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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有关要求以及《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二)管护原则。

粮食生产功能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特别是种足种好水稻。

二、管护职责

(一)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及耕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发改、财政、水利、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工作。

(二)镇村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

对本镇(街道)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目标负具体责任;负责实施各类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占补平衡;组织村级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巡查,及时制止“非农化”“非粮化”,并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有关问题,重要事项第一时间向县级部门报告;完成县级部门交办的粮食功能区工作任务。

各村(社区)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具体工作。

监督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利用耕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非农化”“非粮化”行为;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镇(街道)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各项管理工作。

(三)经营主体责任。

任何农业经营主体都有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责任,应当爱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种足种好粮食,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种粮要求。

稳定发展稻麦、稻豆模式,提高粮食生产复种指数。

推进以粮食为基础的农作制度创新应用,引导发展粮经轮作、稻渔综合种养等高效模式,提高产出效益。

(二)巡查联防。

各镇(街道)、村(社区)应经常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巡查,建立管护台账。

镇级每年赴村(社区)巡查不少于2次,村级全面巡查,每个月不少于1次。

县农业农村局应利用数字化等技术,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测评价,每年通报监测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对非法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三)占补平衡。

对确实无法避占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和“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要求,确保占补平衡。

(四)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禁止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挖塘养殖水产。

四、考核奖惩

(一)违规责任。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所在村(社区)被相关部门发现年内首起“非粮化”行为的,扣发10%耕地保护补偿金,发现第二起“非粮化”行为的,再扣发20%耕地保护补偿金,发现第三起的,再扣发30%耕地保护补偿金。

农业经营主体在承包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被相关部门发现存在“非粮化”行为且未及时整改的,取消相应县级种粮补贴、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

(二)考核评价。

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出现重大粮食生产功能区违规占用情况的镇(街道)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五、附则

本文件自2022年10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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