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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反三违制度5篇模版》

《自主反三违制度[5篇模版]》

第一篇:

自主反三违制度准备队自主反三违制度

准备队自主反三违制度

引言。

根据矿发布的三违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工作面安全生产,并帮助广大职工正确认识“三违”以及积极的参与到反“三违”行动上来,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违查处程序

发现三违→当场制止→现场帮教→汇报、备案→认定违章事实、情节

(一)违反附件1~

4、6列举的行为:

书面报告安监处→三违学习→班前现身说法→单位剖析点评、帮教

(二)违反附件

5、7列举的行为:

班前现身说法→单位剖析点评、帮教

二、三违帮教办法

(一)发现三违,查处人应立即现场制止、纠正帮教。

(二)三违人员(含矿查),必须到本班组班前会现身说法,剖析自己的不安全行为。

(三)三违人员(含矿查),由单位领导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帮教,讲清讲透其危害。

(四)每起三违(含矿查),班组要从“人的行为、思想,管理上的缺陷、现场条件”等方面认真分析三违发生的原因,建立分析记录;并在班前(或班后)会上讲解、剖析。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三违(含矿查),月度进行综合分析,每月安全会议上进行通报,实现资源共享。

三、三违处理规定

(一)违反附件1~

4、6列举的行为,报安监处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由矿进行处理处罚(学习时间不低于1天)。

(二)违反附件

5、7列举的行为,不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由本单位内部进行处理处罚。

1、自查矿c类“三违”(附件5),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

2、自查内部c类“三违”(附件7),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3、单位领导发现三违,给予对“三违”视而不见的同茬作业人员及班队长罚款200~500元。

(三)三违人员(含矿查),在科务公开栏及时进行公示。

四、三违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本单位三违档案。

内容包括。

三违台帐,帮教记录,现身说法、剖析记录,处理处罚记录等。

五、建立三违举报制度

(一)任何人都享有对三违的举报权、制止权。

单位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经查实的三违,对举报奖励300~1000元。

禁止捏造三违陷害他人,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

(二)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为举报者保密。

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1~3个月处分或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2、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3、谢桥矿a类三违界定标准

4、谢桥矿b类三违界定标准

5、谢桥矿c类三违界定标准(不规范行为)

6、准备队内部a类三违界定标准

7、准备队内部b类三违界定标准

8、准备队内部c类三违界定标准(不规范行为)

附件1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

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

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

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

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

“安全设施”系指:

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带电作业”系指:

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四)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

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五)第十五条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

集团公司界定的84条较严重“三违”。

(十六)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

二级单位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

(十七)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签名单)上签名认可。

集团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

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十八)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

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

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九)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

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超过前探控制范围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

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二十)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

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附件2

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

一、共用部分

(一)酒后入井。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烧焊火种除外)。

(三)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四)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五)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

(六)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七)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

(八)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

(九)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

(十)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二、“一通三防”部分

(十一)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

(十二)擅自停、开局扇。

(十三)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

(十四)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

(十五)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十六)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

(十七)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定义。

(十八)作业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悬挂便携仪。

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

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十九)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十)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

(二十一)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

(二十二)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二十三)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二十四)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

(二十五)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

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二十六)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二十七)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

(二十八)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二十九)擅自在主通风机房、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中心终端安装其他应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数据库记录。

(三十)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十一)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三十二)擅闯放炮警戒。

(三十三)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十四)在旧眼、残眼中打眼。

三、机电运输部分

(三十五)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

(三十六)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专用销。

(三十七)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

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

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

(三十八)无专项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

(三十九)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

(四十)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

(四十一)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

(四十二)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四十三)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

(四十四)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

外的失爆现象。

(四十五)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四十六)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

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挂地线。

(四十七)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四十八)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

(四十九)三台及以上间距不大于10米的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

(五十)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

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

触摸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转动部位。

(五十一)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

(五十二)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

(五十三)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五十四)起吊作业时,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

(五十五)在井筒范围内或高空(2米及以上)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

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

四、采掘部分

(五十六)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五十七)采掘工作面帮顶未按作业规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五十八)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

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五十九)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六十)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

乘坐运行刮板输送机。

(六十一)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

(六十二)掘进工作面迎脸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

(六十三)岩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六十四)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

喷浆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

(六十五)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六十六)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

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

(六十七)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

(六十八)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

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

(六十九)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

(七十)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七十一)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

(七十二)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

(七十三)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七十四)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

(七十五)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

(七十六)地质调查造假。

(七十七)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七十八)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

(七十九)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

(八十)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掘进巷道受底板灰岩水威胁,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

(八十一)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

(八十二)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八十三)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

(八十四)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

附件3谢桥矿a类“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一)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矿灯。

(二)戴电子表入井。

(三)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井下电钳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主提升司机、探放水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含有证不带)。

(四)跟班人员、班队长、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和交接班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五)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

(六)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定处理而使用。

二、采掘专业

(七)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

(八)采煤机滚筒3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离合器。

(煤机正常工作时,规程措施规定的除外)

(九)人员进入采煤工作面煤帮作业前,未按措施规定对煤帮采

取可靠防护措施。

(十)采煤工作面机道有人工作时,违反措施规定开动煤机或移动支架。

(十一)上山架棚掘进,前探梁不按规定采取防窜落措施。

(十二)斜巷拆(刷)架由下而上施工。

(措施规定的除外)

