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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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编号:
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2012年版)
第一条工程概况…………………………………………………………………2
第二条承包范围…………………………………………………………………2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3
第四条验收………………………………………………………………………3
第五条质量保修…………………………………………………………………4
第六条合同工期…………………………………………………………………4
第七条合同价……………………………………………………………………5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8
第九条现场移交及管理…………………………………………………………12
第十条材料、设备………………………………………………………………15
第十一条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19
第十二条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管理…………………………………………20
第十三条双方现场代表…………………………………………………………27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28
第十五条专用条款附件…………………………………………………………32
专用条款附件1:
安装工程承包范围……………………………………………33
专用条款附件2:
发包人提供主材、承包人负责辅材及施工含税综合包干单价表…39
专用条款附件3:
外墙保温I程含税综合包干单价表…………………………4l
专用条款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42
专用条款附件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44
专用条款附件6:
主体工程质量奖励办法………………………………………45
专用条款附件7:
工程造价结算办法……………………………………………52
专用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配套工程范围:
承包人承包小区范围内的道路、管网管沟、各类设备基础、化粪池、小区大门、标志塔、挡土墙、护坡、小区永久围墙、低层住宅分户围墙(具体详见协议书附件10)、配套用房及室外消防水池等。
二、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风险、包安全、包税费、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
(一)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具体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
基础土石方工程(具体详见协议书附件10)、基础工程(桩基础除外)、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含隔热、保温)、外墙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含样板房所在楼栋大堂上层楼板、样板房上层楼板,具体以发包人指定区域为准)、防腐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含疏散楼梯栏杆及扶手,具体详见协议书附件10)、外墙饰面工程(不含干挂石材)、阳台栏杆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大型钢结构工程除外)、飘窗栏杆及入户门(用于发包人毛坯交楼房)。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要求承色人凿桩头、截桩及桩顶封桩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计价方式详见协议书附件8。
2.安装工程:
室内外给排水工程、防雷工程、室内电气工程、供暖系统,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天然气工程等其它专业工程所需的预留预埋。
具体范围见协议书附件l和施工图。
3、配套工程:
具体范围按协议书第一条和专用条款第一条执行。
(二)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专业工程:
若部分分项工程定额未有明确子目可套用,双方可就该部分分项工程协商定
价,协商不成,发包人可另行指定第三方按指定价格承包该分项工程。
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具体详见协议书附件10)、地下室基坑土石方工程(具体详见协议书附件10)、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高边坡挡土墙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大型钢结构工程、GRC构件工程、所有室内精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干挂石材工程、门窗工程、人防设备工程、燃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电信(包括宽带网)工程、有线电视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泛光及景观照明工程、永久供电工程、永久供水工程、发电机及环保配套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工程(含设备、安装、就位)、园建工程、绿化工程、游泳池设备等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须承担配合施工和总包管理的责任。
协议书附件3中暂定的专业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如因工程需要改为主材由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的,则承包人须按协议书附件3的价格负责该专业工程的施工,并不再收取配合管理费。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当地、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当地、行业规范及合同要求必须达到合格.各验收规范不一致的,以要求最高的规定为准。
在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附件6对本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奖罚。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合同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若有新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的验收规范则按新的验收规范执行)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以及通用条款、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
工程质量必须经验收为“合格”或以上标准。
二、承包人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分户验收工作,对在分户验收中发现的质量
问题,按发包人指令及时整改合格。
第五条质量保修
一、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按本合同协议书附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专用条款附件4、通用条款约定的相关质量保修及质量保修期的内容,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二、工程保修事项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条款及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各单位工程工期节点要求如下:
