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有关于未成年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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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四篇:

探讨有关于未成年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

  摘要: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未成年证人无论是在生理还是心理发育上相较于成年证人都存在不足,易受到伤害,司法活动中又常会遇到未成年证人作证的情况。

但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存在空白,本文将探讨有关于未成年证人证言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证人;证人证言;刑事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对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是易遭到损害的特殊社会群体,有时未成年人会身兼证人的角色,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所以应给予未成年证人特殊的保护。

但我国目前有关于未成年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却过于笼统,对于未成年证人证言应有一套完备的立法规制。

  二、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概述

  

(一)我国未成年证人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狭义的证人定义,即除案件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做以陈述的人,不包括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等。

所以下文所指的未成年证人,指知晓案情而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情况的未成年人,不包括案件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我国多部法律条文把未成年人界定为十八周岁的公民。

社会心理学上按照未成年身体与心理发展特征等等状况,把未成年人归结为四个阶段,即婴儿期、幼儿期、儿童期、青年期,分别对应0-3岁、3-6岁、6-12岁、12-18岁。

笔者认为处于婴儿期的未成年人表达和辨认能力无法撑持其作为证人的身份,所以本文所指的不包罗婴儿时期的未成年人。

  

(二)我国未成年证人的资格和能力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未成年证人,在作证资格方面要求其证言的内容为该未成年人的眼、耳、鼻、喉等器官直接感知;在作证能力方面要求审查未成年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方面。

  1.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所以不应认为未成年人不具有作证资格。

加之《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证人资格的负面前提,要求同时满足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以及难以辨别是非、难以正确表达。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虽然年幼,但只要满足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

但对于未成年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还需另行探讨。

  2.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在《刑事诉讼法》第62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都有规定。

可知,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主要需考察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年龄以及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首先对于年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对证人的年龄进行限制,但是这并不说明排除了证人的年龄对于证言真实性的影响。

年龄不能单独作为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依据。

  其次,在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方面。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两点有准确的界定,只提到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鉴定。

而究竟如何审查和鉴定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以为,知悉案件情况的未成年人,只需将其对案件能够感受、回想起来的部分形容出来,就具备了作证能力。

  (三)未成年证人证言的特点

  未成年证人证言具有易出错、缺乏细节性、逻辑性差、易受干扰性等特点。

未成年人的记忆能力尚处在发展阶段,所以很容易出现记忆混乱等情况,在加之表达能力不及成年人,所以未成年证人证言具有准确性低、易出错的特点。

其表达能力受到身体发育和社会经验的限制,很容易出现把自己所看到的无法准确顺利地表达出来的情况。

如果提问者采用具有导性的方式进行提问,则未成年人的思绪很容易受到干扰,做出错误的回答。

  三、影响未成年人作证因素分析

  

(一)外在因素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的证言极易受到干扰。

笔者认为,影响未成年人作证的外在因素主要有取证人员、地点、方法等方面。

首先是取证人员,取证人员在对未成年证人进行询问时,可能带有倾向性、导性,这样的提问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顺着取证人员的话说下去,所以取证人员在取证时,要避免主观臆断。

第二是取证场所,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生疏的环境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情绪状态,继而影响他们的证言。

第三是取证方法,对未成年证人询问的不同态度和语气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取证结果。

  

(二)内在因素

  未成年人的感知水平、记忆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影响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关键要素。

未成年证人对于一个案件的感知程度越深,则其记忆、表达得就越准确。

同时案件的复杂性也影响了未成年证人的证词,案件越简单,未成年证人的证言可能就更加清晰、准确,而如果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未成年人很难进行信息整合和逻辑推理,所以可能其证言就更加模糊不清。

  四、对未成年证人证言收集的思考

  

(一)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收集的现状

  在立法层面,针对未成年证人的法律规定除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之外,其他方面并没有另外的特别规定。

  在实践层面,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收集尚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首先取证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语气可能会过于强硬,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抗拒或害怕的心理,从而说错或者闭口不谈。

其次,司法机关一般会选择把取证地点设在司法机关内,这样会使未成年证人处于一个陌生且严肃的环境中,不利于其作证。

最后,法律虽然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证人要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但由于大多数法定代理人并不明白其到场的意义,对该环节的监督无法起到效果,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流于形式。

  

(二)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收集的完善措施

  针对我国未成年证人证言收集的现状,本文提出了如下完善措施:

  1.提高取证人员专业水平和素养。

  对司法机关取证人员进行培训,运用不同的话术针对不同的证人。

同时应在取证前充分了解该未成年人的情况,在取证过程中,应避免过于严肃,避免使用导性语句。

  2.选取合适的取证地点。

  对于未成年证人的询问,尽量选在未成年证人较为熟悉的地点,如果将取证地点选择在司法机关,则可能环境过于严肃,很容易给未成年证人造成心理负担,从而不利于取证。

  3.对于取证程序的完善。

  上文提到对于未成年证人询问时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流于形式,所以办案人员应明确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权利。

另外,我国在取证中,大多数情形均采用的是笔录的模式,但笔录的模式普遍存在着许多的弊病,上文探讨到,未成年证人的证言具有容易出错等特点,采取笔录的方式不利于信息的准确传达,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来对未成年证人进行询问。

  五、未成年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设计

  笔者认为,当定案的证据只有未成年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弱时,可以启动补强规则来辅佐其证明能力。

本文对于未成年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试做如下设计:

  第一,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只适用于案件的证据只有未成年证人证言,而该未成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用以定案时,可采用补强证据规则来辅助其证明力。

  第二,启动程序。

补强证据规则属于证据规则的特殊情形,不能任意使用。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目前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大环境下,可将决定权交于法官之手,当事人认为需要适用补强规则时,应向法官提起申请。

  第三,运用程序。

补强证据规则可分为严格补强规则和宽松补强规则两种。

何时适用严格补强规则,何时适用宽松补强规则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设为考量因素。

  六、结语

  对未成年证人的保护程度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先进程度,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证人证言制度是一个艰辛的过程,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终会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未成年证人证言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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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惠颖楠.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研究[D].扬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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