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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面试试题库完整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

一、简答题〔20题〕

1、作为马上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期望:

首先,我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我期望能通过自己现在的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养、执业技能得到提升,逐渐完成执业的专业化。

作为一名律师,期望通过自己的工作援助到需要援助的人,做案件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要取得社会的认同感,用切身的努力去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奉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

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2、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信访群众情绪简单失控,简单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

律师虽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

但是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援助,用法律来标准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

从理论上说,有了律师的援助,信访当事人会更为理性、诉求会更为合理精确、信访工作也就更为有序。

同时,律师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处理信访群众托付的案件中,律师肯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预防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1、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

3、接受信访部门的托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4、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5、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

其主要工作方法是:

1、在信访部门设立律师接待日,律师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信访接待工作;2、律师参与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工作;

3、律师以担任法律参谋的形式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效劳;

4、设立律师咨询,接受信访人的咨询,并就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接受信访部门的咨询等。

3、你在成为职业律师后还会去尝试考公务员吗?

不会,我热爱律师这个职业,虽然年轻律师没有公务员那么稳定的收入,但我信任只要努力,律师的前景还是很广阔的。

第一、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对时间的安排也是极其灵敏的,我个人不太喜欢公务员那种严格的考勤制度。

第二、律师这个行业对学习要求比拟高,作为律师必须不断地学习,这样使得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

第三、律师的社交圈非常广,可以让我们接触到各个领域的人,极大地拓展我们的视野。

最重要的是,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援助别人,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点让我感到非常自豪。

所以我不会考虑考公务员。

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以下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以下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公平方法,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法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伪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5、你如哪里理在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提出要抽支烟的问题?

首先你要告知在看守所吸烟不是不同意的,这是违反看守所治理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应当予以拒绝。

6、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第三十二条 托付人可以拒绝已托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托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效劳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托付人成心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治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效劳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

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8、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园地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法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托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托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伪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伪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9、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酬劳的。

此外,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0、如何看念斌案中律师所发挥的作用?

在念斌案件审理以及改判过程中,北京张燕生和上海斯伟江等律师担当起了重要角色,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他们竭尽全力对案件证据疑点和漏洞抽丝剥茧进行分析;他们在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丝不苟,据理力争;他们请来了顶尖的毒理专家、召开了高水平的论证会,甚至为此还补贴了数额不菲的开支;他们在受到到人身威胁和恐吓时,依旧勇敢担当,坚持到底。

在办理念斌案件中,这些律师展现出了当代律师所具有的娴熟的办案技艺、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的法律信仰和对正义的孜孜不倦的追求精神,值得全国律师认真学习。

11、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

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抓案源:

律师这个行业根本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绝大多数年轻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

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开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

我身边年轻律师朋友同事有很多,没有不为案源发愁的。

精业务:

术业有专攻,一个律师不可能范范的说他什么都精通。

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效劳业务。

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

这一年我一直跟在我的指导老师后面学习,由于他的业务量足以让我们生存和学习,我们生活压力相比照拟小。

实习了一年,也尝试着做过不同种类的案件,其中我对刑事辩护较为感兴趣,所以我打算在以后的执业中认真学习刑事辩护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刑事辩护诉讼技能。

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成立特意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2、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司法部〕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效劳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参谋期间,为与参谋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效劳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13、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公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我个人觉得通过所谓舆论来监督案件审理是不可取的。

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精确的报道。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

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托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预。

其它,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严峻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

受字数限制,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公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

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

经法院准许,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适宜。

14、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推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期望承办此案,你将如哪里理?

律师办理案件肯定要特长求证,特长推断,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谈判以及前期的打算工作中,律师要求证一件事,即“当事人的诉求=事实+法律〞。

我觉得律师应该在先求证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根底上,援助当事人选择现实的、可操作性的诉讼工作方案。

切不可为了接案件,对当事人夸下海口,盲目顺从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想法的要求。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既要有职业的操守,又要有专业的坚持,更要有做人的立场和使命。

15、律师应当具备的根本技能有哪些?

你成为执业律师后会如何训练自己?

我觉得律师要具备的根本技能很多,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律师要具备的技能有如下几点:

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了,与人的沟通能力以及对问题的洞察力。

我成为执业律师后将理论结合实务去训练自己,通过着手的每一个案件去训练,比方接待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在训练你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写每一分诉状等书面材料都是在训练自己的文字表述能力,分析案件是在训练自己分析能力等等。

16、律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对律师思维方法的要求有何异同?

