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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0X-××-××实施
200X-××-××发布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Generalrequirementofantibacterialandcleaningfunctionforhouseholdandsimilarelectricalappliances
(报批稿)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03.080.01
Y60
yi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2
4.1电器安全性要求2
4.2卫生安全性要求2
4.3抗菌除菌功能要求2
5标识3
5.1标识原则3
5.2标识的基本要求3
5.3标识内容3
附录A抗菌除菌部件卫生安全性评价和试验方法4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抗菌除菌功能”分为以下两部分:
第一部分:
通则
第二部分:
特殊要求
本部分为第一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海尔集团、广东美的企业集团、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谷东照、邓明义、程贵亮、陈卉、诸永定、季君晖、肖建军、张辉、王亚力。
本部分为首次制订。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家用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标识等。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各种家用电器,其他电器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13267-91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卫生部2001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2002版)
3术语和定义
3.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householdandsimilarelectricalappliances
在家庭、寓所和类似用途的场所,由非电气专业人员使用的电子和电器装置。
3.2抗菌antibacterial
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3.3除菌eliminatingbacterial
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去除或减少作用对象上细菌、真菌的过程。
3.4防霉preventingmildew
采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霉菌或妨碍霉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3.5防霉等级preventingmildew
在防霉菌试验中用长霉等级表示防霉效果。
3.6抗菌率antibacterialrate
在抗菌试验中用百分率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
3.7除菌率eliminatingbacterialrate
在除菌试验中用百分率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
3.8净化率antibacterialrate
器具在去除某一种空气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与器具额定风量的比值,为器具去除该污染物的净化率。
3.9抗菌材料antibacterialmaterials
具有阻碍细菌的生长、繁殖或具有使细菌失去活性的材料。
3.10防霉材料antibacterialmaterials
具有阻碍霉菌的生长、繁殖或具有使霉菌失去活性的材料。
4技术要求
4.1电器安全性要求
4.1.1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除必须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4.1.2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为该电器的附加功能,其附加功能不应对使用者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所处的环境构成危险或危害。
4.1.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至少应符合GB4706.1的有关规定。
4.2卫生安全性要求
4.2.1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及其部件在使用、贮存、运输、销售中不应成为污染源,不应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2.2对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直接接触人体、食品、药品等的部件,应考虑防止微生物的孳生,避免对人体有害或产生污染。
4.2.3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用于过滤微生物的部件不应成为微生物的污染源。
4.2.4与食品接触及使用中与人密切接触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抗菌部件或材料应通过卫生安全性评估,必须符合附录A的要求。
4.3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要求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其抗菌率、除菌率、净化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的具体产品的特殊要求。
5标识
5.1标识原则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的标识、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应当准确、科学,不得带有误导消费者的明示与暗示,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
5.2标识的基本要求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应符合GB5296.2的要求进行标识。
5.3标识内容
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种类、达到的抗菌率、除菌率、净化率等技术指标;
b)家用电器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在使用寿命期内功能正常衰减及性能变化;
c)家用电器使用寿命内需要更换、清洗等零部件、应予以说明;
d)抗菌的部件或部位及作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抗菌、除菌、防霉部件卫生安全性评价和试验方法
A.1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与食品接触及使用中与人密切接触具有抗菌、除菌、防霉部件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评价。
A.2卫生安全要求
A.2.1抗菌、除菌、防霉部件所用配料不得含有:
高毒性物质、致癌物质、致畸物质、致突变物质。
A.2.2抗菌、除菌、防霉部件应按A3.2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必须符合表A.1对有害物质释放限量的要求、表A.2对毒理学试验项目的卫生安全要求。
A.2.3抗菌材料溶出性抑菌环直径小于或等于5mm。