各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上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各单位工程自开工至±0.000完工、销售形象进度、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毛坯竣工及其他协议书约定的节点工期不变,总工期不变。
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须提前装修、使用部分工程作为售楼示范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配合在发包人要求的日期前完成示范单位工程,并完成与售楼有关的发包人要求施工的销售通道及搭设、销售围挡、销售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栏、销售道路、销售区低压临电工程(满足综合楼、销售中心、样板房、园建等的销售用电要求,具体以发包人指令为准)及其它配套零星工程等(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配套工程的计价方式及浮动率计价,如合同协议书另外约定除外)施工,如有延误,承包人按每天壹万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住何情况下均不予免除),延误超出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精装修工作面移交
(一)工作面移交时间要求
1.住宅(6层~l2层):
承包人必须在该单体结构封顶后60天内场地移交完成。
(有地暖再加15天)
2.住宅(13层~20层):
分两批移交,封顶后60天内第一批(10层)场地移交完,15天内第二批场地移交完。
(有地暖再加15天)
3.住宅(21层及以上):
封顶后60天内第一批(10层)场地移交完成,再分
两批完成场地移交,每批间隔时间15天。
(有地暖再加15天)
4.综合楼精装场地移交时间为结构封顶当天。
5.运动中心精装场地移交时问为结构封顶后40天内。
(二)精装修工作面移交要求:
室内批荡完成;室内水电、煤气等洞口预埋完成;给排水管线安装、保护完成并试压验收合格,带压移交;电管穿铁线完成;卫生间沉箱回填完成;阳台栏杆安装完成;铝合金窗框完成(含塞缝收口);外墙砖完成;室内垃圾己清除;卫生清理完毕;地暖施工完成并试压验收合格,带压移交;“三线(即垂直线、水平线和进出线)”具备并确保准确等。
同时承包人需提供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要求的垂直运输设备、装修单位的施工用水、电接驳点。
(三)承包人移交精装修工作面如有延误,按需要交出工作面的建筑面积每天1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免除。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详见协议书
二、计价方式
(一)定额计价方式: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以定额计价的方式计算。
1.工程的计量:
除双方另有约定,计量方式如下:
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须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本合同约定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
2.地下室工程包含楼栋外地下室及楼栋下地下室,地下室工程以±0.00分界(如地下室负一层项板上表面建筑标高与±0.00不一致时,则按地下室负一层顶板上表面建筑标高划分,下同)。
地下室工程是指有地下室项目的地下室及基础部分,没有地下室的项目±0.00以下部分则按该项目工程±0.00以上(含±0.00)的浮动率进行计价,±0.00以上部分按该项目工程±0.00以上的浮动率进行计价。
3.若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工艺与竣工图不一致,发包人有权选择以竣工图或现场取证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4.在施工过程中,土方开挖方案、放坡系数等与造价相关的技术措施要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并以现场签证形式确认。
超挖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费用不再另外计算。
土方外运运距、土质类别、砖胎模厚度、安全挡板实际搭设层数及宽度、商品砼实际使用部位、泵送部位、大型机械进退场数量、措施钢筋的布置方案等以现场实际签证确认为准。
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须经发包人批准,涉及费用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提出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才能作为有效结算依据,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办理签证及隐蔽资料确认,否则不予计算费用。
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虽经发包人审批,但承包人未明确提出报价的,涉及的费用不予认可。
6.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按施工同期政府造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7.甲供设备的安装费用按甲供设备所在的工程项目(对应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第
(一)点第2小点的“工程取费及浮动率表”中的工程项目)的对应的计价方式、专业、工程类别及浮动率进行计价;若不在住宅或公建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则均按配套工程计价。
(二)含税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
其总价不参与本合同协议书附件2取费及计税,不参与浮动,直接进入税后总造价。
1.主要材料由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的项目,承包人按约定的含税安装包干单价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及施工安装等一切工作。
具体工程范围、施工安装内容、计算规则、主材损耗、辅材、含税综合包干单价等见本合同协议书附件3及专用条款附件2。
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包含的费用内容:
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费用(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所涉及的费用),完成“专用条款附件2”提及的施工内容的全部费用(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费、合同约定的材料施工损耗及其税金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
材料费(除专用条款附件2中明确由发包人提供的主材外,其他为完成本工程的材料均包含在辅材费内,均由承包人负责)、辅材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及采保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等)、管理费、利润、各种施工措施费、赶工费用、工程所需的测量费用、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检验试验(检测)费用、各种施工风险、垃圾清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成品和半成品保护费、规费及税金,并考虑施工期间的价格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
含税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的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按以下原则结算:
