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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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正式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正式版

Signingacontractcan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bothparties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avoidmanyunnecessarydisputes

(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

MZ-HT-00220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正式版

说明:

本合同的作用是任何有合作关系的双方都可以签订合同,可以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议,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示范文本

目录

投资者须知

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第二章开户

第三章交易委托

第四章结算

第五章行权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九章其他事项

合同附件一开户申请表

合同附件二佣金收取标准

合同附件三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投资者须知

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申请开户时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现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现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

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理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权保证金的安全,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权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登记的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和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转账办理。

(六)知晓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投资者知晓其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

()或者()(二者选其一)。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进行查询。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密码及其他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操作,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经期权经营机构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

(十)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公司的有关规定

( )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权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 )公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 )公司不得代理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 )公司、投资者收付期权保证金,不得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投资者开展期权交易的合约及保证金账户进行期权交易,不得代投资者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投资者从事期权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一)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权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投资者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自律机构的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价。

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以上《投资者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期权经营机构法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甲方的交易权限。

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

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二章开户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同样指定在乙方并委托乙方托管、结算。

第八条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九条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条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乙方根据要求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

甲方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

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六条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

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甲方的交易权限。

第十九条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乙方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前以电子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乙方有根据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

第二十一条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确认。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第二十二条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交易委托

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期权交易客户端、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

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上交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

第二十六条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上交所规定的要求。

乙方电脑系统和上交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上交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二十七条甲方进行网上交易的,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

甲方同意,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条甲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乙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电话交易密码)。

乙方受理甲方电话委托业务的电话号码为:

 。

通过乙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甲方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条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

甲方同意,乙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甲方或者甲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期权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第三十五条甲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乙方要求撤回指令。

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上交所全部或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的,甲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错误执行甲方交易指令,除甲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甲方提供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乙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乙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对甲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甲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乙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乙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乙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乙方应予以解释,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作出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四章结算

第四十条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结算参与人以其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期权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仓。

甲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甲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第四十二条甲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乙方交纳足额权利金、保证金;乙方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应当向甲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四十三条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或其委托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转。

乙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甲方承担因其委托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三)乙方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甲方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乙方发送的有关甲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甲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情形的,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甲方被实施现金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乙方对甲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甲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乙方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供甲方查询。

甲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乙方可以不对甲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甲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七条乙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甲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八条甲方可通过()或者()(二者选其一)登录前述查询系统。

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告知甲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甲方应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查询系统登录密码。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同时采用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通知甲方(注:

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下同):

(一)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二)追加保证金通知: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三)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四)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营业场所公告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五)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营业场所公告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

□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情况、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甲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甲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乙方应及时补发。

第五十一条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异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五十二条乙方或者甲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提出变更方负责。

第五十三条甲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甲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

第五十四条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的确认不改变甲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

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五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

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章行权

第五十六条期权合约到期前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采取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逐日提醒甲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网站公告

□营业场所公告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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