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033804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5.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

划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08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辖县(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

2、《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2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囯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通知》(农办计〔2018〕17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30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4号);

7、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95号)

二、验收组织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责任,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验收包括县级自验、省级核验二个阶段,依照以下顺序开展:

在作业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县级自验合格后,报请省级核验;省级核验合格后,整体或分批将电子形式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报送农业农村部。

(一)作业单位自检

作业单位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后,对划定成果进行自检。

(二)县级组织自验

作业单位自检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县域的自验工作,成立专家组对本县(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自验。

县级自验完成后,须达到以下要求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省级核验:

1、县级数据库成果通过农业农村部质检软件的检查(质量检查报告里无部里验收办法附表9里的Ⅰ类错误的视为通过);

2、划定面积达标。

指标任务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4号))下达的任务。

3、县级自验合格。

各县申请省级核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核验申请报告;

(2)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成果通过农业农村部质检软件检查的质量核验报告(质量检查报告里无部里验收办法附表9里的Ⅰ类错误的视为通过);(3)县级自验报告;(4)县级自验记录。

(三)省级核验和验收

省级核验在县(区)级自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对县(区)自验情况和成果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计算机自动检验、内业审查、外业实地核验。

省级核验重点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质量验收,包括划定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合理性等,将委托信誉优良、技术实力强、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核验工作。

优先利用近2年高分辨率数字遥感影像等已有数据,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边界、坡度、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进行检验。

省级核验不合格的,将核验意见反馈给提交单位,提交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重新提请省级核验,并有自治区记录备案核验次数,直至重新核验合格。

省级核验合格的,可组织开展验收。

省级验收在省级核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立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应为单数,由参与过“两区”划定工作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背景宜涵盖农业遥感、耕地(胶园)质量、测绘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管理等领域。

在第三方技术机构完成核验工作后,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第三方技术机构核验情况进行科学论证,验收通过后出具省级验收报告,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对第三方技术机构核验县级划定成果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的流程、方法是否科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审查汇总成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并赴相关县级行政区重点验收县级划定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

省级验收合格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整体或分批将省级核验合格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省级核验报告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省级核验的主要成果:

(1)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成果及质量核验报告(含各县);

(2)省级核验报告;(3)省级核验记录;(4)省级验收报告等。

三、验收方式

(一)验收程序

第一步:

工作准备

准备资料:

按照国家和省级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标准规范等要求,准备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图件成果、数据成果、表册成果、文字报告等材料。

组织验收队伍:

专家组成员为单数,不少于5人,需推荐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包括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技术专家;专家的专业背景涵盖农业、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方面。

确定内业审查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确定外业实地核验事项:

包括核验区域、路线、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通知被验收单位准备外业实地核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件和相关资料等。

明确验收时间,告知被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召开验收工作布置会。

如果不受理验收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第二步:

召开预备会

验收组召开预备会,听取接受验收的地方农业农村局部门工作汇报和作业单位技术汇报,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及验收方法,抽选受检样本。

第三步:

内外业核验

内业组按照验收规定,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和内业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核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图件、表册、文件、数据库等成果资料,提取疑问地块,并做好核验记录。

外业组按照验收规定,结合内业组核验情况,携带叠加高分辨率数字遥感影像等遥感图像的电子或纸质图件,赴实地进行核验,对照、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核验记录。

验收组针对内外业核验情况提出质询,接受被验收单位答疑。

第四步:

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组召开内外业验收情况工作会议,形成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工作概况(时间、地点、组织方式、软硬件设备等)、对象概况(包括任务来源、地理位置、生产方式、成果形式)、验收的依据、抽样情况、验收内容与方法、主要问题及处理、成果评价、整改意见、验收结论等。

验收报告应有验收成果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五步:

召开验收通报会

形成验收报告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宣布验收结果。

(二)验收办法

1.县级自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村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资料进行内业审查。

内业审查发现的疑问地块、影像模糊或阴影遮挡地块,应全部外业实地核验,并拍摄照片。

外业实地核验应覆盖每个乡镇的所有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见《“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的表C4“两区”类型代码表)、主要地形地貌,抽检不少于75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乡镇(当乡镇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少于75个地块时,抽检该乡镇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应占总地块数的30%)。

