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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和加强本行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ⅩⅩ农村信用社县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导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业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

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四条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本行董事会、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支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三级机构组成。

本行董事会为本行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本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过支行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

下设办公室于信贷管理部,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六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6个月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系数,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客户经理通过借款人的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率、入股情况、单笔贷款额、在信用社信用记录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七条贷款定价的确定。

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全本行贷款定价的确定。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八条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和初始定价及利率调整相结合。

初始定价公式为:

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九条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第十条

(一)初始定价。

1、企业信用等级指标: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2、抵押率。

按抵押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3、担保方式:

分为黄金店面抵押、一般店面及住房抵押、厂房及土地抵押、信用共同体、联保、保证、信用等七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4、忠诚度:

(1)股金比例。

客户在我行入股占我行全部股金比例越大,贷款利率越优惠。

所占权重为10%。

(2)合作时长。

和我行建立业务关系时间越长,利率越优惠。

所占权重为2%;

(3)在我行抵押优质资产占客户在金融机构抵押优质资产比例。

比例越大贷款利率越优惠。

所占权重为5%。

5、贡献度:

(1)存贷比。

客户在信用社的贷存比例:

指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前六个月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与申报贷款之比(开户不足半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40%。

(2)贷款额:

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

6、征信记录。

客户在本行和他行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的最高违约次数计算,未有记录的视同无违约记录。

承兑业务一次垫款记录等同于5次贷款违约记录。

所占权重为10%。

(原则上按揭贷款有5次以上未跨月逾期记录和经营性贷款有2次以上未跨月逾期记录或按揭贷款有1次及以上跨月逾期记录和经营性贷款有1次及以上跨月逾期记录,均按最高上浮比例定价。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序号

系数浮动指标

0

0.2

0.4

0.6

0.8

1.1

1.3

1.5

权重

计算公式

1

企业信用等级指标

企业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5%

 

未评级企业资产负债率

10%以下(以下均含)

20%以下

30%以下

40%以下

50%以下

60%以下

60%以上

 

5%

未评级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当前负债总额+拟贷款金额)/(企业当前资产总额+拟贷款金额)

2

抵押率

80%以上

70%以上

60%以上

55%以上

50%以上

45%以上

40%以上

40%以下 

5%

抵押率=贷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值

3

担保方式

 

本行存单

黄金店面抵押

一般店面及住房

厂房及土地抵押

信用共同体

联保保证

保证 

15%

 

4

 

 

忠诚度

股金占比

10%以上

8%以上

6%以上

4%以上

2%以上

1%以上

1%以下

未入股

10%

 

合作时长

10年以上

8-10年

6-8年

4-6年

2-4年

1-2年

3-12个月

3个月以下

3%

 

优质资产

抵押率

100%

80%

60%

50%

40%

30%

20%

10%及以下

5%

 

5

 

贡献度

存贷比

100%以上

70%以上

40%以上

20%以上

10%以上

5%以上

5%以下

1%以下 

40%

企业贷存比=前六个月在信用社日平存款余额/本次申报贷款金额

贷款额

社团贷款

>1000万元

>700万元

>500万元

>300万元

>100万元

>50万元

50万元及以下

2%

 

 

征信记录

10年以上无违约

8年以上无违约

6年以上无违约

5年以上无违约

3年以上无违约

3年之内有1次违约

3年之内有2次违约

3年之内有3次及以上违约

10%

 

6

(二)动态调整

2、本业务发生后按期还本付息,无逾期记录。

无逾期记录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减5%;有一次利息逾期记录加10%,有一次本金逾期记录加20%

3、本业务发生后客户资金归行率。

资金归行率达到100%,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减10%,资金归行率每少10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少减2.5个百分点;资金归行率为60%,利率上浮幅度不变,60%以下,每少5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增加10。

4、本业务发生后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比业务发生前增幅。

日均存款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减2.5%,每减少5个百分点,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增加5%。

发生业务前客户在我行存款日均余额为贷款金额5%以下的,利率上浮幅度不变。

5、本业务发生后客户在我行帐户由一般账户转为基本账户。

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10%。

6、本业务发生后客户在我行代发工资。

代发工资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1%,51-100人的,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1.5%,101-300人的,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3%,300人以上的,。

