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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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破产案件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当前,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法人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不断增加。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矛盾多,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审理破产案件,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破产案件中别除权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些探讨。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32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之为别除权。

它是由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权人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从本质上讲,别除权源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民事活动中,债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要保证债务人能够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就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担保债的履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可优先获得清偿。

破产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破产并不影响其在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

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当优先受偿。

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财产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行使权利。

这与取回权是针对清算组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

别除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时,如有余额应由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担保物不足于清偿债务,未受偿部分转化为破产债权,可以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受偿。

但在第三人为破产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因担保财产不属破产人所有,不构成别除权。

反之,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别除权,但因其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于清偿担保债务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得参与破产分配,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企业设立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担保法》第28条规定: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费用、无物权担保债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行使权利,两者清偿财产的范围不同。

别除权人只能针对破产人作为担保物的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不能对破产人没有设定担保的一般财产行使。

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只有在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能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和破产债权的清偿。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别除权不同于一般破产债权仅具有公平受偿的性质。

别除权的优先,既不同于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也不同于破产债权中清偿顺序的先后,别除权则是在破产财产之外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破产费用与破产债权都是在破产财产的范围内清偿。

别除权的优先不受破产财产多少的影响,即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止,其债权也能得到实现。

因为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得用于同行使别除权无关的费用。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只能经法定程序对担保物作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而不能将担保物直接据为已有。

我国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源于物权的排他性。

因此,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的规定,担保物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从有关国家的破产立法看,可以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1.质权;2.抵押权;3.留置权;4.特别先取权等。

担保法规定,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

根据担保物权的有关理论,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在破产程序中均可产生别除权。

抵押权。

《担保法》第33条规定: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以其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就担保物享有别除权。

但在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抵押担保时,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产生破产债权,担保物不足清偿时,担保的破产人对不足部分没有清偿的义务。

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人抵押担保时,在破产程序中也不构成别除权。

质押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将其动产(依照《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包括一些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出质人破产时,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别除权。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偿还。

留置权人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别除权。

留置权的范围仅限于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可优先受偿的债权应限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是以实际占有而存在,并因此取得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失,别除权也随之消灭。

如果留置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留置权人可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返还,占有恢复后,留置权并不消灭。

对别除权人是否需要申报债权意见不一,有的观点认为,行使别除权的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因此,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当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无需申报债权,仅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其全部债权时,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应申报债权。

另外,别除权人有无申报债权义务,往往与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相互联系。

在规定别除权人无须申报债权时,因其债权未经确认,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程序解决。

《破产法》第9条规定: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

《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人应申报债权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对物权担保的法律规定尚不十分完善。

破产企业管理比较混乱,担保材料遗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担保情况掌握不全面。

如果别除权人不申报债权,在其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如质押、留置),权利不受实际影响,如果未占有担保物(如抵押),权利就可能受到影响,担保物可能被清算组误认是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因此,别除权人的债权经过申报与确认程序,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有关情况,减少争议,有利于维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破产案件得于顺利审理。

 别除权是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虽然行使别除权与破产债权公平清偿互不影响,但是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

在行使别除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准确认定物权担保的效力,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

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

2、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抵押合同及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效力。

对国有企业已经确定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以及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3、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对担保物原来的占有状况不得改变,破产前由保债权人依法占有的担保物,破产企业及清算组不得要求收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46条中规定:

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交付财产,逾期未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

不应被理解、适用于担保物的收回,否则便是对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行使别除权行使过程中,不能直接将担保物抵偿债务,必须由清算组委托对担保物评估作价、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实践中有的别除权人占有担保物,迟迟不行使受偿权利,以致影响到破产程序正常进行,清算组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收回担保物,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清偿别除权。

4、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应依原合同所订期限行使权利,不得提前要求受偿。

在破产宣告后,依照《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

因此,未到期的别除权可提前行使,但其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宣告时为止,即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5、别除权与特种债权。

特种债权一般是指法律赋于某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比担保物权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清偿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特种债权,主要是根据国务院1997年《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精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社会统筹不足的,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支付,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有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

剩余部分才能依次行使别除权、清偿一般债权。

加强师德建设,践行“三个代表”

加强师德建设,践行“三个代表”----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与实践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我校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师德建设理念,积极加强师德建设工作,为实现六十七中的二次跨跃,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

一、在师德建设的理论学习中,我们认识到:

教师是立校之本,师德是教育之魂。

强化师德建设,建设一支具有优秀的师德、师表风范,具有模范的师爱形象、具备高超的师识本领和掌握精湛师艺的教师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所在,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适应市场经济新型人才的需要。

1.加强师德建设,塑造优秀的师表风范新时期师表的建设,在于学校切合实际制定完善的政治学习、业务提高计划及标准,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的基本权利、职责和义务进行培养、检查和监督,让教师从思想上把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与社会公德融为一体,把学习、政治、正气与教书育人贯穿始终。