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全部位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之外、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超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的面积占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比例大于5%的等两种情况),应做到内业审查全覆盖,外业实地检验地块数量不少于30%。

2.省级核验工作流程一般包括准备工作、资料检查、内业审查、外业实地核验。

省级核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县级行政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资料进行内业审查,抽取占县级行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总数不少于10%的地块进行内业审查。

内业审查发现的疑问地块、影像模糊或阴影遮挡地块,应及时反馈县级,由县级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验,并提供照片等证明材料;当发现的疑问地块大于2%时,应提高内业审查地块比例。

外业实地核验应覆盖每个地(市)级行政区的所有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表C4“两区”类型代码表)、主要地形地貌和各作业标段,抽检不少于90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地(市)级行政区;其中,抽取5%--10%已核验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进行复核。

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应做到内业审查全覆盖,外业实地核验地块数量不少于5%。

3.成果资料完整性检验:

人工核验划定成果与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有无丢漏、损毁情况,文字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汇总统计表填写是否正确、规范(附表1)。

4.整体完成情况检验:

人机交互方式核验划定面积是否不小于上级确认的划定任务指标等,是否形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图,计算划定任务完成率。

5.成果规范性检验:

利用“两区”划定数据库质量核验软件和人工核验相结合的方式,核验划定成果完整性、规范性和逻辑一致性等,填写成果规范性核验表(附表2),记录I类错误信息。

6.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差错率检验:

重点核验合理性、一致性、准确性,对照高分辨率的数字遥感图像,釆用内业审查和外业实地核验相结合的方式,核验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形状、土地利用现状、坡度(见《“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表C6耕地坡度分级代码表)、标注属性信息等的正确性(按照《“两区”划定规范》等划定标准要求),核验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边界勾绘精度与数字遥感影像的符合性(精度要求见《“两区”划定规范》),核验村级区域界线等界线与实际是否基本一致(应不影响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统计),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数据、图件与实地一致性,并记录错误地块信息。

7.错漏率检验:

重点核验规范性、真实性,人工核验逐村踏勘确认、公告公示、管护责任书签订等情况,公告公示图或确认件、管护责任书是否签字盖章,记录错漏村信息。

8.过程质量控制检验:

人工核验作业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错误以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作业单位自查质量核验报告。

各级检查验收样本量和比例要求如下表:

基本单位

作业单位自检

县级自验

省级核验

县级行政区

100%

内业审查100%县级行政区,内业核验不少于10%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

外业抽检宜不少于3个或1/3县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下辖县级行政区少于3个的,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

乡镇行政区

100%

覆盖100%乡(镇)级行政区。

内业审查宜覆盖不少于25%乡镇/县级行政区。

外业抽检宜不少于2个乡镇/县级行政区。

行政村

100%

内业覆盖100%行政村。

外业抽检覆盖不少于5个或30%的行政村/乡镇,外业抽检地块不少于15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村,覆盖平原、丘陵、山地等主要地貌类型;覆盖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和各作业标段。

内业审查宜覆盖不少于25%行政村/乡镇。

外业抽检不少于3个行政村/乡镇,外业抽检不少于5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行政村,覆盖平原、丘陵、山地等主要地貌类型,覆盖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和各作业标段。

抽样样本的确定应充分顾及行政区划、地形地貌,兼顾不同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提高样本代表性。

同一县级行政区接受不同级别的检查验收时,应避免选择已被抽取过的样本。

情况特殊需调整抽样样本量的,须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是否规范到位、数据库是否符合“两区”划定数据库标准规范、图表数与实地是否一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否完善、标志牌设立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一)划定工作情况检查

检查划定工作是否规范到位,包括基础资料检查、精度检查、划定成果是否符合划入条件检查、成果资料检查等。

1、基础资料检查

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基础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验收组通过内业资料查看的方法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所采用基础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并检查相应的证明材料。

2、精度检查

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矢量数据与DOM套合精度检查。

根据比例尺和地形地貌的不同,基础资料图件中的明显地物点或拐点相对于DOM同名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相应的限差标准。

在平原和丘陵区域,比例尺为1:

2000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6mm,比例尺为1:

5000、1:

10000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5mm。

在山地区域,比例尺为1:

2000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8mm,比例尺为1:

5000、1:

10000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75mm。

3、划定成果是否符合划入条件检查

(1)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是否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现状类型是否为耕地,如因特殊原因需划定其他地类作为补充,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才能划入;

(2)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坡度需符合要求,即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坡度级为准,不超过15°;

(3)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是否为具有粮油种植传统、近3年内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生态环境良好的高等级地块;

(4)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是否集中连片耕地程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平原地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亩,山区不低于10亩);

4、成果资料检查

对成果资料中的项目管理类文件、文字成果、图件成果、簿册成果进行检查,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并对各资料内容得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一致性进行检查。

(二)成果数据库检查

检查粮食功能区划定成果数据库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两区”划定数据库标准规范,具体要求成果数据库通过农业农村部统一下发的质量检查软件的检查,并出具合格的数据库质检报告(质量检查报告里无部里验收办法附表9里的Ⅰ类错误的视为合格)。

(三)图表数与实地是否一致检查

进行外业抽查,县级自验时在抽查到的乡镇中,每个乡镇抽选不少于5个村或者30%的行政村,每个村选择不少于15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进行外业实地检查;省级核验时每个县级行政区抽检不少于90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其中抽取5%——10%县级已核验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进行复核。

检查实际地块的图斑、地类、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土地利用现状、管护主体与图、表及成果数据库是否一致。

(四)标志牌设立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的有效尺寸、基本样式、内容,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统一制作和设立,已设立的标志牌设置位置是否合理,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管护责任书签订情况。

五、省级核验硬性要求

1.作业成果的数学基础(大地CGCS2000坐标系)正确;

2.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地块坡度不超过15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坡度级为准);

3.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达到划定任务(自治区下发各县的指标)指标的要求;

4.基础数据来源须证明其合法有效性(如提供数据收集单位的证明或保密协议);

5.面积量算方法(平面投影面积)正确;

6.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政府与管护主体签订有效真实的管护责任书);

7.县级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成果须通过农业农村部质检软件检查合格(质量检查报告里无部里验收办法附表9里的Ⅰ类错误的视为通过)。

六、质量评价标准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质量检验评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

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全面核验与抽样核验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成果进行评价,成果评价划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计算机自动检验发现Ⅰ类错误(详见部里验收办法里的附表9)的或重要成果有缺项的,判定为成果不合格。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完成率100%、地块内业核验差错率低于2%、外业核验差错率低于5%、公告公示确认件(图)或管护责任书错漏率低于5%的,没有Ⅰ类错误的,认定县级划定成果整体合格。

上述核验项任意一项超过限值的,认定县级划定成果不合格,对核验发现的Ⅰ类错误问题要求全面整改,并及时重新提交核验;对检验发现的Ⅱ类错误问题要抽样核实,经核实确实有问题的,要及时全面整改。

(一)根据内业审查认定的错误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个数占内业审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总数的比例,计算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内检差错率;

(二)根据外业实地核验认定的错误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个数占外业实地核验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总数的比例,计算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外检差错率;

(三)根据内业审查认定的错漏村级公告公示确认件(图)个数占检验的公告公示确认件(图)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告公示结果错漏率;

(四)根据内业审查认定的错漏乡村级、县乡级管护责任书个数占检验的管护责任书总数的比例,计算管护责任书错漏率;

(五)根据报检的县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与计算机统计汇总面积、下达任务指标等进行比对,计算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完成率、准确性;

(六)根据计算机自动检验结果和人工审验成果资料整体检验记录表、成果规范性检验表,记录Ⅰ类错误和重要成果缺项。

七、检查验收附表

 

附表1成果资料整体检查记录表

成果资料整体检查记录表

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代码

行政区域名称

 

比例尺

坐标系

 

成果资料齐全性

资料内容

有/无

数量

存储类型

备注

图件成果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底图(纸质或电子版)

 

 

村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公告公示图(分布图)

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图(叠加数字遥感影像)

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一张图(省级必选)

