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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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docx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申请条件

具有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危险废物能力,选址符合当地规划,符合环保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简称:

窗口);

(二)受理:

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

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专家评审:

绵阳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审查:

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

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会审3个工作日,发批文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无;

2、收费标准: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保局窗口:

(0816)2316809

投诉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6)2316833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0816)2232710

网址:

http:

//www.my-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

许可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人备齐资料

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资料齐全,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并告之不予许可理由及权利。

责任人:

首席代表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专家评审时间不在承诺时限内)

责任人:

首席代表

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意见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责任人: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污染物排放许可(大气、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二)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申报材料

《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简称:

窗口);

(二)受理:

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

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环保局组织2-3人现场查验申请人是否如实申报,并出具核查报告,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审查:

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

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大气污染项目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会审3个工作日,颁证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无;

2、收费标准: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保局窗口:

(0816)2316809

投诉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6)2316833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0816)2232710

网址:

http:

//www.my-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污染物排放许可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人备齐资料

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资料齐全,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并告之不予许可理由及权利。

责任人:

首席代表

市环保局组织2至3人现场查验,

出具核查报告

(出现场时间不在承诺时限内)

责任人:

首席代表

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制作,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责任人: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批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一)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

(二)具备合理的污染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三、申报材料

(一)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申请,一式三份;

(二)环境监测达标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简称:

窗口);

(二)受理:

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

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环保局组织2-3人现场查验申请人是否如实申报,并出具核查报告,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审查:

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

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会审3个工作日,批复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无;

2、收费标准: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保局窗口:

(0816)2316809

投诉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6)2316833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0816)2232710

网址:

http:

//www.my-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批准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人备齐资料

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资料齐全,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并告之不予许可理由及权利。

责任人:

首席代表

市环保局组织2至3人现场查验,

出具核查报告

(出现场时间不在承诺时限内)

责任人:

首席代表

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制作,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责任人: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大气、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规模、工艺、经营状况发生改变;

(二)排污种类发生改变。

三、申报材料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简称:

窗口);

(二)受理:

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

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环保局组织2-3人现场查验申请人是否如实申报,并出具检查报告,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审查:

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

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分别为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发审批文件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无;

2、收费标准: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保局窗口:

(0816)2316809

投诉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6)2316833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0816)2232710

网址:

http:

//www.my-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申请人备齐资料

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资料齐全,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并告之不予许可理由及权利。

责任人:

首席代表

市环保局组织2至3人现场查验,

出具核查报告

(出现场时间不在承诺时限内)

责任人:

首席代表

2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制作,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责任人: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规划、符合环保要求。

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环保部门审批;

(二)科技城范围内,市环保部门可以审批2亿元以下投资项目(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必须由省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环评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一份;

(二)应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和电子版;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核准制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一份;

3、规划许可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意见;

5、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指标文件;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简称:

窗口);

(二)受理:

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

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专家审查:

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审查:

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敏感项目或重污染项目上局务会或专题会讨论决定;

(五)审批:

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审批时间8天,分别为受理2个工作日,核查3个工作日,会审2个工作日,发审批文件1个工作日。

专家技术评估15天,分别为公示10日,专家现场踏勘1个工作日,评估会议1个工作日,修改文本2个工作日,出具技术评估意见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无;

2、收费标准: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保局窗口:

(0816)2316809

投诉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6)2316833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0816)2232710

网址:

http:

//www.my-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

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报告书、表编制、专家审查不在承诺时限内)

申请人备齐资料

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并上网公示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并告之不予许可理由及权利。

责任人:

首席代表

资料齐全,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6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制作,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责任人: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4、项目建设单位编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简称:

窗口);

(二)受理:

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

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填写《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环保局组织4-5人现场查验申请人是否如实申报,并出具验收组意见,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公示10日;

(四)审查:

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

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和公示时间),分别为:

受理1个工作日,会审3个工作日,发审批文件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无;

2、收费标准:

无。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绵阳市环保局窗口:

(0816)2316809

投诉电话:

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16)2316833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0816)2232710

网址:

http:

//www.my-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人委托环境监测部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申请人备齐资料

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并上网公示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并告之不予许可理由及权利。

责任人:

首席代表

资料齐全,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责任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市环保局组织4至5人现场查验

出具验收组意见

(出现场时间不在承诺时限内)

责任人:

首席代表

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

责任人:

首席代表

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制作,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责任人: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

 

 

四川省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性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二、申请条件

使用IV、V类放射源和仅使用III类医用射线装置的单位绵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销售、使用II、III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II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由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使用IV、V类放射性同位素或仅使用III类医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三、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四川环保网可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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