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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正本

 

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公司

承包人:

公司

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外装饰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及内容:

外立面幕墙制作及安装

详见附件1:

报价表

1.4承包方式:

乙方承担制作、安装施工。

1.5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开工日期:

具备进场条件,乙方施工人员正式进驻施工现场的

具体日期:

本合同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乙方向甲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本合同工程暂定于年月日竣工。

1.6质量标准:

优良

1.7合同价款:

本合同承包的价款总额暂定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元。

制作安装劳务价款元,设计价款元。

此价格及总额对应附件1的风格和数量。

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2.1在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

2.2本合同中的条款。

2.3甲方或乙方授权各自有关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4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2.5甲方提供的建筑施工图、结构图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

求。

2.6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7甲方提供的建筑施工图、结构图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2.8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3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适用的标准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建筑幕墙》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建筑幕墙》JGJ3035-199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1996

《金属、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97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BJ08-56-96

《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BJ/CT014-2001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127:

-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JGJ139-2001

 

第4条甲方代表

4.1甲方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4.2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甲方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3甲方如果更换代表或更换监理工程师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告乙方。

第5条乙方代表

5.1乙方委派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乙方的派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职权:

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代表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签收甲方发送的文件。

5.2乙方如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

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6条甲方工作职责

6.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即

施工方案)进行审定确认。

若发生审图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项工作应在接到乙方有关材料后七日内完成,逾期不予确认,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见,否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6.2协助乙方办理进场施工许可证,免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土建配合费及总包管理费,负责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6.3免费提供满足乙方现场施工所必需的用水、用电设施,其中用

电设施应保证每两层楼有一处二级电源闸箱。

6.4免费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的库房、办公室、工人休息室和

垂直运输服务及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脚手架,等大型安装设备。

6.5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轴线、水平线、标高线,调整

影响乙方施工的土建结构超差部位。

6.6在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于其他施工单位原因给乙方造成半

成品、成品的损坏,由甲方负责追究责任单位对乙方的经济赔

偿。

6.7施工过程中工程某些部位需要特殊保护时,由甲方承担该部分的保护费用。

6.8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应保

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6.9甲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以上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7条乙方工作职责

7.1在乙方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提供的

建筑施工图、建筑结构图和技术要求,由乙方进行本合同工程

的二次设计。

7.2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

进度报告。

7.3乙方应自行提供电钻,螺丝刀,等设备。

7.4负责未交付甲方之前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保护部位除外材料由甲方提供)。

但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交付时间延期造成的增加的成品保护费由甲方承担。

7.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施工噪音符合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

前清理现场并作好本合同工程内外的清洁工作。

承担因乙方自

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境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5遵守甲方及土建总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7.6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以上各项工作,由乙方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

8.2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

度与被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

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8.3由于乙方原因需要延期开工时,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

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报告,甲方

在2日内给予书面形式答复,逾期不答复则视为甲方已同意,

工期相应顺延。

若甲方不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则工期不

予顺延。

8.4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给乙方造成损失时,由甲方承担,

并且相应顺延工期。

8.5甲方代表有权在必要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日内提出书

面处理意见,乙方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

工要求,甲方应在2日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2日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乙方的复工要求后2日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

行复工。

由责任方承担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甲方原因造

成停工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8.7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

后,工期相应顺延:

⑴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

⑵施工现场不具备乙方施工条件,使乙方施工无法进行。

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正确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⑸工程量变化超过总量的5%或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

⑹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⑺甲方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包括乙方接手前其他单位施工的预埋件不符合要求)。

⑻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力超过六级或地震超过六级等自然灾害。

⑼室外气温低于零上5℃,或高于30℃持续时间超过七天以上。

⑽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8在以上条款中所述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就延误工期和发生的费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

表接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书面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9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

工协议,作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所需增加的全

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9条质量与检验

9.1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工程当地地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检验,乙方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乙方施工的正常进行,抽检比例1‰,相应的做破坏性试验。

9.3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

9.4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进行验收,或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验收已经合格,乙方可继续施工。

第10条安全施工

10.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0.2乙方必须制定严格的高空作业、防火、用电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10.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4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11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1.1本合同总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死,总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方式确定,以土建施工洞口尺寸作为计算基准。

11.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

但是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价款允许按实际情况调整。

⑴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暂定的工程量不符,总价款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⑵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变化。

⑶由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项,导致的主要材料价格上涨。

11.3乙方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

面报告形式提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14日内

不予书面确认也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1.4工程款()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实行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的时间和数额如下:

⑵主龙骨进场开始安装支付本合同价款的%的工程进款。

(3)按月完成工程量结算,每月日为结算期,经工程师确认于10天内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4)工程完工后1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款的%。

(5)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款的%。

(6)工程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扣留本合同价款

的%作为质保金,其余款项十日内付清,保修期满十天内付清保修款。

11.5甲方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

付款的书面通知,若甲方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

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12.6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甲方承担由此给

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12条材料的选用及采购方式

12.1本工程材料采购由甲方负责(以下称采购方)。

采购方对其购买的材料质量负责,并负责按时运到乙方指定

的地点,具体的时间及地点在乙方的施工方案中明确。

12.2在材料使用之前,甲方负责对材料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相

应的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采购方承担检验和试验费

用,并负责更换或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采购方负责。

12.3乙方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方采购并使用不合格材料时,

应要求甲方负责更换,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予以顺延。

第13条竣工验收与结算、保修

13.1乙方承包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由乙方按国家和工程当地的

地方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图。

13.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1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

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

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3.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1天内不组织验收,或

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即已通过竣工验收)。

13.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1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2

天起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3.5由于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电梯或塔吊不能及时拆除,影响乙方承包的工程在施工电梯或塔吊的部位不能按时竣工时,该部位按甩项处理,不影响乙方承包的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正常进行。

对于甩项部分,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甩项部位施工、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3.7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

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予确认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结算报告已被甲方确认。

13.8乙方承包的工程在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即进入工程保修期,保修期为壹年。

13.9在工程保修期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承包的工程出现损坏时,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属于乙方产品安装质量原因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非乙方产品安装质量原因的,由甲方承担维修的成本费用。

第14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4.1由于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甲方代表发出错误指令,由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

1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3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

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14.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向起诉。

14.5发生争议后,除非甲乙双方协议停止施工或法院要求停止施

工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

完成的工程。

第15条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合同解除

15.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任何分包。

15.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待施工的材料、半成品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⑵乙方人员伤亡提交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并做赔偿。

⑶乙方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⑷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保卫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所

发生的费用。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5.3工程开工前,由甲方为本建设工程办理财产保险,并为施工

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

费用。

15.4甲方为施工现场内从事危险作业的乙方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5.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与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15.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的移交工

作,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的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

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造成合同解除

的责任方承担。

1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结算条

款的法律效力。

第16条其他约定

16.1本合同在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签字并且加盖

甲乙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除有关工程保

修和质量保证条款外,本合同在双方结算后甲方支付完毕结

算价款后即告终止。

工程保修和质量保证条款分别于保修期

满和质量保证期满后终止。

16.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壹份。

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副本8份,其中甲方持有4份,乙方持有4份。

16.3本合同附件说明。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16.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6.5本合同签订的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签订的地点:

甲方(公章):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公章):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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