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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的特点

单价合同的特点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优缺点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

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

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来自:

WwW.xIelW.cOm写论文网:

单价合同的特点)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

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

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

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

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

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

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

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

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2)纯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

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补充: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

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所谓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

即明确的总价。

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

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进行计算,

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

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

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用变化工程量*包干单价,予以增减造价的。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

一、建设工程合同从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可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类型。

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建设工程的总价、承包商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商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

篇二:

各种计价方式优缺点

各种计价方式一.按清单招标合同的几种方式如下:

1、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

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

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

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单价合同

在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工程单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

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

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

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

因此,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在实际中运用较多,目前国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时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

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3、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

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

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

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二.按费率招标计价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生产检维修工程、技改工程,因无施工图纸或图纸不齐全,导致计算工程量困难,直接影响标价确定,而工程又要急于开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按费率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队伍,以不影响工程进行,充分体现了“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工程计价指导思想。

其基本做法是商务标只报出投标费率,结算时取费按中标费率结算,直接费部分仍然按图纸或现场签证单为依据计算,套定额,其原理基本与传统的程序方法一样,只是加大了取费上的竞争。

优点:

(1)招标计价十分简便,商务标内容单一,只报出投标费率即可。

(2)有利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3)通过取费上的竞争,能适当降低工程造价,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投资控制。

缺点:

(1)该种招标计价方式,招标时只是确定中标费率,工程造价在招标时不能完整体现出来,须待工程竣工结算时,才能完整计算工程造价。

(2)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办理结算,费工费时,结算的工作量大而繁杂。

(3)直接费部分如现场签证工程量控制不好,将不利于投资控制。

(4)实际工程中,有些新技术.新材料.甚至某些施工机械,是不包含在定额中的,造成现审现价,承包方会根据自身利益随意报价.导致工程总造价的不确定性。

三.两种计价模式的风险因素不同

1.采用定额计价适用于图纸等技术资料不全,宜采用费率招标。

费用定额规定管理费和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让利,但规费和税金不允许调整,在合同价款调整中可以约定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一定范围可调,对承包商相对无风险。

也是目前市场中愿意采用的一种方法。

2.清单计价体现了竞争。

要求有完整的施工图纸等详细技术资料,招标人提供准确的工程量,要求投标人填报综合单价,报价一旦确定不允许调整,人工.材料等一定范围的风险费已包括在综合单价内,清单计价的优点是引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效地控制“三边工程”(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杜绝“三超现象”(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在报综合单价时,对于定额中没有的新材料,新技术.某些施工机械.在采用清单投标报价时,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有利于发包方有效控制工程总造价.

结合本工程施工工期较长,可能存在市场价格浮动.初步设计完成后可能就进行施工招标,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见因数较多,建议宜采用清单单价合同,因为综合单价相对固定,不予调整,除非工程量有所增减,要不工程价款不予调整,有利于我公司实现工程价款的控制.杜绝三超现象,有效控制工程总造价。

篇三:

工程合同的种类及特点

1总价合同:

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设计图纸准确,详细,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工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可调总价合同,指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或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相应调整,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项目工期一般较长,各项单价在施工实施期间不因价格的变化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后后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单价合同:

适用于招标文件已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但合同整体工程量界定由于建设条件限制尚未最后确定的情况,采取签订合同采取估算工程量,估算时采用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方法,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其中固定单价合同指单价不变,工程量调整时按单价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全部完工时按竣工图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可调单价合同,指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存在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实施中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单价,另根据约定,如在施工期内物价发生变化等,单价可以做调整,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约定,如在施工期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适用于双方约定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支付方式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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