表A.1抗菌、除菌、防霉部件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试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条文
1
综合指标
(水浸泡液)
蒸发残渣
30mg/L
7.1
2
高锰酸钾消耗量
10mg/L
106.1~106.2
3
重金属
(酸浸泡液)
铅
1mg/L
27.1~27.4
4
镉
0.5mg/L
25.1~25.4
5
砷
0.04mg/L
22.1~22.3
6
汞
0.01mg/L
24.1~24.3
7
单体
氯乙烯
1mg/kg
64.1
8
丙烯腈
11mg/kg
42.1
9
抗菌成分
待实验确定
按有关标准进行
注:
单体项目仅适用于高分子材料。
表A.2抗菌、除菌、防霉部件毒理学试验项目的卫生要求
序号
项目
卫生要求
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经口毒性(LD50)>10g/kg体重
2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阴性
3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阴性
4
斑马鱼急性毒性试验
96h试验后无中毒症状
A.3试验方法
A.3.1样品及试样准备
A.3.1.1取样
抗菌、除菌、防霉部件生产者进行卫生学试验时必须提供实际使用的抗菌、除菌、防霉部件,且制成品不超过15d。
A.3.1.2样品的大小
样品大小应能满足测试项目的需要。
当抗菌、除菌、防霉部件体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取其一部分用作浸泡试验试样。
A.3.1.3试样预处理
受检试样到达试验室后,用纯水将试样充分清洗干净。
A.3.1.4样品资料
抗菌、除菌、防霉部件生产者进行卫生学试验时还应提供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等资料。
A.3.2试样浸泡
A.3.2.1综合指标、单体
按检验项目所需的测定液体积,取一定量试样于玻璃试验容器内,按浸泡液容积与试样的表面积比2mL/cm2加纯水,在密闭和60℃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h。
浸泡时,浸泡液应淹没试样。
A.3.2.2重金属
按检验项目所需的测定液体积,取一定量试样于玻璃试验容器内,按浸泡液容积与试样的表面积比2mL/cm2加4%乙酸,在密闭和60℃避光的条件下浸泡1h。
浸泡时,浸泡液应淹没试样。
A.3.2.3毒理学试验项目
按检验项目所需的测定液体积,取一定量试样于玻璃试验容器内,按浸泡液容积与试样的表面积比2mL/cm2加4%乙酸,在密闭和37℃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h。
浸泡时,浸泡液应淹没试样。
A.3.3浸泡液收集和保存
浸泡完毕后,应将浸泡液转移至干净的样品瓶内,并立即用于化学或毒理学试验项目试验。
A.3.4浸泡液分析
A.3.4.1有害物质释放限量试验
试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进行,具体见表A.1。
A.3.4.2毒理学试验
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化妆品卫生规范》第二部分第二章进行;
b)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按《化妆品卫生规范》第二部分第八章进行,
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按《化妆品卫生规范》第二部分第九章进行。
d)斑马鱼急性毒性试验按GB/T13267-91进行。
A.3.5抗细菌性能安全性评价——抑菌环试验
A.3.5.1试验样品要求
a)试验样品
由抗菌部件或同质材料制成的直径为5mm,厚度不超过4mm适合检测的待检样品。
b)对照样品
直径为5mm的无菌干燥滤纸,每片滴加无菌蒸馏水20μl,干燥。
A.3.5.2试验原理
利用抗菌剂不断溶解经琼脂扩散形成不同浓度梯度,显示抗菌性能。
以抑菌圈大小来判断是否符合本部分的安全性要求。
A.3.5.3试验环境
试验采取无菌操作技术,实验室环境应符合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A.3.5.4菌种、材料、仪器和设备
a)试验用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aureus)AS1.89等同ATCC6538p
大肠埃希氏菌(Escherichiacoli)AS1.90
注:
根据家用电器的使用要求,也可选用其它菌种或菌株作为试验用菌,但所有菌种或菌株必须由国家相应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提供并在报告中标明试验用菌品种及分类号。
b)材料
乙醇医用级
营养琼脂培养基(NA)生化试剂
接种培养液
c)仪器和设备
生化培养箱温控精度±1℃
冷藏箱5℃~10℃
超净工作台(100级)或生物安全柜
压力蒸汽灭菌器
电热干燥箱室温~200℃
平皿
接种环
酒精灯
A.3.5.5试样准备
a)试验样品制取和制备
样品从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中裁制,亦可采用与制品相同的原材料和加工方法制成待检样品。
b)营养琼脂培养基(NA)的制备
牛肉膏5.0g
蛋白胨10.0g
氯化钠5.0g
琼脂15.0g
制法:
取除琼脂外其他成分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用0.1mol/LNaOH溶液调节使灭菌后pH值为7.0~7.2,加入琼脂,溶解后,分装,于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灭菌20min。
c)营养肉汤培养基(NB)的制备
牛肉膏5.0g
蛋白胨10.0g
氯化钠5.0g
制法:
取上述成分加入1000mL蒸馏水中,加热溶解后,用0.1mol/LNaOH溶液调节使灭菌后pH值为7.0~7.2,分装,于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灭菌20min。
d)接种培养液的制备
用营养肉汤培养基(NB)的生理盐水溶液制备,用于大肠埃希氏菌培养的NB浓度为0.2%,用于金黄色葡萄球菌培养的NB浓度为0.2%~1%。
为便于细菌分散可加入少量表面活性剂吐温-80。
用0.1mol/LNaOH溶液或0.1mol/LHCl溶液调节使灭菌后pH值为7.0~7.2,分装,于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灭菌20min。
e)菌种保藏
将菌种接种于营养琼脂培养基(NA)斜面上,在(37±1)℃下培养24h后,在5℃~10℃下保藏(不得超过1个月),作为斜面保藏菌。
f)菌种活化
将斜面保藏菌转接到平板营养琼脂培养基(NB)上,在(37±1)℃培养(24±1)h,每天转接1次,不超过2周。
试验时应采用3~14代、24h内转接的新鲜细菌培养物。
g)菌悬液的制备
用接种环从5.6新鲜细菌培养物上刮取1环~2环新鲜细菌,加入培养液中,并依次做10倍梯度稀释液,选择菌液浓度为5.0×105cfu/mL~10.0×105cfu/mL的稀释液作为试验用菌液,按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的方法操作。
A.3.5.6试验步骤
a)物品灭菌:
试验前对覆盖膜、试验样品、对照样品均应用70%乙醇溶液浸泡,1min后用无菌水冲洗,自然干燥。
如不适于用消毒剂处理的样品,可直接用无菌水冲洗。
对试验所用到的其他器具可采用高温湿热或干热方法灭菌。
b)取0.3ml上述菌液,在培养基上涂抹均匀,盖好平皿,置室温静置5min。
c)抗菌样品放置:
每次试验贴放3个染菌平板,每个平板贴放2片试验样品和2片对照样品。
用无菌镊子取试样贴放在平板表面,各样品中心相距不小于25mm,与平板边缘相距不小于15mm。
贴放好后,用无菌镊子轻压样品,使其紧贴于平板表面。
盖好平皿,在(37±1)℃、相对湿度大于90%RH条件下培养16h~18h。
用游标卡尺测量抑菌圈(包括样品)并记录。
测量抑菌圈时,应选择全透明的抑菌圈(法线方向最宽处)进行。
测量直径应以抑菌圈外沿为届。
A.3.5.7试验数据处理
a)对照样品应无抑菌圈产生,否则试验无效。
b)抑菌圈数值取6个样品的平均值,并保留2位有效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