表册成果

县乡村及标段清单(含序号、乡镇名称、村名称,每村片块、地块数量、面积;全县乡镇分布图,各乡镇村级分布图)

粮食生产功能区外业调查表(县级必须)

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一览表

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汇总表

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按是否承包地统计汇总表

数据成果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

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管理系统(省级必选)

文本成果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报告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验收记录和报告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质量检验软件检验合格报告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分析报告

评价与结论:

检查人:

检验日期:

附表2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规范性检查表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规范性检验表

县级行政区名称:

序号

检查要素

检查结果

错误等级

备注

1

工作准备

是否利用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等成果资料

是/否

Ⅰ类

2

已完成承包地确权地区,是否利用检验合格的承包地确权登记所用的遥感影像或精度更高、时相更新的遥感影像图成果资料

是/否

Ⅱ类

3

是否利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耕地质量等级资料

是/否

Ⅱ类

4

是否利用农业农村部门等5部门认定的高标准农田数据

是/否

Ⅱ类

5

图件测制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底图制作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Ⅱ类

6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字基础、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规范

是/否

Ⅰ类

7

粮食生产功能区矢量数据精度符合要求(附表3)

是/否

Ⅰ类

8

实地勘查遗漏的行政村数量

>10%

Ⅰ类

9

抽样实地丈量线状地物宽度数量(县级必须)

<1%

Ⅱ类

10

空间分布图中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等要素是否清晰可读、图外整饰完整、规范

是/否

Ⅰ类

11

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不符合国发24号文件和省级实施方案等要求的面积大小要求

>5%

Ⅱ类

12

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材料准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

Ⅱ类

13

公告公示过程、形式、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

Ⅱ类

14

勘误修正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

Ⅱ类

15

村级公告公示结果确认手续是否真实、齐备

错漏≥5%

Ⅰ类

16

数据建库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内的电子成果内容是否与表册、图件、文本等纸质成果资料一致

是/否

Ⅱ类

17

必填字段是否符合数据库规范

是/否

Ⅰ类

18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能否正常打开、浏览、查询

是/否

Ⅰ类

19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能否导入、输出

是/否

Ⅰ类

20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是否建立

是/否

Ⅰ类

21

验收

技术单位是否落实质量管控制度

是/否

Ⅰ类

22

验收是否落实且比例符合要求

是/否

Ⅱ类

23

检查情况和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

Ⅱ类

24

是否通过国家下发的质检软件检查

是/否

Ⅰ类

25

是否形成验收报告并签章确认

是/否

Ⅰ类

26

成果管理

管护责任书签订的错漏率(附表5)

错漏≥5%

Ⅰ类

27

标志牌设立是否符合要求(省级核验)

是/否

Ⅱ类

28

保密协议或责任书是否签订

是/否

Ⅱ类

29

是否按照“一村一档”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是/否

Ⅱ类

30

管护责任一览表、责任书与实际是否一致

是/否

Ⅰ类

 

附表3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规范性检查表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抽检记录表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

序号

行政村名称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代码

划定成果(数据库属性)

检查情况

疑问地块图

实地照片

备注

面积

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

土地利用

现状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边界偏移是否超限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内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线状地物未扣除

坡度等级

核实错划面积

1

 

 

 

 

 

 

 

 

 

 

2

 

 

 

 

 

 

 

 

 

 

3

 

 

 

 

 

 

 

 

 

 

4

 

 

 

 

 

 

 

 

 

 

5

...

差错率

 

说明:

1.实地抽查过程中,以下存在一项不合格,判断为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不合格:

一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利用现状为无法即可恢复的非耕地(天然橡肢除外);二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边界偏移超出图上0.3mm,即1:

2000、1:

5000比例尺分别不超0.6米、1.5米;三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内存在明显超标、且长期使用的线状地物或超标的硬化线状地物;四是坡度等级超过15度(天然橡胶除外)。

2.每个地块中图、数、地不一致或不满足划入条件的,判断为不符合。

3.外业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差错率应低于5%,否则县级划定成果不合格;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内业检查差错率应低于2%,否则县级划定成果不合格。

4.当一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内包括多个不同级别的坡度等级,以其中面积最大的坡度等级(或者坡度等级高)作为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