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题及答案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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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题及答案汇总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题及答案汇总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指是贯穿于调节国际经济关系各类法律规范之中重要精神和指引思想,指是这些法律规范基本和核心。
涉及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伙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非互惠普遍优惠待遇:
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予以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3、有约必守原则:
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是当事国一旦参加订立双边经济公约或多边公约,就在享有该项公约赋予国际经济权利同步,也受到该公约和国际法约束,必要信守公约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诺言,履行自己国际经济义务。
4、国际货品买卖合同:
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有形货品买卖合同,其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国籍与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具备国际因素,在特定国家看来,就是具备涉外因素,而合同标则为出口或进口货品。
5、发价:
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品买卖为目,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愿按一定条件和她订立合批准思表达。
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
作出意思表达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如果十分拟定并且表白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意旨,即构成发价。
6、“货品相符”: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关于货品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重要某些。
卖方交付货品,必要与合同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品相符”问题。
货品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重要内容。
7、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就是指在国际货品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货品享有合法权利,她可以出卖这些货品。
她出卖这些货品,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品提出任何权利或规定。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规定”。
8、“预期违背合同”: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因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某些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断履行义务:
a.她履行义务能力或她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行为显示她将不履行其重要义务。
9、“主线违背合同”: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成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她依照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东西,即为主线违背合同。
卖方不交付货品、买方不支付价款、卖方所交付货品,违背了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品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她使用,因而经济上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应构成主线违背合同。
但是,如果违背合同一方并不预知并且一种同等资格、通情达理人处在相似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成果,那就不能以为是主线违背合同。
是主线违背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有权规定损害补偿。
如卖方主线违背合同,倘买方规定交付代替货品,也只有在主线违背合同步才可以。
10、风险移转:
所谓风险,指是足以致使货品毁损、灭失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沉没、飞机失事等。
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移转,也就是对风险导致损失承担移转。
在国际货品买卖,根据合同,货品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品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
货品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品买卖中风险移转。
11、国际货品买卖惯例:
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人们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
其初只是某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故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时候应当那样做,甚至彼此乐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获得了法律效力习惯。
对于惯例法律效力,有诸多国家法律,尚有些国际公约,都加以承认。
12、《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该协会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全文21条。
13、FOB:
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一种,是Freeonboard缩写或简称。
在详细使用时,在它背面要加注装运港。
FOB就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品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
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品灭失或损坏一切风险。
FOB规定卖方办理货品出口结关手续。
14、CIF: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缩写或简称。
在详细使用时,在它背面要加注目港。
在CIF,卖方必要支付成本费和将货品运至指定目港所需运费,还必要办理货品在运送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货品灭失或损坏风险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规定卖方获得最低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品出口结关手续。
15、FCA:
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一种,是Freecarrier缩写或简称。
在详细使用时,在它背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品出口结关将货品交至指定地点由卖方指定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精确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地点或地段内选取承运人照管货品地点。
依照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规定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步,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
16、支票:
票据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书面支付凭证。
17、汇票:
是票据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规定受票人在见票时及时或在指定或可以拟定将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支付凭证。
18、汇付:
是国际货品买卖一种惯用支付方式。
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一种支付方式。
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汇款告知或银行汇票去向与货币流向是一致,习惯上称为“顺汇”。
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19、托收:
是国际货品买卖一种惯用支付方式。
是由卖方依照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一种支付方式。
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去向同货币流向是相向,习惯上称为“逆汇”。
普通做法是跟单托收。
20、付款交单:
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她,从而她才可凭单提货。
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21、承兑交单:
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代号为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获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品,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
此种方式,固然只合用于远期汇票托收;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题。
22、信用证:
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品买卖中买方祈求,开给卖方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凭证。
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品买卖中被广泛采用。
信用证得名,是由于开证行以其自身信誉向受益人、议付行或汇票持票人保证,它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后,即对依照信用证开出汇票承担付款责任。
23、反倾销:
所谓“倾销”,指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有关产业导致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有关产业导致实质阻碍那么一种状况。
当倾销状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用必要反倾销办法,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反倾销办法,各国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24、反补贴:
进口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予以任何形式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有关产业导致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有关产业导致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用必要办法,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反倾销办法,各国普遍做法是对接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25、国际技术转让:
即跨国界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办法律行为。
即这种技术转让涉及到外国因素,或者说这种技术转让具备国际性。
26、国际技术转让法:
是调节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构成某些。
27、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是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将自己所有技术或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并收取价款或使用费,另一方当事人获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一方当事人跨越国界地以技术或技术劳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毕一定工作任务,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书面合同。
简言之,就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以转让技术为标合同。
28、专利技术:
是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专利权技术。
专利技术有三种:
创造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29、专利权:
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创造人或设计人对其创造创造所享有专有权。
依照各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有权禁止她人未经其允许擅自以营利为目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办法。
当前各国专利法都以创造作为专利权重要保护对象,但同步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也提供专利权保护。
30、商标:
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加工或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并使之与她人生产、加工或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相区别一种专用标志。
31、专有技术:
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和积累起来,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从未公开过并可转让又未获得专利权保护专门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设计和技能。
涉及产业性技术知识,也涉及商务性技术知识。
32、国际允许合同:
即国际使用允许合同,普通称为国际允许证合同。
它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书面合同。
33、独占允许合同:
是国际允许合同一种,即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为此,受方需向供方支付相称高使用费和提成费。
34、排她允许合同:
是国际允许合同一种,即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技术享有排她使用权,供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区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依然保存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权利。
35、普通允许合同:
是国际允许合同一种,即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步,供方在该地区内不但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中规定产品,并且尚有权将该项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这种允许合同也叫做非独占允许合同,受方采用这种允许合同所支付使用费和提成费要比独占允许合同便宜得多。
36、可转让允许合同:
是国际允许合同一种,即受方从供方获得技术,除自己使用外,尚有权在商定地区和期限内将所有技术或某些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这种合同也称“从属允许合同”、“分售允许合同”或“再转让允许合同”。
这种允许合同是在普通允许合同基本上订立。
37、不可转让允许合同:
国际允许合同一种,即在合同中规定不许受方再行转让其所获得技术使用权。
38、互换允许合同:
是国际允许合同一种,即供方和受方以价值相称技术,在平等互利基本上,互惠地互换技术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这种允许合同只是在特定状况下采用,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不具备普遍意义。
39、国际技术征询服务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用自己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毕一定工作任务,或者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征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者获得征询意见并付给报酬书面合同。
提供技术、劳务或派遣专家,完毕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征询意见一方当事人成为供方;接受工作成果、获得征询意见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
40、国际投资法:
是调节国际(跨国)投资活动各种法律规范总称,是国际经济法一种重要分支。
它重要构成某些,包括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和发达国家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各类双边性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关于跨国投资活动规范性文献,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
是国际经济法构成某些。
它是调节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各种法律规范总和。
它调节范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法律制度。
42、汇率:
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她国家货币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达另一国货币价格。
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达办法:
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直接标价法:
是一种汇率表达办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本国货币。
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特点是以若干单位本国货币表达一单位外国货币价格,因而又称本币汇率。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
是一种汇率表达办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外国货币。
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达一单位本国货币价格,因而又称外币汇率。
英国始终沿用间接标价法。
45、固定汇率制:
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一种汇率制度。
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浮动汇率制:
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一种汇率制度。
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局限性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外汇管制:
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行各种管理和控制办法。
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进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稳定。
48、国际融资:
是一种跨国借贷活动,重要涉及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国际定期贷款:
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公司、公司提供一种中短期贷款。
是一种典型国际贷款形式。
50、欧洲货币贷款:
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金融市场上发放一种国际商业贷款。
在货币发行国境外银行存款或放款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国际银团贷款:
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构成一种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商业贷款。
可以分为直接参加型和间接参加型两种形式。
52、项目贷款:
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方式。
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
其中后者又依照当事人订立各种合同层次分为三种形式:
双层次构造项目贷款、三层次构造项目贷款和四层次构造项目贷款。
53、国际证券私募发行:
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国际证券公募发行:
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发行方式。
公募发行证券可以在公开证券交易所流通。
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55、证券上市:
公开发行证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对象,叫做证券上市。
各国证券管理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条件,例如,发行人资本、赚钱或分派和股息额达到一定数额;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适销;商业信誉较高等等。
56、融资性租赁:
是国际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最基本形式,普通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规定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一种租赁方式。
57、杠杆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一种方式,又称衡平租赁,它是指租赁物购买成本小某些由出租人出资,大某些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一种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贷款以租赁物作为抵押,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即贷款只能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到偿还。