(十三)不执行岩性探测,岩性探测造假,或虚报谎报岩性探测数据。

(十四)顶板锚杆(索)未生根在稳定岩层中或生根在稳定岩层长度不符合要求,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而继续向前进尺。

三、机运专业

(十五)造成立井坠物。

(十六)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

(十七)人员乘坐罐笼时,携带的工具及身体任何部位超出罐帽外。

(十八)机电设备(包括电机车、行车)运行未执行信号确认制度(集团公司84条较严重“三违”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除外)。

(十九)无申请停电检修、拆接火。

(二十)电气设备失保。

(二十一)防爆电气设备过期检验或检验弄虚作假。

(二十二)电管员不深入现场检查,记录弄虚作假。

(二十三)斜巷打运不使用规范连接装置。

(集团公司84条较严重“三违”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除外)。

(二十四)斜巷停车未采取可靠方式锁车。

(二十五)车辆未停稳就挂钩头或掩车。

(二十六)斜巷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安全设施(集团公司84条较严重“三违”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除外)。

(二十七)绞车打运不设警戒、警戒不起作用或擅闯警戒。

(二十八)无极绳绞车、上下山绞车的回头滑生根不可靠而进行打运。

(二十九)无极绳绞车钢丝绳绳道内有人员作业,而无极绳绞车

未停电闭锁。

(三十)上下山绞车运行期间,钢丝绳运行区域及其下方的人员未撤离或未进入躲避硐室内。

(三十一)平巷绞车运行期间,钢丝绳运行区域内的人员(含固定岗位工)未撤离或未进入躲避硐室内。

(无极绳绞车打运措施规定的跟车人员除外)

(三十二)平巷推车放飞车(非控制速度)。

(三十三)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打运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装车不可靠物料。

四、通防专业

(三十四)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

(三十五)有拒爆、残炮不汇报或不按规定处理。

(三十六)放炮后,风筒、探头未恢复至迎头前,人员就进入迎头。

(三十七)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或交还炸药库。

(三十八)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

(三十九)井下截取雷管脚线。

(四十)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

(四十一)抽采车间周围20米范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十二)处理抽采管路时,不按措施施工导致瓦斯外溢引起瓦斯异常。

(四十三)井下永久密闭漏风未及时处理。

(四十四)不配合测气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和局部通风管理,抵制、辱骂、威胁测气员。

(四十五)煤、岩巷作业期间,野蛮操作造成风筒损坏;工作面微风作业。

(四十六)管理责任造成瓦斯误报警。

五、地测防治水专业

(四十七)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汇报。

(四十八)采掘工作面接近主要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导水断层等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六、地面部分

(四十九)违反重点防火区域消防管理规定。

(五十)在机械作业半径内逗留。

七、其它方面

(五十一)其它较严重违章行为。

附件4

一、通用部分

(一)一般岗位工未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含有证不带)。

(二)规程措施未及时向施工人员贯彻。

(三)打钻施工未执行现场交接班。

(四)测气员、安监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五)不服从调度指挥。

(六)井下作业人员将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炸药库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产尘区域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八)无险情随意打开或人为损坏自救器。

(九)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要害场所。

(十)严重扰乱交窑秩序。

(十一)向井筒内丢弃垃圾、杂物(情节严重的,按a类“三违”查处)。

(十二)乘坐架空乘人车不排队或抢上、抢下。

(十三)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或平巷人车。

(十四)携带未戴防护罩的锋利工具乘罐、乘人车。

(十五)煤仓(溜矸眼)、各类通风立眼眼口1m范围内作业未佩戴保险带。

(有可靠防护栏或眼口已封闭牢固的除外)

(十六)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而进行作业。

(十七)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

(十八)焊接、切割受力构件或内有压力的容器。

(十九)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

(二十)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

(二十一)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吸烟。

(二十二)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

(二十三)氧气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车运输时,分别装载氧气瓶、乙炔瓶的矿车距离达不到5m以上。

(二十四)使用无防裂圈、安全帽的减压器或减压器无安全阀。

(二十五)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未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使用。

14谢桥矿b类“三违”界定标准

(二十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

(二十七)移动或使用浓酸、强碱时,不采取防护措施。

(二十八)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

(二十九)在旋转设备附近作业时,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

(三十)带压管路连接处不使用专用销或使用单腿销。

(三十一)火车正常装车时,车皮与车皮之间站人。

(三十二)轻伤、性质恶劣微伤及未遂事故责任人。

(三十三)违反脚手架搭设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不稳固可靠;在综掘机截割头上搭设脚手架。

(三十四)油库管理员进行加油作业时不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雷雨和高温天气进行加油操作未采取安全措施。

(三十五)乘坐人车时,车辆未停稳前摘除防护链。

(三十六)使用助力器时,将手把垫在腰部,靠在手把上行走或直接用手抓握钢丝绳行走。

(三十七)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作业时,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

(三十八)使用矸石掩车。

(三十九)进入综机维修车间不戴安全帽。

(四十)使用压风扫眼时未佩戴防护眼镜。

(四十一)违反施工工序作业。

(四十二)关键工序未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见附件6)

二、采掘专业

(四十三)煤机端头作业时,未设置警戒或警戒线内有人。

(四十四)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大拉大改;一次回两根及以上支柱;没有执行先补后替。

(四十五)切顶线单体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四十六)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有效保护,或未停乳化泵。

(四十七)采煤工作面煤机或刮板机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

(四十八)用顺槽转载机移工作面输送机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

(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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