分成
财政收入按税种分为三类:
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
1背景:
(1)1953年8月周恩来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改进预算管理体制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指出,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和计划下,确定财政体制,划分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国家预算要在国家的统一预算内实行三级(中央、省市、县)预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和分散的情况,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大体比例。
地方收多于支者上交,收少于支者补助。
(2)邓小平提出六条方针的精神,1954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
2相关法规制度
3具体内容:
(1)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体制,降低了集中程度,适当地下放了管理权限。
(2)预算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
属于中央的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每年调剂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分别核定。
表:
1953-1957年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表
中央固定收入
地方固定收入
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
关税
盐税
烟酒专卖
国营企业利润和折旧
信贷保险收入
中央和大区行政收入
中央和大区事业收入
中央和大区公产收入
印花税
利息所得税
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城市房地产税
文化娱乐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契税
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和折旧
公用事业附加
地方行政收入
地方事业收入
地方公产收入
其他收入
农业税
营业税
所得税
资料(zīliào)来源:
邓力群.当代中国财政[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128-129
(3)划分中央(zhōngyāng)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
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bǐlì)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划给调剂收入弥补。
收入超收、支出结余,一般留给各级人民政府支配;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支出必须(bìxū)增加时,也由各级政府负责调剂解决。
三、
1958年
分类分成
1957年陈云起草《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地方收入分成:
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
1背景(bèijǐng):
要求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的财力和财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周恩来在中共“八大”的讲话中,为改革过分集中的经济体制,提出了七条放权的原则。
2相关法规制度
1957年10月,扩大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基本上通过了由陈云主持起草的《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
主要精神:
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关系,适当扩大地方、企业的权限。
3具体内容:
从1958年1月开始,实行“划分收支,比例分成,五年不变”的分类分成财政体制。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包括:
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见下表)。
表“一五”与“二五”时期地方税收比较表
“一五”时期地方
“二五”时期地方税收
印花税
利息所得税
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城市房地产税
文化娱乐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契税
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和折旧
公用事业附加
地方行政收入
地方事业收入
地方公产收入
其他收入
1.规定收入:
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其他税
2.企业分成收入:
中央划归地方企业收入的20%
中央管理的部分企业收入的20%
3.调剂分成收入
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收入
收入划给地方的比例,根据各地财政平衡的需要
四
1959-1965年
总额分成
(1)总额分成:
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比例;
(2)收支下放:
全部由地方征收;(3)计划包干:
多余上解,不足补助;(4)一年一定:
分成比例、补助数额每年核定一次;(5)地区调剂
1961-1965年具体内容又有所变化
1背景:
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shìyèdānwèi)大批下放给地方管理后,过多地扩大了地方财权,相对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
2相关法规(fǎguī)制度:
1958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改进(gǎijìn)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
3具体内容:
决定(juédìng)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shōuzhī)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基本精神是:
在继续下放收支项目的同时,适当收缩一部分地方的机动财力。
(1)总额分成:
地方负责组织的总收入和地方财政的总支出挂钩,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按收入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即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比例。
(2)收支下放:
收入方面,除少数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不便于按地区划分的收入,如铁道、邮电、外贸、海关等收入以外,其他多种收入包括各种税收和一切企业收入,全部划给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管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3)计划包干: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其他有关指标计算地方的财政收支,收支相抵后,收入大于支出的地方,不足部分由中央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归省、市、自治区包干使用。
在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按原定比例解留,中央补助款按原计划数额拨补,年终如有结余,归地方自行安排。
(4)一年一定:
地方当年的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
(5)地方调剂:
地方上解中央的收入,除少数用于中央的开支外,主要用于补助经济落后地区。
1961-1965年按照经济调整的需要,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改进,主要内容是:
(1)调整总额分成比例。
收入方面,收回一部分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作为中央固定收入。
五、
1966-1968年
统收统支
六、
1969-1970年
总额分成
69年“总额分成”地方可留部分盈余;70年“定收定支,总额分成”
1969年实行(shíxíng)“收支(shōuzhī)挂钩,总额分成”,规定收入的分成比例,按截至(jiézhì)1969年12月底中央批准下达的收支指标计算。
