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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帐户岗位职责共8篇

养老保险帐户岗位职责(共8篇)

篇: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缴纳比例和退休后发放的计算标准1:

1.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

(3)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

很明显,新政策将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去除。

2.缴费比例:

该部分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

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

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

老空帐问题。

3.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

老金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通过上面的公式,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多少将直接影响退休后月养老金的多少。

拿一个明年准备参加工作的普通大学生为例,假设每月的工资和奖金是3000

元,按照旧法除个人缴纳240元(8%的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直接计入个人帐户

中,在单位缴纳660元的社保中的90元(3%的缴费基数)也会划算到其个人

帐户,而另外的570元将做为社会统筹部分。

但如果按照新的缴费比例,个人

缴纳的费用不变,而单位为其缴纳的660元将全部作为社会统筹部分,该职工

每月的个人帐户中将比原先减少90元的社保养老金,一年将减少1080元,如

果假设社保金年利率按1.5%计算的话,从其22岁开始工作,60岁退休(工作

年限38年)。

这笔减少的养老金将会累计到*****.48元,按照养老金发放标准,

其退休后个人的养老金每月将会减少456.472(*****.48/120)元。

第2篇:

养老失业保险中心岗位职责

一、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监督、统计

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

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和养老、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

社保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审核通过的,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二、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是社保机构依法对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情况的稽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养老、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的稽核,代扣代缴等义务及对社保机构内部的待遇审核、支付、基金管理、资格认证等情况进行审计、稽核、填制稽核情况表和内部监督。

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养老金、失业金项目及标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管理水平。

统计

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工作。

二、缴费申报及征缴

一、缴费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制度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携带规定的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保机构申报应参保缴费的人数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经社保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的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缴费程序。

它明确了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二、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应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准的申报缴费金额,强制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行为。

根据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情况,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掌握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单位负责人等有关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及时了解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按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由计算机系统计算出缴费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财务岗位应每月根据《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及时对账,征缴岗位及时核查登记《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和《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

三、个人账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个人账户。

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即每一个参保职工只能按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一个个人账户,本人不论流动到那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身不变,到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主要包括:

建账、记账、转移、中断和恢复、计息、支付、继承、对账等。

个人账户管理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22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养26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待遇审核及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待遇审核及发放

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相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登记服务。

2、咨询查询服务。

3、资格认证服务。

4、待遇落实服务。

5、党员管理服务。

6、生活娱乐服务。

7、档案保管服务。

8、法律援助服务。

五、办公室

1.承办中心领导日常政务活动事宜。

2.负责起草总体工作计划、工作、会议决议和其它综合性文字材料,做好以中心名义发放的文稿的修改审核工作,并呈中心领导签发。

3.负责文书、档案和行政事务工作。

4.承办主任办公会议和以中心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编写中心记录。

5.做好督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科室及县(市)区对中心决议、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完成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6.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维修、管理和各种文字材料、表册的印刷等管理工作。

7.负责中心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8.负责协调科室之间关系,处理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9.负责中心后勤、福利和组织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10.负责办理不属于其他科室的一切工作。

六、基金财务管理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对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筹集和有效使用的一项管理工作,是围绕社保险基金运动而展开的,对社保险基金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

其工作职责是:

正确处理与社保机构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财务关系;编制、执行和考核基金预算;依法筹集和支付基金;连续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3篇: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一条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规则,记录每一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储备的专门帐户。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后,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第二条个人帐户的建立原则上是由职工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或其他从业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给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1643?

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以前,可暂用身份证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原社会保障号码不作变动。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时,尚未取得身份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临时编码,待取得身份证后,即用身份证号码取代临时编码。

第四条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l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

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从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调入的,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个人帐户应包括以下内容:

(表式略)

一、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

二、个人帐户记载情况: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等。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记入个人帐户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缴费基数的确定

第七条企业以当月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当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

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也可在年初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确定一个固定的平均数额作为新年度内各月缴费基数,待年终按实际发生额再进行结算。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社会保险机构依据企业同期报送统计机构的统计报表口径确定缴费基数。

第八条下列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

(2)私营企业主;

(3)建筑、筑路施工企业工程的承包者、商业企业租赁者;(4)劳务输出人员;

(5)档案挂靠劳动力市场等单位的人员;

(6)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7)个体劳动者;

(8)其它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者。

第九条下列人员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

(2)复员、转业军人;(3)失业再就业的职工。

第十条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医疗期内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