58、转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一种方式,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商处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
它涉及两个独立租赁合同。
59、回租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一种形式,是指公司通过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机器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卖给出租人,同步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再把这些东西租回来一种租赁形式。
60、卖主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一种形式,是指制造商为了促销,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然后又将设备转租给承租人一种租赁方式。
61、营业合成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一种形式,它特点是承租人只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基本租金,别的某些租金则依照承租人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来支付。
因而,出租人租金收入数额取决于承租人收益。
62、项目融资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一种形式,是指项目公司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以项目公司收益作为支付租金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租赁融资抵押,并也许为出租人设定其她担保一种租赁方式。
63、经营性租赁:
是国际租赁一种形式,又称服务性租赁,这种租赁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64、维修租赁:
是国际租赁一种形式,由融资性租赁与出租人提供多项服务相结合构成。
租金中涉及出租人服务费,因此总租进较高,但同步也省去了承租人自行办理所耗费用。
65、综合租赁:
是国际租赁一种形式,是租赁与其她贸易方式结合在一起一种租赁形式。
普通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方式。
66、跨国银行:
普通是指在某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储款、投资及其她业务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总行和设在东道国诸多分支机构构成。
67、国际税法:
是调节国际税收关系法律规范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产生与发展而形成一种新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一种分支。
它调节对象涉及国家间税收分派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
68、税收管辖权:
是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在税收领域内体现,是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权力。
税收管辖权导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不受任何外力干涉。
69、国际重复征税:
是国际税收关系焦点,普通指两个国家各自根据自己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步征税。
在个别状况下,也有也许发生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征税对象重复征税。
70、国际重叠征税:
重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区别是:
第一,纳税人不同;第二,税种有也许不同。
71、免税制:
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办法之一,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所得与位于国外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普通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72、抵免制:
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办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3、扣除制:
是某些国家用来缓和国际重复征税一种办法,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容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限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纳税承担,但却不能像免税制和抵免制那样地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74、减税制:
是用来缓和国际重复征税一种办法,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收入予以一定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合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一定比例计征税收等。
75、税收饶让抵免:
又称税收饶让,是一种特殊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有来源国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予以抵免。
76、国际税收协定(公约):
是主权国家为调节互相税收关系所订立书面合同。
在所得税方面,国际税收协定涉及综合性协定和单项性协定。
在其她税种方面,关于于遗产税和增与税国际协定,也关于于关税协定等。
77)国际海事法:
是调节国际(跨国)商业活动中海上运送关系及其他涉及船舶各种关系法律规范总称,是国际经济法一种重要分支。
78)国际班轮运送合同:
是指船公司按照预先发布固定期间、航线、港口顺序和运费率,从事国际货品运送所订立合同。
班轮又称“定期船”,其所承运货品重要是成件杂物,非大宗散货。
79、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单证。
80、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某些舱位,装运商定货品,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商定运费合同。
虽有租船合同之名,实则为一种海上货品运送合同。
81、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商定船舶,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由承租人在商定期间内按照商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合同。
8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运送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送方式,负责将货品从一国接受地运至另一国目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国际多式联运全过程负责。
83、船舶碰撞:
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导致损害事故。
船舶碰撞专指船舶与船舶之间碰撞。
船舶与其她物体碰撞,不属船舶碰撞。
84、海难救济:
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对遇险船舶或其她财产进行救济而在被救济人与救济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海难救济是海事法特有制度,其核心是予以海难救济人救济报酬,籍以勉励人们积极参加救济行动。
85、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品和其她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故意和合理地采用办法所直接导致特殊牺牲、支付特殊费用。
86、共同海损理算:
是指由专门机构认定共同海损与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为拟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及受益方应分摊金额而进行专业技术性较强核算工作,理算完毕后,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出具理算书,作为各受益方承担共同海损损失基本。
但是,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理算书并无强制力。
87、海事补偿责任限制:
是一种保护船舶所有人利益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船舶所有人所雇佣船长、船员或其她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错导致重大损害时,船舶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一种最高补偿限额,超过最高补偿限额损失,船舶所有人不予补偿。
88、船舶优先权:
是指以船舶为标,以担保特定债权为目,特定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权利。
89、海上保险:
是指保险人按照商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损失和产生责任负责补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合同。
90、航次保险单:
是指对保险标物从某地到另一地点进行保险保险合同。
货品保险单普通是航次保险单。
91、定期保险单:
是指对保险标物在一定期间内进行保险保险合同。
保险人责任期间称为保险期限,多数为一年,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商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92、船东责任险:
指对被保险人(船东)因海损事故所承担对第三方损害补偿责任,保险人予以补偿。
93、除外风险:
海上保险目,是对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损失,由海上保险人在承保范畴内予以补偿。
如果发生损失因素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而是由于被保险人恶意或过错,或者是由于保险标潜在缺陷等导致,保险单明确规定这种损失不属承保范畴之内,为“除外风险”。
94、实际全损:
指保险标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为实际全损。
95、推定全损:
是保险标发生保险事故后,以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费用超过保险价值,为推定全损。
96、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损失经常是由于第三方过错或疏忽所导致。
在这种状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补偿后,保险人就获得了代位行使附随于保险标一切权利,涉及向第三方追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补偿后所获得原属被保险人这种权利,就称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目,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与负有责任第三人双重补偿。
97、委付:
是指保险标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书面告知,将关于保险标物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所有损失予以补偿做法。
98、国际经济组织:
广义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队为了实现共同经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