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恐防制法之银行实务问答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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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恐防制法之银行实务问答集

資恐防制法之銀行實務問答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1日

金管銀法字第10600090550號函洽悉

問答集內容僅供參考,各會員機構應按個案實際情形,依相關法規辦理,如遇疑義,應以相關主管機關之解釋為準。

Q&A

備註

(1)通則

1.資恐防制法要求金融機構通報並凍結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從哪裡可以獲得最新的制裁名單或相關措施的資訊?

[答覆]

1、制裁名單公告於法務部調查局網站公告之資恐專區:

http:

//www.mjib.gov.tw/mlpc/,制裁名單主要涵蓋四種對象:

(1)涉嫌犯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2)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3)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及

(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2、其他資恐防制法相關措施(如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所為之除名、酌留費用或許可為特定支付之決議),亦會公告於資恐專區。

2.制裁名單多久更新一次?

[答覆]

制裁名單會經常更新,並沒有一定的更新時間,建議各金融機構密切造訪資恐專區並隨時關注制裁名單的更新。

3.何謂「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答覆]

1、資恐防制法將「財物」與「財產上利益」並列,在解釋上「財物」之意,應與刑法上財產犯罪所稱之「物」相當,即原則上需要有財產價值之物;而「財產上利益」則可解釋為「(財)物」以外,具有經濟上的一切價值之權利或利益等。

2、舉例而言,包括金錢、支票、匯票、金條、銀行存款、儲蓄帳戶、票據、股票、債券、優惠券、抵押權、質權、或其他擔保物權、倉單、提單、受託憑證、銷售單、或其他任何所有權或債權憑據、貸款或授信、選擇權、可轉讓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應付帳款、保單、保管箱及其內容物、年金、或任何相同性質的金融服務。

1.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第3點,為保全追繳、追徵或抵償,得扣押之財產,除動產外,並包括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參酌聯合國維也納公約第1條「定義」

(p)款:

「收益」係指直接或間接通過第三條第一款確定的犯罪而獲得或取得之任何財產。

(q)款:

「財產」係指各種資產,不論其為物質或非物質的、動產或非動產、有形或無形的,以及證明對相關資產享有權利或利益的法律文件或文書。

3.參酌我國刑法第38-1條第4項立法理由,「

(一)…反貪腐公約第二條第d款、第e款、巴勒摩公約、維也納公約均指出犯罪所得係指因犯罪而直接或間接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而財物及利益則不問物質抑或非物質、動產抑或不動產、有形抑或無形均應包括在內。

…。

爰參照德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日本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日本組織犯罪處罰法第二條第三項、日本麻藥特例法第二條第四項,增訂第四項,明定犯罪所得包括其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均為沒收範圍。

(二)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如:

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

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

4.參酌新加坡Terrorism(SuppressionofFinancing)ActCap325、美國31CFR597.302、英國TerroristAsset-Freezingetc.Act2010,針對經指定制裁對象所有之財物(Property)或財產上利益(interest),均有廣泛的定義,包含經指定制裁對象的所有具經濟價值之財物或利益,並包括衍生的利益,幾乎涵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所有服務。

4.金融機構如有遵循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的適用疑義,可向哪個單位詢問?

[答覆]

金融機構可以電話、郵寄、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聯繫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

(02)29189746

收件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傳真─(02)29131280

Email:

amld@mjib.gov.tw

5.金融機構應多久確認一次客戶是否為制裁名單上的人?

[答覆]

應由金融機構根據內部決策及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

惟請留意,如果金融機構未能有效識別並凍結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例如:

恐怖分子的帳戶),後果將十分嚴重,金融機構將可能面臨資恐防制法及相關金融法規裁罰處分及聲譽受損。

參酌美國OFAC問答集第28題。

6.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行/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帳戶及金融往來,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知悉有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情事,是否需通報回我國?

是否適用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下稱「本辦法」)?

[答覆]

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行/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帳戶及金融往來,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知悉有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情事,不需通報回我國法務部調查局,惟仍需注意外國當地法規之遵循。

參酌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事項範本第11條第11款。

7.經指定制裁對象之通報和可疑交易申報之關係?

[答覆]

依據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者,金融機構應依洗錢防制法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金融機構知悉客戶或其他交易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其時點不限於交易發生時,因此資恐防制法通報規定與洗錢防制法可疑交易申報規定判斷標準及應申(通)報資料各異,應分別依規定辦理,並無已依資恐防制法通報者即不需依洗錢防制法申報可疑交易,反之亦然。

鑑於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2項規範金融機構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時,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規定及通報內容,與金融機構如發現疑似洗錢交易表徵,須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二者規範金融機構須注意之義務及向法務部調查局申(通)報之內容亦有差異,爰應分別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定辦理。

8.依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如果因業務關係知悉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金融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所謂「自知悉之日起」從何時起算?