年终执行结果,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算账,凡收入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地方预算收支应自求平衡,超收分成或支出(zhīchū)结余,均留给地方支配使用。
凡总收入任务玩不成而影响地方分成的,中央财政负责保证已经批准的支出预算,不因短收而影响地方支出。
如有支出结余,也留给地方支配使用。
由于地方预算仍很困难,1969年实行的“总额(zǒngé)分成”实际是一种打折扣的“总额分成”。
1970年,财政经济形势有了一定好转,国家又适当下放了管理权限,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
在预算管理上,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的办法。
七
1971-1975年
收支包干,但收支不挂钩
进入了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央大部分的企业下放到地方管理,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停止了总额分成制,实行了收支包干的办法,但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地方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积极性。
八
1976-1979年
总额分成
“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分成比例上下限为70%-30%
1976年恢复了“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1)各地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原则上应当按照总额分成的比例计算分成。
地方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超收部分按30%分成;地方分成比例在70%以上及受预算补助的地区,超收部分按70%分成。
九
1980-1985年
分类分成
过程中有改变,1980年(开始)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之后“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支出分级包干”
1.内容:
1980年开始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从外表看是分级包干,实际上属于分类分成财政体制。
从1985年起,本着“存利去弊,扬长避短”的原则,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表1985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表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中央与地方分享收入
1.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2.铁道部和各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3.军工企业收入
4.中央包干企业收入
5.中央经营的外资企业亏损
6.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
7.烧油特别税
8.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9.专项调节税
10.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矿区使用费
11.国库券收入
1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3.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70%
14.其他收入
1.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税
2.集体企业所得税
3.农牧业税
4.车船使用牌照税
5.城市房地产税
6.屠宰税
7.牲畜交易税
8.集市交易税
9.契税
10.地方包干企业收入
11.地方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公司企业亏损
12.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1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收入
14.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15.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30%
1.产品税
2.营业税
3.增值税
4.资源税
5.建筑税
6.盐税
7.个人所得税
8.国营企业奖金税
9.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
10.外资、合资企业的所得税
资料来源(láiyuán):
宋新中:
当代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409页
十
1986-1987年
总额分成
十一
1988-1993年
过渡时期
全国大部分区域实行财政包干,不过天津、山西和安徽实行总额分成
1.相关(xiāngguān)政策:
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从1988年开始执行,这实际上是个过渡性的财政体制(tǐzhì),所以在实行包干制的同时,仍有一部分地区实行:
“总额(zǒngé)分成”体制(tǐzhì)。
天津市、山西省、安徽省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
根据前两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核定收支基数,以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确定地方的流程和上解中央比例。
他们的总额分成(地方留用)比例为:
天津市46.5%,山西省87.55%;安徽省77.5%。
大连市、青岛市和武汉市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增长分成”办法。
十二、1994年以后
1、政策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具体内容
表1994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表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营业税、地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三项均不包括上述化为中央收入的部分),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增值税(不包括上述划为中央的部分)收入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收入按照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收入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项50%。
备注:
在实际执行中,上述收入划分陆续做了一些调整。
个人所得税已经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目前的分配比例是60%的收入划归中央政府,40%的收入划归地方政府);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已经不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而是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同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没有开征,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收入的分配比例已经多次调整,现行规定是97%的收入划归中央政府,3%的收入划归地方政府;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已经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止征收;新增的车辆购置税的收入划归中央政府;出口退税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海洋石油资源税、遗产和赠与税没有开征
内容总结
(1)相关名词解释:
1.全国税收收入包括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收入
(2)
(2)预算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3)在此基础上,归省、市、自治区包干使用(4)十二、1994年以后1、政策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具体内容表1994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