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含税材料费按材料单价乘以(1+建安税率)计算,即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含税结算单价=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单价×(1+建安税率),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允许领用量或损耗计结(具体见专用条款附件2),超量领用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结算价不参与“协议书附件2”取费及浮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
本合同未提及的任何费用不再另计。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建安发票须包含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费用。
不需承包人提供建安发票的代供代扣伐付材料,发包人不需要支付该部分材料的税费。
2.由承包人包工包料进行施工的项目:
含税综合单价包含的费用内容:
承包人负责完成各项目施工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卸车费及采保费等],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管理费、利润、各种施工措施费、赶工费用、工程所需的测量费用、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检验试验(检测)费用、各种施工风险、垃圾清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成品和半成品保护费、规费及税金,并考虑施工期间的价格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
(三)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计价方法:
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凭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单,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的:
①按变更、签证部位所在的工程项目(对应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第
(一)点第2小点的“工程取费及浮动率表”中的工程项目)的对应的计价方式、专业、工程类别及浮动率进行计价;若不在住宅或公建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则均按配套工程计价。
②含税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计价。
2.签证的零星机械台班的单价按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第
(一)点第1小点
所述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执行(若政府文件规定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单价),不
参与取费,直接进入税前总造价,也不参与总价浮动,仅计取税金。
3.零星签证工日单价按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若政府文件规定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单价)计取,不参与取费,直接进入税前总造价,也不参与总价浮动,仅计取税金。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按发包人核定的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及工程委托)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并须在当期进度款中按同比例扣除当期使用(包括损耗)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当期领用但未使用的代供代付代扣材料的款项应在领用之日起第60天后申报酌第一笔进度款中按80%的比例扣除完毕,不足扣的在下一笔进度款中扣完;并须在最后一次进度款中扣除所有到场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项,最后一次进度款不足扣的,须在结算款中扣除。
即:
当期实际支付的进度款=(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造价-当期使用(包括损耗)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当期满足扣减条件的领用但未使用的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款)×80%。
地下室工程包含楼栋外地下室及楼栋下地下室,地下室工程以±0.00分界(如地下室负一层顶板上表面建筑标高与±0.00不一致时,则按地下室负一层顶板上表面建筑标高划分,下同)。
±0.00以上工程,无间隔(或仅以伸缩缝、沉降缝等相隔)相连的工程按一个单位工程申报进度。
地基基础及桩基础工程,有地下室工程的则按地下室工程划分,没有地下室工程的则按±0.00以上工程划分。
进度款分期如下:
(一)7层及以上住宅(含裙楼商业)
1.±0.00以下结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无地下室的:
按单位工程施工至±0.00申报一次进度款。
2)有地下室的(楼栋下):
完成地下室结构底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每完成一层楼板可申报一次进度款,完成地下室结构项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
2.±0.00以上结构按每个单位工程每完成5层申报一次进度,最后一期结构工程进度不足5层的可在每个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含屋面及其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等)后申报。
3.建筑及安装部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主体结构封顶前:
建筑、安装专业应随结构专业同期申报。
2)主体结构封顶后:
按月申报进度款。
3)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二)低层住宅(2-3层)和情景洋房(4-6层):
a、第一种支付方式:
按批支付进度款,每批建筑面积按协议书第八条约定。
1.±0.00以下结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无地下室的:
按单位工程施工至±0.00申报一次进度款。
2)有地下室的(楼栋下):
完成地下室结构底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每完成一层地下室楼板可申报一次进度款,完成地下室结构顶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
2.±0.00以上结构工程进度款在该批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含屋面及其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等)后申报。
3.建筑及安装部分工程:
1)主体结构封项前:
建筑、安装专业应随结构专业同期申报。
2)主体结构封项后:
按月申报进度。
3)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b、第二种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进度款。
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三)酒店及公建
a、单位工程面积15000㎡以下的(不含地下室,含15000㎡):
1、±0.00以下结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无地下室的:
按单位工程施工至±0.00申报一次进度款。
2)有地下室的(楼栋下):
完成地下室结构底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每完成一层地下室楼板可申报一次进度款,完成地下室结构项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
