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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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实施细则
江阴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实施细则
澄政规发〔2013〕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和范围内,针对拟建建筑模拟其与周边建筑、规划地块、保留地块的相互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以及周边高层建筑对拟建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除此之外的其他建筑不作日照影响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技术规定》要求控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高层建筑”是指 12 层以上(含12 层)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 米的非住宅建筑;“有日照要求建筑”是指住宅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第五条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起为非住宅用房的,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第六条 日照影响分析的计算范围: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 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 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二)。
现状建筑和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批准尚未建设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整体纳入计算。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均不作日照影响分析。
第七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规划为居住及其它有日照要求建筑的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北侧用地,由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日照影响控制线;东西侧用地,需进行模拟叠加分析(与拟建建筑同等退让距离,同等高度建模模拟分析),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为:
住宅建筑应满足不应低于大寒日 3 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 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之外。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宿舍按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第九条 对可能有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条 日照影响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及附件《江阴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成果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应当缴纳日照影响分析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丙级或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影响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进行实测。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情况出具《测绘报告》,不得弄虚作假。
因《测绘报告》原因导致日照影响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有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日照影响分析单位提供日照影响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势数字化地形图及其他相关基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影响分析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影响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有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应当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通过的软件,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影响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有害后果的,由日照影响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日照影响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未造成有日照要求建筑日照时数减少;或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七条 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当附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
江阴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技术规范
附件:
江阴市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技术规范
一、日照影响分析方法:
针对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分析等方法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二、日照影响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影响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按规定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空间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当一个墙面既有主要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45 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 四)。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有效日照宽度和高度的计算规定:
居住建筑有效日照(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左右两个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0 米的,按2.0 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 米为计算范围。
(见图示五)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计算。
五、日照影响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影响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
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六)。
现有建筑应按实测数据建模。
六、日照影响分析参数的确定:
(一)地理位置(江阴市经纬度基准点):
东经120°17′,北纬31°54′。
(二)有效日照时间:
8 至16 时(当地真太阳时)。
(三)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采用累积方式计算,累积时间段不宜超过两段,且每个有效时段不宜低于连续30 分钟。
(四)分析采样时间间隔:
沿线及窗户分析 <2 分钟,阴影线 <10 分钟。
(五)采样点间距:
<1 米×1 米。
七、日照影响分析资料依据:
(一)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及电子版。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势数字化地形图、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的《测绘报告》及其它相关基础资料。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已确定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四)日照影响分析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日照影响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用地范围等);
2.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影响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影响分析的其他因素的情况(项目周边规划地块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7.日照影响分析技术参数;
8.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影响分析结论
对拟建建筑及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五)附图
1.日照影响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
2.日照影响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
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
(六)签字盖章
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由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有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
图示一、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图示二、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图示三、窗户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图示四、阳台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图示五、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图示六、屋顶或附属物简化示意图
顶局部简化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