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の案例分析专业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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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の案例分析专业练习题
201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の案例分析专业练习题
一:
[问题]
1.施工单位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
监理工程师对所附各项工期顺延、经济索赔要求,如何确定认可?
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对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金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案]
1.关于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
(1)工期顺延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予补偿;
①因业主原因:
E工作补偿3天,H工作补偿3天,G工作补偿2天;
②因业主要求变更设计:
F工作补偿3天;
③因公网停电:
F工作补偿1天,I工作补偿1天。
应补偿的工期:
131-124=7天
监理工程师认可顺延工期7天。
(2)经济索赔
①机械闲置费:
(3×240+4×70+2×55+3×70)×50%=660元
②人工窝工费:
(3×30+4×35+2×15+3×35+1×20)×50%=5390元
③因属暂时停工,间接费损失不予补偿。
④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合计:
660+5390=6050元0元
二:
“问题”
(一)该楼的施工图预算是采用单价法编制的,监理工程师如何对其进行审查。
(二)合同规定,承发包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为此,承包方要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师如何进行工程计量?
承包方在监理师计量过程中如何做?
“答案”
(一)
1.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①熟悉施工图纸;②了解预算包括的范围;③弄清预算采用的单位估价表。
2.选择合适的审查方法,按相应内容审查。
其中,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审查工程量;②审查预算单价的费用;③审查其它有关费用。
3.综合整理审查资料,并与编制单位交换意见,定案后编制调整预算。
(二)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计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方报告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
如果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计量结果仍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收到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方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不按约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承包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予以确认。
三:
背景材料:
为了加强我国与国际上各国的政治、经济交往与合作,决定由政府投资在某市修建一个高标准、高质量、供国际高层人员集会活动的国际会议中心。
该工程项目位于该市环境幽雅、风景优美的地区。
该工程项目已通过招标确定由某承包公司A总承包并签订了施工合同,还与监理公司B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机构在该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了以下几种情况。
1、该地区地质情况不良,且极为复杂多变,施工可能十分困难,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总承包商决定将基础工程施工发包给一个专业基础工程公司C。
2、整个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极高,建设单位要求监理机构要把住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关。
3、建设单位还要求监理机构对于主要的工程施工,无论是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还是精美的装饰工程,都要求严格把好每一道工序施工质量关,要达到合同规定的高标准和高的质量保证率。
4、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混凝土拌合料、砂浆材料和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及承重焊缝的强度达到质量要求的标准。
5、在修建沟通该会议中心与该市市区和主干高速公路相衔接的高速公路支线的初期,监理工程师发现发包该路基工程的施工队填筑路基的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监理工程师指令暂停施工,并要求返工重做。
但是,承包方对此拖延,拒不进行返工,并通过有关方面“劝说”监理方同意不进行返工,双方坚持不下持续很久,影响了工程正常进展。
6、在进行某层钢筋混凝土楼板浇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土建监理工程师得悉该层楼板钢筋施工虽已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签证,但其中设计预埋的电气暗管却未通知电气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
此时混凝土已浇筑了全部工程量的五分之一。
问题:
1、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哪几方面?
2、针对上述几种情况,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当分别运用什么手段以保证质量?
请逐次作出回答。
3、为了确保作业质量,在出现什么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通过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等手段进行控制;
(2)通过下达指令文件和一般管理文书的手段进行控制(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下达);
(3)通过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的手段进行控制(包括旁站监督、巡视检查和平等检验);
(4)通过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工作和活动;
(5)利用支付控制权的手段进行控制。
2、针对题示所提出的6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采用以下手段进行控制(逐项对应解答)。
(1)首先通过审核分包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控制分包商的资质(审核文件、报告的手段);然后通过审查总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实际为分包商提出的基础施工方案)控制基础施工技术,以保证基础施工质量。
(2)保证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可采取以下手段:
①通过审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试验报告等文件、报表、报告进行控制;
②通过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控制。
(3)通过规定质量监控程序严把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关;通过现场巡视及旁站监督严把施工过程关
(4)通过旁站监督和见证取样控制混凝土拌合料、砂浆及承重结构质量。
(5)通过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中止不合格填方继续扩大;通过停止支付工程款的手段促使承包方返工。
(6)通过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的手段,防止质量问题恶化与扩大;通过下达质量通知单进行调查、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审查与批准处理方案,下达返工或整改的指令,进行质量控制。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承包方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工程未依法检验确认合格,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不作处理,或如不停工,质量情况可能继续发展;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
(5)未经合法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未经检查认可,或检查认为不合格的进入现场并使用;
(7)擅自使用未经监理方审查认可或资质不合格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四:
【背景材料】
北京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承接了某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为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效地进行目标控制,监理单位对项目总目标进行了分解。
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监理单位将建设工程目标分解到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层次。
【问题】
1.该监理单位分解该建设工程项目目标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2.建设工程目标是否要分解到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取决于哪些因素?
【考点】
建设工程目标的分解。
【要点分析】
为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效地进行目标控制,仅有总目标还不够,还需要将总目标进行适当的分解。
【参考答案】
1.该监理单位分解该建设工程项目目标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能分能合;
(2)按照工程部位分解,而不按照工种分解;
(3)区别对待,有粗有细;
(4)有可靠的数据来源;
(5)目标分解结构与组织分解结构相对应。
2.建设工程目标是否要分解到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取决于:
(1)工程进度所处的阶段;
(2)资料的详细程度;
(3)设计所达到的深度;
(4)目标控制工作的需要。
五: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地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
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定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定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
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为: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现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上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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