2、±0.00以上结构工程进度款在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含屋面及其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等)后申报。
3、建筑及安装部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主体结构封顶前:
建筑、安装专业应随结构专业同期申报。
2)主体结构封顶后:
按月申报进度款。
3)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b、单位工程面积l5000㎡(不含地下室)以上的:
1.±0.00以下结构工程进庋款的支付:
1)无地下室的:
按单位工程施工至±0.00申报一次进度款。
2)有地下室的(楼栋下):
完成地下室结构底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每完成一层地下室楼板可申报一次进度款,完成地下室结构顶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
2.±0.00以上结构按每个单位工程每完成15000㎡申报一次进度款,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最后一期结构工程进度不足15000㎡的可在每个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含屋面及其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等)后申报。
3.建筑及安装部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主体结构封顶前:
建筑、安装专业应随结构专业同期申报。
2)主体结构封项后:
按月申报进度款。
3)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四)楼栋外地下室:
1.±0.00以下结构:
1)单层面积30000㎡以下的(含30000㎡):
±0.00以下结构:
完成地下室结构底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每完成一层地下室楼板可申报一次进度款,完成地下室结构顶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
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安排,地下室分期(批)施工的,后一期(批)工程动工比前一期(批)工程完工滞后超过2个月的,已施工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可申报一次进度款。
2)单层面积30000㎡以上的:
±O.00以下结构:
完成地下室结构底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每完成一层地下室竖向结构工程(含现浇混凝土柱、墙、侧璧等)可申报一次进度款,每完成一层地下室楼板可申报一次进度款,完成地下室结构顶板工程申报一次进度款。
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安排,地下室分期(批)施工的,后一期(批)工程动工比前一期(批)工程完工滞后超过2个月的,己施工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可申报一次进度款。
2、建筑及安装部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地下室结构完成前:
建筑、安装专业应随结构专业同期申报。
2)地下室结构完成后:
按月申报进度款。
3)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五)综合楼、运动中心:
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进度。
每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后才能申报工程量。
(六)配套工程:
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进度。
(七)各单位、各专业工程进度款应同期申报。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不视为发包人对该部分工程质量的认定,如该部分工程在工程款支付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仍可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追究责任。
(九)对于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规定的各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必须逐项落实到位,并且对发包人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根据检查意见进行彻底整改。
承包人只有将检查意见中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完成,方可申请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支付(当地已有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
二、结算款的支付:
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不计利息),其余O.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第九条现场移变及管理
一、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专用条款第九条第四款第
(二)点约定情况除外)、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三、施工范围:
具体位置及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总平面图,发包人负责提供红线控制点。
四、按提供水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
(一)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场地内的用水设施费用(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己综合考虑在本合同协议书附件2“计价程序表”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浮动率中,不再另行计取。
根据施工用水的计量方式不同施工用水费用计算方式可分为:
第一种方式:
采用挂表计量的方式,则每月按其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乘以自来水公司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扣回;
第二种方式:
采用自来水公司发布的定额水量乘以建筑面积的方式,则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缴纳自来水公司的用水费用,由发包人代缴后按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方式扣回。
(二)承包人的施工用水采用水井抽水方式供应。
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打井、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本合同协议书附件2“计价程序表”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浮动率中,不再另行计取。
计价时,施工用水的单价按照定额的单价执行,不再调整价差,不参与浮动,此施工用水的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抽水费用、水井维护以及因承包人使用地下深井取水方式而导致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相夫费用。
若承包人的施工用水采用水井抽水方式供应,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水井工程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按分包合同的结算价(经发包人与水井施工方确认)从承包人的当期工程款中按实转扣。
五、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