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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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日期:

2007-08-08]来源:

作者:

[字体:

大中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

放线?

验线和基槽验收?

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

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

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

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有关数据、座标应准确测定并如实记录。

第二章放线

第六条建设业主在申请放线前,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平整场地;

2、必要时通知相邻单位或个人;

3、核缴放线费用;

4、放线时所需工具和材料。

第七条建设业主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到规划管理科、市政管线工程到市政管线科)提出放线申请。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提供《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单》;

2、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3、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4、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规划放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审批经办科室(房屋建筑由规划管理科,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管线科)组织勘测、质监、执法人员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放线、设置标桩,并测绘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图;

(2)建设单位凭规划审批经办科室核发的《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到市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科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3)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和基槽开挖。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组织,建筑业管理科和市质安站参加,市勘测设计院负责现场测量、绘图。

第十条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核收费用、现场测量标桩、交桩、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做好记录并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现场放线测量标桩所设置的桩(点)由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交付给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

实地核验、移交桩点后,市规划建设局有关科(办、站)的经办人员和建设业主、施工单位都应在《永州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签字,并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批经办科室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该记录单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制作,一式五份,其中市规划建设局存档二份,市质安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应全面、准确,图中对拟建建设项目应用坐标数据界定,详细标注拟建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对建设项目的室内外标高应准确测定,并作好记录。

测图比例尺为1?

1000或1?

500。

对关键位置的定位,还应现场测定并设置引桩(点),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引桩(点),不得破坏。

第三章验线与基槽验收

第十三条验线与基槽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基槽开挖好后,基础施工之前,建设业主必须书面向市质安站申请基槽验收;

(2)由市质安站组织规划管理、勘测、执法人员到现场核验规划放线和基槽。

(3)验线、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4)对验线、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质安站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验线与建设工程基槽验收结合,具体由市质安站负责组织,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验线。

第十五条建设业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房屋建筑材料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规划放线要求在做好地基处理、完成基槽挖掘并经检测合格后,基础工程施工之前,建设业主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验线和基槽验收。

市政管线工程的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应申请验线。

市政管线工程覆盖土前应向市政管线科申请跟测,市政管线科负责组织,市政管理科、城建科、市质安站参加,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

经现场验线符合规划放线要求且验槽或路基检测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验收合格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有关科(办、站)的经办人员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记录单》中记录签字,或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

对规划验线或基槽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质安站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

第十六条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由市质安站负责组织,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复验。

第十七条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基础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

0.000时,建设业主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

(2)由市质安站组织规划管理、勘测、执法人员到现场核验基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要求。

(3)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4)验线不合格的,提请规划执法部门下发停建通知书;质量不合格的,由市质安站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

0.000时,建设业主必须向市质安站再次申请复核验线、基础验收。

经现场复核验线、基础验收符合规划放线要求和施工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验收合格的,由市规划建设局有关科(办、站)的经办人员在《永州市建

设项目规划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记录单》或《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作好记录并签字。

对规划复核验线或基础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质安站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

第十九条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主体工程建成后,外墙装饰之前,建设业主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饰材料规划验收;

(2)由市质安站组织规划管理、勘测、执法人员到现场核验建筑外观造型、外墙装饰材料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要求;(3)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墙装饰施工;(4)检验不合格的,由市质安站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由市质安站负责组织,规划管理科负责规划验收,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十一条敷设地下管线时,必须符合规划审批要求,覆土前,建设业主必须报市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线科核验,由市政管线科组织市勘测设计院,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主体施工过程中,市质安站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建筑外观造型与装饰,擅自改变建筑形体设计尺寸随意出挑或缩减,擅自加减建筑层数或改变屋顶设计形式,擅自增设地下室开设地下室出入口通道等违反规划要求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市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由规划管理科再通报规划执法部门。

第六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档办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业主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收集、整理工程文件材料。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业主须向市城档办报送所有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申请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同时,将竣工资料(包括施工技术与施工管理、监理资料)交市质安站进行技术审查;市城档办收到申请和工程文件材料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基本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并就需要整改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审查合格并取得《建设

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可申请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建设业主收集、整理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系统;

2、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3、工程档案整理立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是否整洁,竣工图章是否标准图章、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5、文件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法、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是否符合要求,文件材料是否原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经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可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在竣工综合验收时,按照初验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到市城档办换领《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凭《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到市质安站申请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业主应在工程竣工后向市城档办移交一套建设工程档案原件,若需办理审计等相关手续,可以返借工程档案,用后再归还。

第七章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并成立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机构,市质安站负责协调和现场监督,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和市城档办参加。

第三十条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业主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由市质安站组织规划管理、勘测、执法、设计等相关人员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2)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持《永州市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市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科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业主将竣工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质安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业主应向市质安站申请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并报送施工技术、施工管理、监理等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资料。

市质安站收到验收申请和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竣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会同建设单位、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市城档办对工程进行初验。

资料审查和初验合格后,市城档办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方可进行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审查不合格或初验发现有问题的,整改到位后,方可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初验发现严重违反规划要求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按违章违法建筑处理程序处理到位

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必备资料如下:

1、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代用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或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单;

3、《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4、竣工图;

5、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验收记录,或《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以及相关资料;

6、完成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7、施工单位自检后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在报告上必须审核签字,并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报告上必须审核签字;

9、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负责人及其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报告上必须审核签字。

10、建设单位已按全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凭据;

11、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

1、规划要求:

用地范围、建筑位置、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基地高程、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

2、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与周围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等;

3、建筑环境和形象:

建(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风格、立面色彩、材质、绿地、雕塑、小品、水池、外墙广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

4、配套和服务设施:

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水池、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的。

5、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

1、道路工程:

平面位置、道路中心线、工程规模、路面标高、管线及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道路交叉口、道路附属设施等其它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2、管线工程:

管线的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线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l、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2、建筑单项工程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3、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4、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5、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6、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7、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三十六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

整体规划验收除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

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内容;

2、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市规划建设局的批准同意;

3、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4、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5、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市规划建设局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或副本),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九条建设业主应自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市质安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备案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四十条建设业主自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规划审批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及所有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整理,3个月内移交到市城档办。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上一道施工工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和下一道工序的核验。

负责各工序核验工作的科(办、站)发现该工序核验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业主拒不整改的,不予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履行上一道工序核验合格,擅自办理下一道工序核验或验收的;

2、未履行各自职责,核验或验收把关不严的:

3、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

4、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5、其它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责任追究依照党纪、政纪和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进行收费,对于翻建、扩建的项目、整栋联建的私房,酌情减收;对于周围用地和建设情况复杂的项目,应当进行现场详细测绘,测绘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第四十四条若关键控制桩(点)被毁弃、破坏需重新测绘、定点的,酌情收取有关单位或个人一定费用。

第四十五条规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放线定点,具体由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市勘测设计院负责测量、标桩。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发布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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