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协议书属于什么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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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协议书属于什么合同

合同终止协议书属于什么合同

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属于什么合同?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相关法规

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终止协议书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

就个人观点看,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

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

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

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

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

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

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

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既要把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要把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行为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例如,企业聘用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有的业务能力不差工作业绩尚佳也没有违纪问题

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风与其他员工不合多数员工都不肯与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现出离职倾向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职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针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具体条款可表述为:

乙方(员工)履行职责期间经年度工作总结或职工民主评议有一半以上员工不肯继续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其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劳动合同终止

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说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

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

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应的程序与补偿金也是不同的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

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N+1的来源具体的补偿金计算方法可参考:

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点击打开)

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员工属于辞职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无需征得企业同意即可于30天后离职

可参考:

辞职了离职手续该办?

(点击打开)

三、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时企业提出:

与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1个月代通知金的问题

(个别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续签具体需查询当地劳动法规)

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给补偿金计算方法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同但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xx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所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从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四、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员工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提前跟企业说明也可以不提前说明

员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时交接工作之后不再继续上班

当然由于还需要企业发放工资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等后续工作建议员工在离职时没有必要和企业弄得很不愉快

作为企业无论员工离职是何原因造成的在离职时把离职手续处理清楚既有利于在职员工的保留也有利于自己在行业中的口碑

作为员工无论以前与企业有任何过节离职时一定要把后续的事情办理好不影响企业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一段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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