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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在 50平方米 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六条  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

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

第九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四)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已办结的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  小餐饮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办理延续换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书;

(二)原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原许可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许可证时,应当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小餐饮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县(市、区)食品药品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被吊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食品相关信息。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经营、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六)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

(八)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小餐饮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经营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被抽样检验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小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经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加强对小餐饮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具体内容在省局网站下载)

1、小餐饮经营许可文书目录

2、小餐饮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3、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

1、小餐饮许可文书目录

1-1.小餐饮许可申请书

1-2.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1-3.小餐饮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4.小餐饮申请受理决定书

1-5.小餐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6.小餐饮许可延期通知书

1-7.小餐饮不予许可决定书

1-8.小餐饮不予变更决定书

1-9.小餐饮不予延续决定书

1-10.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1-11.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12.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1-13.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1-14.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1-15.小餐饮许可审批表

2、小餐饮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2-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2-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2-4餐饮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2-5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2-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3、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

3-1日常监督检查表

附件1-1

 

陕西省小餐饮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填写时要用碳素笔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填写。

三、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申请书。

四、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经营范围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五、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六、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负责人

负责人手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手机

职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

就餐座位数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申请许可项目:

类型:

□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经营范围:

□单纯火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中餐类制售;□西餐类制售;□日餐类制售;□韩餐类制售;

□冷热饮品制售;

□其他:

 

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餐饮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5、餐饮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设施:

保证申明

申请人保证: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2

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号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接受方式:

□来人□来函□网络□其他:

申请项目:

                         

所附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六、餐饮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以上材料如有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注:

本接收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3

小餐饮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号

有关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于年月日前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作放弃申请。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4

小餐饮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号

       :

关于的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 年月日前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签收: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5

小餐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号

       :

你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认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6

小餐饮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号

       :

由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  款规定,本机关将延长日审批期限,于 年月日前对你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7

小餐饮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号

       :

本机关对你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

                    ,不符合                    规定。

根据             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8

小餐饮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号

       :

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变更《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规定,决定     

不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9

小餐饮不予延续决定书

()第号

 :

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

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0

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第号

由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年月日颁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证件码。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1

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第号

由于,特申请注销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码。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2

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第号

由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年月日颁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证件号码。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1-13

陕西省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饮品店)

 

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坑式厕所)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1

***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有固定的室内加工经营场所,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2

***

操作间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宜用玻璃等透明材料隔离。

3

*

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按最大供餐人数合理安排;

5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6

**

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7

***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

地面平整、无破损、不积水,采用防滑的水磨石或地板砖铺设;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8

*

墙壁平滑、无破损,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加工场所采用浅色材料并有1.5m以上墙裙;专间四壁墙裙上顶。

9

*

天花板不渗水、无破损,采用无毒、无异味的防霉涂料或铝(塑)扣板吊顶。

10

*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

11

*

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2个的洗涤及消毒池;餐用具经洗涤液洗涤或者消毒液消毒后,均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

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的,应设置≥1个的洗涤池;餐用具经洗涤液洗涤后,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

采用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设置≥1个的食品工用具、容器洗涤池。

12

***

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保洁柜,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3

**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4

*

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至少设置1个用于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15

**

各类水池、清洗设施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6

**

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严禁使用餐饮具洗涤消毒池、食品原辅材料洗涤池清洗清洁工具。

17

**

6.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18

**

7.通风排烟设施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设置≥1个的排油烟机或换气扇;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9

**

8.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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