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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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定法。

即: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工程质量的承诺以及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班子配备、工期、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定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15分、商务标85分两个部分组成,共计100分。

第四条 评标分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评审技术标,在技术标评审结果出来后,再评审商务标。

第五条评标程序。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三)初步评审;

(四)技术性评审;

(五)计算中标基准价和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

(六)投标报价的审核并修正;

(七)排序;

(八)推荐中标侯选人;

(九)撰写评标报告。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从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单位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评标委员独立开展工作。

履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侯选人、撰写评标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委不得带有任何主观臆断和偏见,高效率、高质量地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坚持做到:

(一)认真阅读、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坚持客观、独立、公正、详细、不错、不漏、不偏不倚。

(二)全面分析、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防止重价格、轻技术或重技术、轻价格现象,对商务和技术不可偏一。

(三)积极发表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九条评标纪律。

(一)对评标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无关人员泄漏。

(二)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外传和泄漏。

(三)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无关人员泄漏。

(四)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办法、评标表格及各种文件记录等),在评标结束后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留。

(五)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聘完成评标工作,不代表所在单位或部门。

(七)评标期间,评委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现场,确需外出必须征得监督人员同意。

(八)评标期间,所有评标人员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投标人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投标问题由评标委员会统一办理。

(九)评委发现违法、违规(嫌疑)行为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告知招标监督人员。

(十)评标结束所有的解释、询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统一对外说明,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表有关评标的情况和结果。

(十一)评标期间,评委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将关闭后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评标监督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条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

按《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

认真填写表一、表二。

第十一条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按照满分15分评分。

(一)施工技术方案审查评分(满分2分)

1、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的得2分;

2、有施工技术方案,但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不全面的得1分;

3、没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的不得分。

(二)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3分)

1、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针对性强的得3分;

2、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要求,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2分;

3、对质量无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和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无阐述的不得分。

(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2分)

1、上年度投标人的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的得2分;

2、上年度投标人的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投标人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基本符合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但措施不具体、完整、针对性差的得1分;

3、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的复印件未装订在投标书中,或复印件虽装订在投标书中,但原件未携带到开标现场核对的和没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不得分。

(四)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审查评分(满分2分)

l、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有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且能保证工期的得2分;

2、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奖罚条件和有基本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得1分;

3、无工期承诺或工期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分。

(五)施工主要工序审查评分(满分3分)

1、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深入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可行保证措施的得3分;

2、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安排基本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的得2分;

3、施工主要工序无阐述、安排,无主要工种施工方法的不得分。

(六)施工机械审查评分(满分l分)

l、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合理的得1分;

2、投入的施工机械基本能满足施工要求,但搭配不当的得0.5分;

3、施工机械投入未作说明或投入的施工主要机械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不得分。

(七)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审查评分(满分1分)

l、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合格,且近三年内承担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的得1分;

2、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得0.5分;

3、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或者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分。

(八)施工总平面图审查评分(满分1分)

1、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合理,且针对工程实际的得1分;

2、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存在明显问题的得0.5分;

3、无施工总平面图的不得分。

第十二条技术部分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技术组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二)统计分数原则:

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投标报价的审查与修正。

对投标书中的错误进行修正,检查其是否有计算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一)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所报单价为准,除非确认单价中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以所报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三)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价格。

在投标人同意后(出具书面材料),修正后的报价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价,则其投标将不再参加评审,作无效标处理。

(四)经过检查并修正后,根据最后确定的报价审查其报价的有效性。

如果报价在工程控制价(前置审计价)的0~-10%区间内的,则为有效报价。

否则,为无效报价,不得参与投标综合价的计算。

第十四条计算中标基准价并进行商务部分打分,商务部分满分85分。

(一)中标基准价计算和取值

中标基准价=工程控制价×(1-A)×40%+工程控制价×(1-B)×30%+投标综合价×30%。

中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A——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从6~12%的范围内,结合项目实际提出三组期望值(每组三个值),在开标现场在公证人员主持下由招标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一个组,再在所抽取的组中随机抽取一个值作为A值。

B——预期市场利润空间,开标时由有效投标单位分别在8%、9%、10%、11%、12%、13%、14%、15%、16%共9个数字中随机抽取,各抽取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B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投标综合价的确定。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之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综合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计算得分。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与中标基准价进行比较,等于中标基准价时得85分,每高于1%(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扣2分,每低于1%(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扣1分,最低不能低于10%,扣完为止。

比值=(投标报价-中标基准价)÷中标基准价×100%。

第十五条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

技术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

第十六条排序。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二)排序时如果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排序并列,则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排序先后:

1、若一家报价高于中标基准价、一家报价低于中标基准价,则低于中标基准价的排序第一,高于中标基准价的排序第二。

2、若报价同时高于或低于中标基准价时,以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若报价相同,则由投标人现场抽签确定排序。

(三)有效报价少于三家时(不含三家),不能计算中标基准价,按照以下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有效报价为2家时,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定中标候选人;有效报价为1家时,推荐为唯一中标人;有效报价为0家时,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优先推荐低价中标或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推荐中标候选人。

排序前三名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撰写评标报告。

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认真收集保存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根据评标办法,评委对商务和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撰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经全体评委审议通过,并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情况;

(二)招标程序;

(三)开标情况;

(四)评标内容;

(五)推荐意见;

(六)附件(包括开标会议议程;唱标记录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问题澄清表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理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且必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

第三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即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具有参加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州国土资源局依法实施监督,并邀请州监察局派出国土建设监察分局参与监督。

第四条 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

(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审查;

(六)编制资格预审审查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

(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编制。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1、        工程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        招标人能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

3、        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

4、        资格条件和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和审查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

5、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时间和方式;

6、        资格预审的安排;

7、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申请。

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三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可以采用直接发售、邮购发售和网上下载发售等方式进行,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申请人合理的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最短从停止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格预审审查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1、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1)不具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申请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或者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

(3)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不满足要求的;

(4)投标申请人没有领取安全资格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

(2)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签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不全或主要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4)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重要内容存在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5)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符合性条件的。

(二)必要合格条件审查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审查办法中必要合格条件内容进行审查。

未全部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三)澄清与核实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和重要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

如内容失实,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有权不通过其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及时发送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十二条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过多,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一个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超过30家以上,不含30家),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则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在公证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投标申请人随机抽取20家作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若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人数不足3个时,招标人应宣布本次资格预审失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组织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书面资格预审报告(见附件二),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其投标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

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为防止串通投标的行为发生,有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上下级关系、股东关系等)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申请人一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审查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已订立合同的可终止合同。

该投标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对本办法“附件”中的内容及标准作调整的,必须报州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十九条 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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