[擬答]

「自知悉之日起」是指金融機構於進行檢核後,確認客戶及其他交易人身分或背景資料與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資料確實相符(TrueMatch)時起算。

一旦經查確實相符(TrueMatch)即構成知悉,自該日起十個營業日內,金融機構應立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9.如果懷疑客戶擬進行之交易涉及經指定制裁對象,但因為資料不完全而無法確認是否確實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時,該如何處理?

[擬答]

因為資料不完全而無法確認交易人是否確實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時,金融機構在未能確認是否為經指定制裁對象之前應暫停交易。

金融機構宜儘速與客戶再次確認交易人(如:

受款人)是否係資恐防制法之經指定制裁對象,如確認交易人係資恐防制法之經指定制裁對象時,應拒絕交易並依資恐防制法凍結該筆交易款項,同時提出資恐通報並聯繫法務部調查局。

10.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客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實際受益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者,金融機構應否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凍結或通報?

[答覆]

依據法務部106年4月14日法檢字第10600018240函釋,有關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客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實際受益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者,參諸我國資恐防制法第7條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立法旨趣,以及FATF40項建議第6項及第7項建議要求,金融機構應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進行凍結並通報。

法務部106年4月14日法檢字第10600018240函釋,有關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客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實際受益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者,參諸我國資恐防制法第7條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立法旨趣,以及FATF40項建議第6項及第7項建議要求,金融機構應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進行凍結並通報。

11.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應及時通報並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予以凍結,惟如發現有酌留管理之必要費用、支付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債務、抵銷等其他即時處置之需求時,該如何處理?

[答覆]

1、金融機構就其所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果有支付必要費用或債務、抵銷等處置之需求時,應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並取得資恐防制審議會之許可後,始得為之。

2、如金融機構於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提出通報時,已有前述處置之需求者,金融機構得在通報書「潛在第三人權利義務」、「稅費評估」、「即時處置需求」等相應欄位中敘明相關情事,以即時由法務部調查局呈報給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是否許可。

3、請參見本問答集第(三)節「凍結實務釋疑」針對凍結特定帳戶或資產之說明。

(2)業務上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之通報

1.金融機構如果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通報,會不會違反對客戶的保密義務?

[答覆]

不會,依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因業務上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而通報法務部調查局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2.依資恐防制法應通報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金額門檻嗎?

[答覆]

沒有,應通報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資恐防制法通報。

參酌美國OFAC問答集第44題。

3.金融機構可以用什麼方式通報?

[答覆]

金融機構應填寫通報書(於封面頁填入通報機構名稱、聯絡人姓名並加蓋機構戳章)並附上相關資料,以郵寄、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通報予法務部調查局。

收件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傳真─(02)29131280

Email:

amld@mjib.gov.tw

並以電話確認

電話:

(02)29189746

4.金融機構辦理通報之人員,因業務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而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之事宜,應否令其保守秘密並防止通報資料及消息洩漏?

[答覆]

金融機構因業務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而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其人員依銀行法第28條及第48條等,就通報資料保守秘密。

考量制裁名單為公開資訊,以及本法並未就通報事宜有類似疑似洗錢申報之特別保密義務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7條),就通報資料之保密,宜回歸銀行法第28條、第48條等一般保密義務之規範。

5.該年度若無通報,是否需提供年度報告予法務部調查局?

[答覆]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金融機構以每年12月31日為結算基準日,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格式編製年度報告,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日當日依本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3月31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經向法務部調查局確認,若當年度並無通報案件,無庸提供年度報告。

(3)凍結實務釋疑

1.何謂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所指的「金融帳戶」?

[答覆]

1、只要是能儲存資金或係因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而提供商品、服務或其他金融交易者,都屬於金融帳戶。

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投資帳戶、基金、黃金存摺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交易帳戶、保管帳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信託帳戶等等。

2、所謂「資金」,包含貨幣、通貨、旅行支票、個人支票、銀行支票、匯票、股票、債券、信用狀和任何其他可轉讓票據或是任何跟前述交易有關之電子憑證。

參酌美國31CFR597.310。

另依照BaselCommittee定義“Anaccountisdefinedasanyformalbankingorbusinessrelationshipestablishedbyabanktoprovideorengageinproducts,services,dealings,orotherfinancialtransactions.”

2.金融機構業務實務上,哪些情形該注意是否會造成「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

[答覆]

1、金融機構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不屬於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之「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的情形時,應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即不得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

2、金融機構業務如涉及保管箱、非資金類的擔保品或信託財產、提單等,應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

3.如果凍結了客戶的資金或拒絕交易,該怎麼跟我的客戶說明?