树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明确教育事业是教师用自己的劳动以人格来培养人格,以灵魂来塑造灵魂,严于律己,让文明的言行举止堪为学生的表率,从而对全社会的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产生积极而广泛的影响。

2.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模范的师爱形象师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精髓。

师爱是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的有效保证,是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教师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的体现,是教师教学中出自崇高的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教育之爱。

这种爱趋使教师无代价地对学生赋予亲近感、期望感和献身的热忱。

为此,学校要实施师爱工程。

对教师进行师爱形象塑造,要求教师要从热爱教育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做起,要淡泊名利、积极向上、自觉锤炼自己,以全局为重,不为学生家庭地位状况来偏倚学生,也不以学生成绩和表现来薄厚待之,要针对每个学生具体情况,严而有格、严而有度、严而有恒、严而有方地面向全体学生赋予具体的教育爱,在尊重保护教育学生的基础上,使学生健康地、生动活泼地茁壮成长。

3.加强师德建设,具备高超的师识本领教育事业辉煌的前景和中华民族整体素质提高的曙光,是以教师高超的师识本领为寄托。

师识包括教师自身的素质学识、教学质量意识,教学教改意识和适应教学发展的竞争意识。

教师具备高超的师识本领,必须注重学历层次的提高,设计培训方案,及时稳妥地、有计划分批分期地选送教师进行在职或兼职深造、学历后的继续教育和自学研修。

注重对“博学多才”的“经师”和对“道德高尚”的“人师”的培养,适当的安排各种观摩助教活动,鼓励教师加强自我文化建设和自我思想改造,端正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尊重真理、尊重知识的态度,监督检查教师是否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正确分析和处理教材的业务能力,达到教育教学能力有明显提高,保证教学质量。

培养教师养成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钻研教学的自觉性,并增加文学、艺术、历史、哲学等方面的文化修养,达到教师综合师识本领的提高,从思想上彻底除去陈规,开拓创新,积极实践,不断前进。

4.加强师德建设,掌握精湛的师艺教师有过硬的知识根基和教学技能,才基本具备参与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教书育人工作的首要条件。

为此,严格锤炼师艺技能是科教兴国的当务之急。

新时期乃至跨世纪的教师要掌握精湛的师艺才华,第一必须具有精良的业务素质。

第二,要重视教学思路上的革命,具有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

第三,要侧重教学效果上的提高,具有学科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要了解市场需求,把握科学前沿脉搏,培养创新人才。

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耕耘中拓宽视野,奋力拼搏,在执教中提炼师艺、升华师技。

二、在师德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努力做到: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我们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了《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南京市教师教书育人规范》等各项法律法规,组织学习了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和白下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了师德建设动员,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提升师德修养水平。

利用橱窗、教育画廊和《六十七中通讯》等宣传阵地大张旗鼓的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的20字教师基本道德规范,为每位教职工配发了20字教师基本道德规范的讲解。

在师德建设工作中,学校领导努力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并做到身体力行,以率先垂范的人格力量感染人,成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排头兵。

2、树立正面典型,促进自我教育加强师德建设需要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典型,让大家从身边的先进人物、优秀事迹中吸取营养与力量,进行自我教育。

我校请市师德标兵田小华,市优秀青年教师江红等师德标兵来校作报告

 

,激发了教师爱岗敬业的精神,同时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全国十佳师德标兵”杨瑞清的优秀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来规范师德、师风。

倡导廉洁奉献,不收受礼品馈赠;倡导上门家访,不满足于用电话等方式和家长交流;倡导“蹲下身子”了解学生、师生间平等合作,不凌驾于学生之上教训学生;倡导义务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搞有偿家教;倡导尊重新生保护学生的人格,有有意无意地伤害学生。

把每一个教师热爱事业与关心每个学生健康成长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从思想上明确意义,使讲师德成为一种长期的自觉行动。

我校金长龙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心里始终装着学生,为了教学生学会写好话题作文,他费时费力费神地去精选话题,精心编辑了一本《20xx届高三学生话题作文选》,充分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根本”、“用心教学生”的精神风范。

对这样的老师学校不仅为金老师出了专集,而且专门在全校大会进行了表彰奖励。

3、严格责任制度,规范育人行为学校定期研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对每个教师师德表现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严格责任制,把师德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

制订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十项措施》、《师德规范条件要求及考核评估细则》、《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每学期学校都有针对性地进行师德专题学习教育并组织考核。

同时严把教师入口关,坚持新教师岗前师德培训制度。

加强师德建设的成效应该体现在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质量的过程中。

学校积极为教师创造和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引导教师把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作为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把教育教学工作真正当作自己生命成长的舞台,当作自己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的阵地。

