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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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简介.ppt

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简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邓昭华,课程结构,背景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规划法规体系(重点:

城乡规划法)规划编制体系(重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体系(重点:

一书两证)公众参与,1.背景,1990年前: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经济制度转变外资涌入土地市场:

划拨出让(招、拍、挂),新任务,引导土地开发商业地产、其它开发保障公共利益协调利益、职能城乡统筹城市规划法vs城乡规划法,新形势,国民经济具体化和空间化,2.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15个职能司(厅):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城乡规划司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城市建设司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村镇建设司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政策法规司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2.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的土地征用、划拨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政策、方针及法规,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检查监督土地利用和政策、法规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行政管理工作。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级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规),2.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的发展目标确立。

国家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规划发展规划,在土地空间上落实政策,“三分天下”,需要完整的规划体系,三大部委对城市规划的影响,2.城乡规划的行政机构体系,省级行政,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上传下达”,省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通常具体的编制任务是落在住建厅。

此外住建厅还负责城市总体规划(除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外)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由于经济实体最终体现在地方政府一级,省级政府部门对地方规划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监督和指导。

地方政府,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上传下达”,实现发展和政绩目标的主要载体。

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本市范围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局作为地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承担实际的编制任务。

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还包括了市建委、文化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交委、消防局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赖于规划局与相关各专业局的协调。

这种协调表现为程序性的协调,也就是各专业局基于各自依据的规范条款,在审批过程中各自执行否决权,共同构成方案通过的完整程序。

3.规划法规体系,纵向体系vs横向体系,3.规划法规体系,规划法规纵向体系,效力仅次于宪法。

调节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性文件。

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建设部(单独或连同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方面出台的法规。

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

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是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

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专项规划的设计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

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

如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的审批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法规的特征。

第一层次:

城市规划的核心法-城乡规划法第二层次: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A:

国家城市规划部门法规第三层次B:

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第三层次C:

地方城乡规划法规第四层次:

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布准则、条例和技术规范第五层次:

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条例和规范,以及法定规划,3.规划法规体系,规划法规纵向体系,3.规划法规体系,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与土地权属、用途管理、土地特征及其要求相关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与城市重要设施有关的法律,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与城市环境和社会安全有关的法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这类法律均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相关的法律,如: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法的内容特点,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上级行政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人大审议、人大常委会备案、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

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4.规划编制体系,城镇规划体系示意,4.规划编制体系,城镇体系规划,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

需要从整体上对局部的发展进行调控,避免局部的发展损害整体利益或其他个体利益。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营造一个良好的大区域环境: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资源共同开发和保护等。

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协调和组织。

4.规划编制体系,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途径:

一是作为相应地方政府指导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政策依据;二是规范和约束下一级地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下位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等指导性内容,深化和落实资源利用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强制约束性内容。

4.规划编制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内容包括: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贯彻公交优先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城市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突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前,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4.规划编制体系,城市总体规划,以先进制造业、特色商务及优质房地产为主导,依托区域交通枢纽,服务穗东及莞北的都市型新区。

4.规划编制体系,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才有可能实事求是地安排具体的建设时序和重要的建设项目,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有效落实。

4.规划编制体系,城市分区规划,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参照行政界线,交通干线等要素将整个城市规划发展区,分成若干个(广州市的分区面积在十平方公里左右)分区。

4.规划编制体系,城市分区规划,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分区为单位,进一步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安排,以便与更深阶段的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4.规划编制体系,村庄规划,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乡域规划:

产业发展,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空间布局;人口;乡的职能及规模,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中心村、基层村;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并提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实施规划划强制性内容。

乡驻地规划:

各类用地布局,道路网络;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生态环境保护,水体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建设容量,工程管线。

村庄规划:

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配套服务设施;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垃圾处理、公厕等;防灾减灾、防疫设施;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推荐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袁腾飞历史是个什么玩意,4.规划编制体系,城镇规划体系示意,4.规划编制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开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为适应土地有偿使用的要求,上海和北京等地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借鉴北美大陆和我国港台地区实行的“土地分区规划管理”方法,结合我国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在详细规划中引入区划的思想,从土地划分、开发控制、建筑管理等角度来制定规划,并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基本工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步框架。

承上启下的角色。

它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方面要落实上一层次规划的宏观目标,另一方面要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相配合。

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

2)法定文件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

法定文件应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同时便于公众理解和监督。

3)管理文件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

管理文件既要体现法定文件的“刚性”原则,又要满足规划管理的动态需要。

4.规划编制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4.规划编制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用地界限、适用范围、建筑高度、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规划引导性要求;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确定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布局。

4.规划编制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列六个因素制定规划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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