利率上浮幅度比初始利率下调5%。

按以上指标调整后的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30%,最低上浮幅度不得低于同期基准利率的40%。

 

第十条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0%。

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抵押率。

按抵押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考虑到厂房及土地的变现能力较差,对厂房及土地抵押的在实际抵押率的基础上加15%选择浮动系数。

(二)担保方式:

分为黄金店面抵押、一般店面及住房抵押、厂房及土地抵押、信用共同体、联保、保证、信用等七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5%。

(三)入股情况:

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我行入股越多,贷款利率越优惠。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5%。

(四)家庭成员在信用社的贷存比例:

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前六个月的存款与申报贷款之比。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0%。

(五)单笔贷款额:

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六)在信用社信用记录情况。

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序号

系数浮动指标

0

0.2

0.4

0.6

0.8

1.1

1.3

权重

计算公式

1

抵押率

10%以下

30%以下

40%以下

50%以下

60%以下

65%以下

70%以下

5%

抵押率=贷款金额/抵押物评估价值

2

担保方式

黄金店面抵押

一般店面及住房

厂房及土地抵押

信用共同体

联保保证

信用

15%

 

3

股金

10%以上

8%以上

6%以上

4%以上

2%以上

1%以上

15%

 

4

贷存比

100%以上

60%以上

30%以上

20%以上

10%以上

5%以上

0

50%

存贷比=前六个月家庭成员在信用社日平存款余额/本次申报贷款金额

5

单笔贷款额

社团贷款

10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5%

 

6

在信用社信用记录(无欠息记录的时间)

10年以上

5年以上

3年以上

2年以上

1年以上

无信用记录

有不良记录

10%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最低浮动幅度的确定。

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率的上浮幅度,目前最低浮动系数暂定为0%。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方法。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的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Σ(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优惠标准的确定方法。

(一)贷款户是本社社员,且入股金额超过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可享受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农村信用社战略合作伙伴,即与农村信用社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在农村信用社代发工资;安装转账电话或POS机;通过农村信用社的销售渠道购买企业及个人的各类保险,如车辆险、企业财产险、员工意外险;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经常发生业务往来;同时满足以上四点贷款利率可在根据以上标准计算的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优惠5%。

(三)对特定的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其浮动幅度可在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优惠减幅,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四)对特定的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优惠,必须报经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理事长审定。

第十四条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特色贷款业务,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银商亲”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等按相关贷款管理有关利率的确定方法确定。

(三)贴现贷款利率按中国票据网(http:

第十五条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利率,按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再上浮一个档次(10%)执行。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的激励。

上年到期贷款利息收回率达到98%,到期贷款收回率达到95%以上的基层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在本社的贷款权限范围内,允许在上述一般贷款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增、减幅5%。

 

第五章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七条贷款一般按季计、结息,1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可按季计息,利随本清。

第十八条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

中长期贷款按一年一定调整利率,短期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十九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100%。

 

第六章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一般贷款利率浮动和优惠贷款利率浮动,由信贷员根据本管理办法测算,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实际应执行利率的计算过程,按正常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

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的,需经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理事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所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两级档案管理,基层社将贷款定价相关材料作为贷审批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档案,本行将授信审批委员会审定的相关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各部门、基层社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三条负债成本测算、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和提供。

财务会计部负责测算上一年负债的单位平均成本和不同期限结构的单位负债成本、上一年贷款费用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来确定提供给信贷部门的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不同期限贷款的参照保本利率,供授信审批委员会参考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信息的监测和提供。

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各项贷款贷后管理信息、贷款运行状态、主要贷款投入行业的市场风险状况、主要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做月度监测分析,向授信审批委员会报告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场贷款利率信息的搜集和提供。

每个基层社应明确1名信贷员负责搜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并按月逐级报告,信贷管理部负责每月搜集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贷款利率,信贷管理部负责进行对比分析,以供授信审批委员会参考。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社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

规定的由本行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基层社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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