线,面

诉讼业务对程序上要求极为严格,要求律师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就这一个案件,完善证据材料,在充分论证后而非诉业务则要求律师有一个全面的知识体系,在思考问题时应该全方位思考,灵敏多变的处理问题。

是在面上做一个拓展。

17、2021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了《律师职业道德根本准则》,共有多少条规定?

主要内容是什么?

准则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包含:

一是忠诚。

律师应当坚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是为民。

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效劳,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当社会责任。

三是法治。

律师应当坚决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榜样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实在施,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正义。

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五是诚信。

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标准,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

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托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敬业。

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18、律师业务推广的根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三章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养、提高法律效劳质量、强化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法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9、你认为律师平常特意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在承办的具体业务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学理论,哪个效果更好?

为什么?

你会如何做?

后者效果更好。

依我个人个人经验来说,平常特意去看一些法学理论,当下是记住的,可是时间一久就会忘记。

即使不忘记,在实务中也不能打算的推断问题。

在承办具体业务的时候,当遇到难题的时候,带着问题去研究法学理论,研究透了以后马上用到实务中去,学和用结合到一起,这样不光解决了眼前的实务问题,对该理论知识也会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记忆。

我更喜欢边做边学。

我会一直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去学习。

20、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分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司法部〕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的具体适用,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分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分决定。

对律师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撤消律师执业证书的处分,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撤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分,可以酌情并处分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全国律协)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判;

〔三〕公开责备;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二、案例分析题〔15题〕

〔一〕刑事案例

案例一:

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

袁南京以援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

同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打算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宅。

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

此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

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法购置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

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量,将林清放走。

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屡次打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畏惧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

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

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答:

被告人袁南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并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勒索的财物数额特别庞大;

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他人纠集下,出于援助同伙索取债务的目的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在将被拘禁的被害人放回后,又伙同刘川施以胁迫手段,向被释放了的被拘禁人索取巨额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均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并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庞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庞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案例二:

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

为此他二人打算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

当晚11时30分许,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

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

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魏培明、岳向海2人抓获。

问题:

试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地域缺少明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为什么?

答:

芳芳商店系被害人公开营业的商店,该店有工商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故不应认定其为居民的住宅,而是认定其为营业园地。

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以上情况说明店内的生活地域与营业园地没有明确的分隔,生活功能和营业功能的区分不明显。

刑法“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即公民以居住、生活为目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园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户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含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园地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根据该解释,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是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设立的园地,而其他为生产、经营、学习设立的园地,则不宜认定为“户〞。

芳芳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的公开营业园地,虽局部地域兼有生活功能,但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

本案事实说明,魏培明2人在实施抢劫时,芳芳商店还在营业之中。

魏培明等人是以抢商店的营业款为目的而实施犯罪,犯罪意图和指向明确。

被害人的卧室仍旧是商店的一局部,与商店的经营地域不处于封闭的状态,故不能以魏培明等人在此亦实施了抢劫就认定构成入户抢劫。

根据本案事实,魏培明、岳向海2人虽共谋抢劫,并共同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尚不能认定魏培明、岳向海、岳雷3人的具体行为构成了“入户抢劫〞。

案例三:

VIP积分卡系统程序属于郑州丹尼斯的内部程序。

顾客向郑州丹尼斯团购部购置VIP积分卡时,由团购部向该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将空白的VIP积分卡充值后向顾客发行。

  被告人杨志成原系郑州丹尼斯人民路店2号馆电脑员,主要负责电脑维护、收款机维护及进销存系统维护等工作。

杨志成所在的电脑室隶属于郑州丹尼斯信息研究开发中心,作为郑州丹尼斯VIP积分卡系统程序的研究、开发部门,该中心及其下属电脑馆的工作人员虽有时机接触到VIP积分卡系统程序,但按照公司规定,不准私自破译密码进入该程序,亦不具有治理或者操纵公司财物的职权。

  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志成利用治理、维护公司电脑的工作便利,以破译程序软件的手段,进入郑州丹尼斯的VIP积分充值系统,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个人消费,消费金额共计8.5万元。

案发后已退还郑州丹尼斯赃款赃物合计11万余元。

问题:

被告人杨志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1.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猎取的主管、治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肯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治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肯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治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操纵本单位财物。

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定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根底,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肯定的主管、治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操纵、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治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案例四:

2021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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