(2)请长假职工;(3)休育儿假职工;

(4)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并保留工资关系的;(5)单位派出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特殊费用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

(2)退养人员;

(3)由托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4)企业内部下岗发生活费的职工。

第十二条采用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职工当月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可记入补充性养老保险,但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职工当月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采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在年初确定缴费基数时,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职工全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缴费基数也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第三章个人帐户的记载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机构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个人缴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邯郸市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按社会平均工资5%划入部分继续保留在职工个人帐户中。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数据,建立用人单位缴费台帐。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机构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

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指定分配法记帐:

即缴费按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时间进行补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采用日积法的(以下简称日积法),企业当年欠缴的。

不足月部分不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社会保险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采用月积法的(以下简称月积法),企业当年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计算办法为:

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第十八条跨年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月数、金额及利息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个人帐户。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现行费率补缴,特别规定者除外。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利息。

按补缴时活期存款利率补缴。

跨年度按现行费率标准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预记个人帐户,但预缴时间不能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停止记入。

第二十条在缴费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表式略)。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缴费情况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输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库。

第四章个人帐户的计息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年初根据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金额,对每一个缴费人员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

一月份预缴全年养老保险费的,按人民银行居民当年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率。

按月(季)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人民银行居民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50%计算。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率×50%第二十二条年度内未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纳部分按当年末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帐利率1.当采用日积法时:

计帐利率=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银行活期存款日利率÷当年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即企业每次缴费金额与该次缴费金额当年计息日数的乘积相加之和。

用公式表示为:

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本次缴费金额×本笔金额当年计息日数)

其中n为当年企业缴费的总次数,l≤n≤360,i=1…n的各次数2.当采用月积法时:

计帐利率=企业缴费累计月积数×银行活期存款月利率÷当年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缴费累计月积数即企业每月缴费金额与该月缴费金额当年计息月数的乘积相加之和。

用公式表示为:

企业缴费累记月积数=

(当月缴费金额×本笔金额当年计息月数)其中n为当年企业缴费的总次数,l≤n≤12,i=1…n的各月数计算月数=12-缴费当月月份+l第二十三条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补缴跨年度利息的,补缴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与补缴所在年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计息。

跨年度预缴养老保险费的,跨年度部分按当年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对每一个缴费人员上一年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累计储存额,按记帐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上一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增长率之和的平均数计息,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一年期利率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社会保险机构应保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恢复缴费后,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合并计算。

离退休人员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第二十六条个人帐户记息利率每年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公布。

第五章个人帐户的转移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调出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略)(以下简称《转移单》)和出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略)(以下简称《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转移单》和出具《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1998年1月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

2.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第二十九条从尚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外省、市、自治区及中央系统统筹范围调入的企业职工,要转移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1998年1月以后,要按本人日工资收入11%转移养老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转移利息。

调入地从1998年起按转移金额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在我省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向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流动时,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暂予保留,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进行转移。

在企业、机关、事业、乡镇企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

对于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调出时也要从1996年1月起按同等规模(工资收入的11%)转移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转移利息。

第三十一条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

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第三十二条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转移单》、《对帐单》等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后,对已经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基金转移或未做转移的,不再调整。

第三十四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工伤伤残抚恤金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暂予保留。

第六章个人帐户的支付与继承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可以支付:

(1)职工退休、退职;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3)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定居。

除上述情形外,个人帐户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和调节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离退休人员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单》(略)(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单》),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生产岗位后,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现行费率及办理退休时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工资)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不记个人帐户。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外定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四十一条一直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完,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

原为单位职工,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完:

1.在单位职工期间,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部分(本息之和)。

2.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后,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

第四十二条个人帐户继承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法定继承人或生前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个人帐户的管理第四十三条个人帐户的建立、记载、计息以及对帐单的打印等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派出机构负责。

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帐户管理实行专管员制度。

个人帐户建立后,要注明建户人以及建户时间。

社会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对个人帐户的修改要做修改记录,并签名。

第四十五条个人帐户实行全省计算机统一管理,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研制、开发、推广、运用。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及时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准确计算利息,社会保险机构财务部门要及时反馈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

有关个人帐户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转移单》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打印上年度《对帐单》,《对帐单》统一按此办法附件l、表五样式,不得随意更改。

《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暂作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页。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截留《对帐单》。

第四十九条退休人员到达一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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