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针对新刑诉新民诉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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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针对新刑诉新民诉修改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以下为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但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除:
1)对“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为合理性审查;
2)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人))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8、诚实信用原则(新)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在宣告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已追究的处理:
公诉
自诉
立案
不立案决定
法院不应受理
侦查
撤销
N/A
审查起诉
不起诉决定
N/A
审判
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其他裁定终止审理
同公诉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同民事。
使用“决定”。
被申请回避者在回避决定前暂停工作,但在复议期间不暂停。
但在形诉里,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前的侦查工作不用暂停。
回避制度的比较参考P6
3、两审终审制度:
同民事
(我国行政诉讼没有简易程序)
1、审判组织:
(1)合议制度:
与行政诉讼相同,除了下面的例外。
(2)独任制:
民选资格,重大疑难,支付令,公示催告
(例外: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时用合议庭))
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违反回避的,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
仲裁庭:
3名仲裁员,双方各选一个代表方,第三个作为首席仲裁员,且意见不一致时,首席的意见为准。
1、审判组织:
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
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其中简易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只是可以,而非应当)。
(2)合议制:
一审:
基层和中级法院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
二审理:
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为3-5人(限审判员,二审不能有陪审员);
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
(3)审判委员会:
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受案范围(对刑诉而言为立案管辖)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1、公安机关:
负责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2、人民检察院: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需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交叉管辖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亲告罪(即一般均是自诉),其中侵占罪是严格只能自诉,而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能成为公诉案;
2)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案等-P20
地域管辖
P23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若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
(1)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
(2)民诉意见的规定: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注意对于赊销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在加工承揽、财产租赁合同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无约定以使用地为准;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对于上述合同之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可以协议管辖,但此时不得又协议仲裁,协议管辖内容参考P29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此外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与被害人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4)抓获地、最初停泊、最初降落、列车上按协议或最初庭停靠、国民在驻外使馆犯罪的、漏嘴由原审法院、新罪根据情况分别由服刑地、犯罪地、服刑地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移送管辖
无管辖权同级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应当移送:
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且只能移送一次;
不得移送:
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以行政区域、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为由移送的;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纠纷并先立案的;
管辖存在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可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解决方法:
1)原告选择一个;
2)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
3)受诉法院一并管辖
4)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以内)提出(原告、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裁定驳回的异议可以提起上诉,其中对裁定成立的异议原告也可以上诉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考点:
是逐级而不是直接上报。
管辖权向上转移
同民诉
上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时;
下级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需要由上级审理而报请的。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之前是可以,现在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成本,更有利于被告人而在解释里改为应当)
专门法院管辖
1、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
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含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
3、铁路运输法院:
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1、军事法院: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
(1)属于刑诉法204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无该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同时具有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刑诉法解释)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刑诉法解释)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无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行政法特别)、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一般仅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特殊情况下有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被代表人)
1、原告
2、被告:
1)经上级批准,为署名机关
2)存在复议机关的情况,维持的由原机关,改变的由复议机关,法定期间内不作决定的为复议机关
3)委托的机关,包括授权行为也视为委托
4)派出机关(不是派出机构)
5)派出机构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授权,否则无资格成为被告
6)两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具体行为,为共同被告
被告不适格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相反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1)必要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普通共同诉讼人:
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
4、诉讼代表人:
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原告方人数众多,同案原告须5人以上,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1-5人,而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
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而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5、第三人:
(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有权放弃、变更诉讼、撤诉,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参诉程序为起诉参加。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虽无独立请求权,但若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若非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缺席,从而未能参加诉讼,但仍然能够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民事权益的,自知道损害6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注意不是申诉)
参诉程序分为:
1)可以通知参加的诉讼:
P53
代位权合同、撤销权合同、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劳动争议、承包合同
2)不可以通知的情形:
P53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共有的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
3、控告权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和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5、申诉权: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上诉权:
除被害人外,其他当事人均有
辩护人
无
无
1、不能提任辩护人的人(消极范围)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招待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