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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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乡土人才在我省乡村建设中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和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广大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乡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乡村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扎根和活跃在民间从事技艺技能、技术应用与推广、经营管理等工作的本乡本土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技艺技能类:

包括从事技艺技能工作的土专家、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包括从事技术应用、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经营管理类:

包括从事乡村产业发展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在全省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乡土人才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对应的名称为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乡村振兴技艺师、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正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乡村群众中有较好声誉。

出现以下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严重破坏乡村生态环境,或造成生产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3年内不得申报。

(三)违背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当年不得申报。

(四)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材料,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鼓励乡土人才积极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学历提升等培训,鼓励乡土人才积极发挥专长参与各类技能培训授课。

乡土人才参加的各类技能培训和授课情况可记录为继续教育学时,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乡村相关工作7年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的,可申报评审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下同)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年以上;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现从事乡村相关工作,可申报认定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第七条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技艺技能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4之一:

1.掌握某项技艺技能,在技艺传承、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积极作用。

2.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技艺表演活动,参加过县级以上举办的展演活动。

3.个人因技艺技能突出受到县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下同)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受到乡镇评选奖励2次以上。

4.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5之一:

1.掌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提高生产效率,经济效益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2.在应用推广现代实用技术方面取得实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获得过县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县级以上实用农业技术手册等刊物1篇以上。

3.参加县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乡镇级下达的项目。

4.个人受到县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1次;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受到乡镇评选奖励2次以上。

5.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经营管理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4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注意学习现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创办或参与管理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

2.创办或参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3名以上农村劳动力就业,人均经济收益超过当地平均收入,相关先进事迹在县区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1次以上。

3.获得“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等县级以上部门专业(人才)奖项;或受到乡镇评选奖励2次以上。

4.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职称与技能等级贯通办法

(一)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乡村从事相关工作,可不受年限限制申报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二)取得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的,可同时核发我省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章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的;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2.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1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3.获得大专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下同),从事乡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5.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后,现从事乡村相关工作,可申报认定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第十条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技艺技能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6之一:

1.熟练掌握某项技艺技能,对关键工艺有传承创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技艺表演活动,参加过市级以上举办的展演活动。

3.获得省级“三带新秀”;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在民间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受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带徒学艺1人以上。

4.个人受到市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评选奖励1次以上。

5.县级以上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征集或收藏本人作品2件以上。

6.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6之一:

1.熟练掌握某项实用技术,服务乡村建设,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点,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应用现代实用技术指导服务对象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市级实用农业技术手册等刊物1篇以上。

3.实用技术特长较明显,获得省级“三带新秀”;或在市级以上技能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2次以上;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成果1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个人获得“粮食生产大户”“科普带头人”“技术能手”“十佳农民”“杰出农民”“农民标兵”等市级以上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相应省级以上评选奖励。

5.参加市(厅局)级部门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部门下达的项目,项目已经结题并通过验收。

6.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经营管理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5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识强,注重学习现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参与创办小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

2.获得省级“三带新秀”;或获得“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十佳农民”“杰出农民”“农民标兵”“科技乡土人才”等市级评选奖励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

3.参与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受到市级奖励;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相关先进事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1次以上。

4.受到省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受到市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带动农村劳动力或农户就业,人均经济收益比当地平均收入高20%以上。

5.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职称与技能等级贯通办法

(一)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乡村从事相关工作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申报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二)取得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的,可同时核发我省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章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7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二)获得中专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20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三)获得大专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四)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13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五)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乡村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六)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七)获得江苏省乡土人才大赛决赛各项目三等奖以上的选手,具备中级职称可破格申报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

第十三条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技艺技能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8之一:

1.在相关民间技艺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能够培养传承人,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文化传承、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得省级专业评比三等奖以上3项;或主创主演的作品获得省级演艺类评比三等奖以上3项;或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1项。

3.获得省级“三带能手”;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人才)称号或奖项;或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或在民间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培养技艺传承人3人以上,受到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4.受到省级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国际奖励1次以上。

5.主创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次,或省(部)级专业展览2次,或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3次以上;或主持1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民间技艺作品的设计及制作;或主创作品被市级以上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征集或收藏2件以上。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者(第一发明人)。

7.作为主要参与者协助其他单位完成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励。

8.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7之一:

1.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在已有技术上进行创新,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群众较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2.担任中等规模以上涉农企业技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解决涉农企业技术发展瓶颈问题,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10%以上;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省级实用农业技术手册等刊物1篇以上。

3.实用技术特长明显,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或获相关知识产权成果2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获得省级“三带能手”“十佳农民”,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或受到省级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受聘担任普通高校产业教授。

5.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或市(厅)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协助其他单位完成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励。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者(第一发明人)。