[答覆]

金融機構得通知其客戶,說明已依資恐防制法凍結其資金或有拒絕交易之情事,客戶得依資恐防制法第五條或/及第六條相關規定申請除名、酌留費用或許可為特定支付。

參酌美國OFAC問答集第41題。

4.如果經指定制裁對象試圖來我們銀行開戶,我該如何處理?

我應該先開戶再把錢收下嗎?

[答覆]

依照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銀行不得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因此,銀行不得為經指定制裁對象開戶。

如果銀行一旦持有或控制任何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銀行必須馬上凍結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也就是說,即便銀行拒絕為經指定制裁對象開戶,如果銀行收到經指定制裁對象提出開戶的申請時,同時也拿到了開戶申請的資金,銀行不得受理開戶且應馬上凍結那筆資金。

參酌美國OFAC問答集第42題。

5.凍結資金如何處置?

[答覆]

1、既有客戶

(1)客戶帳戶未關戶之情形:

銀行可以依照在該名客戶被指定為制裁名單對象之前,銀行與該名客戶原先的契約內容管理該筆資金並計息(如有),但銀行不得對該資金為資恐防制法所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款、匯款或轉帳等。

資金可以置於該銀行既存帳戶,並註記為依資恐防制法凍結之帳戶,該帳戶只有在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經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的情況下才可借記扣款,有些銀行選擇就各筆凍結交易(資金)分開開立帳戶,也有銀行會用一個總帳戶(omnibus),下面再分子帳戶來儲存各筆凍結資金。

(2)與客戶終止業務關係之情形者:

若客戶於建立業務關係後為經指定為制裁對象時,銀行得依契約約定與客戶終止業務關係。

於此情形下,就凍結之客戶資金,銀行得以開立總帳戶(omnibus)之方式來儲存各筆凍結資金。

2、非既有客戶

如果是非既有客戶的資金遭凍結後,因帳戶未開成或資金所有人無帳戶,銀行可將款項列為其他應付款,待之後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再處理。

參照美國OFAC問答集第32題。

參酌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

6.若銀行收到客戶匯款給指定制裁對象的指示該如何處理?

[答覆]

若銀行收到客戶匯款的指示,明確要求在其所有帳戶上扣款給指定制裁對象時,銀行必須遵循指示進行扣款,把相關款項予以凍結,並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參酌美國OFAC問答集第53題。

7.被凍結之資金種類是股票、債券、信用狀或其他有價證券時,金融機構應如何處理?

[答覆]

若被凍結之資金種類是股票、債券、信用狀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無法馬上兌現時,金融機構得以資金種類之原有形式持續持有至到期日屆至或結/清算為止。

金融機構亦得支付該金融商品所衍生之任何股利、利息、或其他收入給凍結帳戶,但金融機構應防止被凍結的資金為經指定制裁對象直接或間接所利用。

參酌美國31CFR597.203。

8.如果被凍結的資金在被凍結前是存放在利息帳戶,資金被凍結後銀行應該付多少利息?

[答覆]

可參見Q5,如銀行與該名客戶原先契約內容約定有計息,則依原先契約約定給付利息。

9.金融機構可以從凍結帳戶中扣取一般服務費嗎?

[答覆]

1、金融機構於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取得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的許可後,可以對遭凍結的帳戶扣取一般服務費用,該費用必須和既有公告的相關服務收取標準或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所約定之標準一致。

2、故金融機構得於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提出通報時,在通報書「稅費評估」欄位中敘明相關服務費用及收取標準,以即時由法務部調查局呈報給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是否許可。

3、前述一般服務費用,包括受凍結帳戶所有人所積欠之跨行轉帳、跨行提款、預借現金、繳費等金融服務之手續費、調取交易憑證紀錄、對帳單影本、信用報告申請費用、掛號郵寄費、保管費、或其他類似收費。

參酌美國31CFR597.504、OFAC問答集第34題,許可金融機構對遭凍結的帳戶扣取一般服務費用。

10.第三人可以匯款至金融機構的凍結帳戶嗎?

[答覆]

第三人可以匯款至金融機構的凍結帳戶,金融機構應將匯入之款項凍結並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提出通報。

參酌美國31CFR597.503、英國OFSI問答集。

11.若借款人被指定為制裁對象時,銀行與借款人間的授信和貸款合約應如何處理?

擔保品應如何處理?