引导教师树立素质教育新观念,钻研素质教育新技能,遵循教育规律,自觉地开展教科研活动,要求教师每学年学术科研文章不少于一篇;备好每节课,上好每堂课,批改好每本作业;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班主任每学期、任课教师每学年要与进行一次新切平等的谈话,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思想、家庭等情况,对学生遇到的困难要给予关心;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尊重家长,虚心听取家长对教育教学的批评每学期不少于一次;进行家访,每学期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我校在进行聋生初中随班就读的试验工作中,任教教师努力摸索,积极寻找有效的教学方法,如:

放慢语速、说普通话、夸张口型、多用板书、多用教具、尽量演示等,帮助他们理解、消化知识。

平时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和他们谈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在初中毕业英语口语考试中有三位聋生取得了满分,一人参加物理竞赛获去三等奖。

4、完善监督机制,实现自我超越加强师德建设需要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完善师德建设监督网络。

我们开展了学生、家长和社会评师德的活动。

在全校各班发放教师师德反馈信息,由学生和家长直接投入校长信箱。

按“公平对学生、工作负责任、按时上下课、作业认真改”等标准给教师打分,并写明近期家访的老师、谈心的老师、喜欢与不喜欢的老师以及心目中好老师标准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教师反馈,改进工作。

积极受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依据有关法规解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调离教师岗位,坚决取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

依照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标准,对每个教师的师德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竞争上岗等各项评比紧密结合起来,凡教师师德考核在90分以下者,当年不得评优,第一次不合格,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范待岗解聘。

教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历史重任,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就是造就高素质的劳动者的根本保证。

从这个意义上讲,抓教师队伍建设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教师队伍建设就是落实“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

今后我们将不断强化师德建设,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以优质的教育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不仅是基础教育工作落实“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需要,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落实“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接班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力军。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两到三岁。

从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自现行刑法颁布实施时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间,年龄最小的16岁,主要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

而到了20xx年,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翻了近一倍,为15件。

近两年,即20xx年和20xx年,每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出现了多起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类型更广,涉毒案件出现并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奸淫幼女、投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

而数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小学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极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为主。

从涉案的罪名来看,盗窃是城乡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发案件,涉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城镇待业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而奸淫幼女、投毒则基本发生于农村未成年人。

而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看,无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家庭管教条件有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都是贫困家庭。

从这一组数字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这样的特点:

一是待业青年多,甚至还有不少的在校学生;二是十六、七岁的多;三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多。

这一现象与全国的普遍现象相一致,其飙升数字的背后正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严重性。

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讨未成年人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未成年人,按心理学划分年龄段是指少年时期至青春期,即指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

由此,我们不难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许多正处于“心理上断乳期”,又称“情感上的暴风骤雨期”,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要么是由于刚处在青春发育期,他们的大脑发育还不健全,学习到的全部都是书本知识,对于很多的社会现象又不知道是好是坏,是美是丑,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还是违法的,这样,就很难分辨是非,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甚至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要么就是由于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对社会、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的生活设计,都有自己的主张,而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

被告人林某曾经是东北一所中专校的学生,后因犯错误被学校除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严重偏斜,返乡后便四处漂泊,1999年开始盗窃,但作案后又有深重的负罪感,便在南京找心理医生治疗,后在心理医生的劝说及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

20xx年1月被减刑提前释放后,他有了重新做人的打算,但是,当他看到自己的母亲含泪从拒绝收留他的亲戚处回来后,他那仅仅是想在这个当包工头老板的亲戚处谋一份简单工作的愿望破灭时,他又受到了深深的刺痛,绝望一下占据了他的整个身心。

不久,他又伸出了罪恶的手,在短短1年内,疯狂流窜作案52起,盗窃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23000余元,基本被其挥霍。

法庭上,他显得异常的冷静,但对自己的剖析却是深刻的:

“对社会、对家庭我都是有罪的,当我每次盗窃后都会有深重的负罪感,但又不能自拨,于是我就用偷来的钱酗酒,天天吃在饭店,认识的,不认识的人,只要能陪我喝酒,我都请客,以此来麻醉自己。

”庭审后,合议庭的每一个人都感到一种深深的压抑,在深感其罪不可赦的同时,都在议论同样的话题,如果他的那个亲戚能拉他一把,如果我们的社会能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如果他自己再坚强一点,他是完全有可能摆脱过去,重走人生之路的。

2、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肥沃土壤”。

社会中出现的拜金主义思潮、“黄赌毒”现象以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促使一些未成年人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错误地将犯罪当成致富的正当途径和门路。

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学业无成,对前途倍感渺茫,又眼高手低,不愿意在社会这一大市场中去寻找自己的位置,谋取生存手段和技能,便整日沉溺于网吧、游戏厅中。

久而久之,当家长出面阻止继而断绝其经济来源时,违法犯罪便成了他们谋财的首选方法。

被告人尹某某曾经以全乡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了省重点高中,进入一中后,城里的很多东西让他好奇,从此,他迷上了网吧、游戏机室,从一开始的旷课,到后来的偷盗,越走越远,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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