7.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三)经营管理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第2~6之一:

1.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中等规模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

2.个人获得“三带能手”、“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科技乡土人才”“十佳农民”“杰出农民”“农民标兵”等省级评选奖励或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人才)奖项;或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3.所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受到省级奖励;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相应国家级奖励;相关先进事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1次以上。

4.受到国家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1次以上;或受到省级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以上;或带动10个以上农村劳动力或5个以上农户就业,人均经济收益比当地平均收入高30%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者协助其他单位完成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励。

6.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职称与技能等级贯通办法

(一)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现从事乡村相关工作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二)取得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的,可同时核发我省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正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乡村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报评审正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资格: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等奖的前9、7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省级专业(人才)评选(及相应奖项)一等奖以上项目或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或作品以及专业能力经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3.省级以上部门(含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相关奖项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6.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前7名),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3名),江苏省乡土人才大赛决赛各项目二等奖获得者,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项目已经结题并通过。

第十六条专业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技艺技能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7之一:

1.具有较强的设计制作作品的工艺、技能、规程、方法,作品受到市场和用户认可,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获得国家级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国家级奖励或称号;或获得国家级专业(人才)奖项;或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者获得省级“三带名人”。

3.受到国家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培养传承人5人以上。

4.技能技艺通过国家级认定或国家级社团组织的评价;或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并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创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1项;或主持3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民间技艺作品的设计及制作。

6.作为第一责任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参与者协助其他单位完成工作并获得国家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励。

(二)技术应用与推广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5之一:

1.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技之长,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解决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涉农科技成果奖,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大户”“全国科普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十佳农民”等国家级评选奖励或称号;或国家级专业(人才)奖项;或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三带名人”。

3.受到国家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实践技术或方法等工作总结编入全国性实用农业技术手册等刊物1篇以上(2000字以上,国家正式刊号)。

4.作为第一责任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与者协助其他单位完成工作并获得国家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励。

(三)经营管理类

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条件第2~5之一:

1.具有很强的市场意识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识能力强,能运用现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务乡村建设发展,创办企业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载体平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

2.获得“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全国科技乡土人才”“全国十佳农民”等国家级评选奖励或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级专业(人才)奖项;或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三带名人”。

3.所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受到国家级奖励,相关先进事迹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1次以上。

4.受到国家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2次;或带动20个以上农村劳动力或10个农户就业,人均经济收益比当地平均收入高35%以上。

5.作为主要参与者协助其他单位完成工作并获得国家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励。

第七章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多渠道推进乡土人才职业发展,将取得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以上职称的乡土人才,纳入“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技能大奖”“十佳农民”等人才项目和政府奖励的评选对象,纳入人才库、专家库,发挥其在专业领域的技术技能特长。

第十八条取得乡土人才职称的人员,优先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优先参与各类展览展演展示、产品推广展销等交流推介活动,共享产品宣传平台、销售渠道。

第十九条支持取得助理乡村振兴技艺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优先申报科技示范户。

对于取得乡村振兴技艺师以上的人员与农业科技人员同等享有农业科研、示范和推广等项目承担权,并支持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

对于取得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优先作为现代农业(渔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基地专家,并可作为特聘技术人才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人才体系。

第二十条对于取得高级乡村振兴技艺师以上职称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除享受现行普惠政策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扶持范围,优先申报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等专项项目。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地建立乡土人才职称激励制度,对于取得乡土人才职称的人员,在产业技术扶持、项目资金投入、人才载体平台建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宣传展示平台等方面给予享受优先政策支持,纳入“人才贷”“人才投”“人才保”等人才金融支持政策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二十三条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做出承诺,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其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适应乡土人才职业发展需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乡土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应组建工程、工艺美术、农业等系列(专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从事工程、工艺美术和农业对应专业的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系列(专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能力业绩水平。

取得乡土人才职称的,与工程系列对应的专业,经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同时授予工程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与工艺美术系列对应的专业,经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同时授予工艺美术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与农业系列对应的专业,经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同时授予农业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

与其他系列对应的专业,暂不授予其他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待实践探索后再行确定。

流动到事业单位的乡土人才,其对应授予的职称应经同级转评后确认。

第二十六条创新乡土人才职称评价方式,鼓励各地灵活采取专家评审、面试陈述、以赛代评、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结合我省实际,乡土人才初、中级职称评审原则上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可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高级(含正高)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适时将乡土人才副高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2份。

2.“江苏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现实表现情况填入“申报表”工作总结栏内。

5.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6.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7.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的复印件。

8.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审核推荐(确认盖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对申报中、初级的材料,由所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评审;对申报高级的材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汇总后逐级审核上报。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4.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5.学历或学位时间认定:

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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