[答覆]

1、銀行應依資恐防制法向法務部調查局即時通報,在通報書中宜敘明授信和貸款合約之主要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及授信現狀。

如果有擔保品(不論是否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所提供),也需載明擔保品之敘述及權利範圍。

2、銀行應停止一切履行授信和貸款合約相關之授信行為(例如:

允許動撥借款)。

3、如欲就擔保品行使權利,銀行應依據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向資恐防制審議會申請並取得決議許可後,始能對擔保品進行拍賣、抵銷或其他處分之行為;此外如拍賣或處分擔保品依法需取得執行名義者,銀行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向資恐防制審議會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申請決議許可。

12.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含抵押物所有人)被列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身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該如何處理?

[答覆]

1、經金融機構聲請後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過程中,如強制執行債務人被列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此時銀行宜儘速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向資恐防制審議會申請決議許可。

2、金融機構同時應通知執行法院該強制執行標的物在尚未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取得資恐防制審議會許可前應予以凍結,請求法院為暫時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於取得審議會許可後再請求法院續行執行程序。

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

13.若是在跨國匯款中,銀行擔任轉匯銀行的角色時,應確認哪些交易方為制裁對象?

[答覆]

如果在跨國匯款中或其他由銀行擔任中介方角色之類似交易中,銀行單純擔任中間轉匯銀行(intermediarybank),由於並未與終端也就是最終付款及最終收款方有任何直接的商業或交易關係,應僅需針對跨國匯款交易中所顯示之匯款、受款方及相關銀行對進行受制裁清單的確認。

如確認匯款、受款方及相關銀行係依資恐防制法經指定制裁對象時,銀行應依資恐防制法凍結該筆交易款項,並向法務部調查局提出通報。

參酌美國OFAC問答集第116題。

14.銀行擔任次保管銀行之角色,若主要保管銀行被制裁時,次保管銀行該如何處理?

[答覆]

1、若主要保管銀行被指定為制裁對象時,次保管銀行不得依原次保管契約再提供任何服務。

且如果次保管銀行為主要保管銀行(指定制裁對象)持有任何第三方之財物或利益者,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應被凍結且不得返還給主要保管銀行或第三方。

2、惟第三方得依據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法務部調查局向資恐防制審議會申請許可,由經指定制裁對象支付或履行其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15.金融機構與經指定制裁對象於制裁前已進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於被制裁後,該衍生性金融商品該如何處理?

[擬答]

1、金融機構與經指定制裁對象於制裁前已進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於被制裁後,銀行可依與客戶之契約內容處分客戶所有部位,立即進行終止、進行結算或平倉。

惟若有前述處分需求,銀行於填寫通報表時,應清楚說明已採或擬採措施。

2、金融機構應確保經指定制裁對象不能提領、移轉該交易帳戶的任何資金。

參酌英國相關實務。

16.在信託架構下,何種對象被制裁才適用資恐防制法凍結規定?

[答覆]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銀行應凍結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中財產上利益,在依據我國信託法成立的信託架構下,應包含任何依信託法得對信託財產主張管理、處分、受益、控制等權利及利益,因此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或財產之人如為指定制裁對象時,金融機構應凍結該信託帳戶或財產。

參酌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四點

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

…三、前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下列資訊以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

...

(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

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17.保管箱應如何凍結?

[答覆]

1、銀行需通知法務部調查局其持有經指定制裁對象的保管箱。

當保管箱內容物不明時,銀行應於通報表中說明該保管箱之內容物不明,銀行在通報時不需先打開或檢查保管箱。

2、凍結期間如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銀行得參酌銀行辦理保管箱業務自律規範第十四條規定,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

3、保管箱依法凍結後,於租期屆至後,銀行可以視業務需要於取得資恐防制審議會之決議許可之後,會同法院公證人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於同一營業處所範圍內移動及妥善存放保管箱內容物;但應注意不得為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許可範圍外之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

4、需注意的是,凍結期間內未取得資恐防制審議會之決議許可前,銀行不得讓經指定制裁對象及任何第三人接觸其保管箱或取得內容物。

參酌英國OFSI問答集(Financialsanctions:

guidance)9.2.8。

參酌銀行辦理保管箱業務自律規範:

(一)第十四條(扣押及強制執行程序):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銀行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經扣押者,銀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及

(二)第十條(未辦理續退租作業程序):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銀行通知後,逾雙方約定期限未辦理續租,或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銀行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依照雙方契約銀行得依法請求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之聯絡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惟考量其他因素認為不宜破封開箱者,得緩辦之。

18.可以更正先前填寫錯誤的凍結帳戶資訊嗎?

[答覆]

如果是在該經指定制裁對象受制裁之前已存在的錯誤資訊,而且帳戶使用約款允許金融機構更正錯誤的帳戶資訊時,金融機構可以逕自更正該錯誤而不用經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但是金融機構必須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前述更正。

參酌英國OFSI問答集(Financialsanctions:

guida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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