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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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宿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职工: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为该单位新增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农村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

(一)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批准成立文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员参保时提供:

《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电子报盘)持以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的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至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农村居民:

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在同一张A4纸上,一式三份)。

参保流程;

城镇职工:

1、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农村居民:

1、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

2、受理:

工作人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

3、领取:

建立个人档案并发放养老保险金。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城镇职工:

参保人员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的;

农村居民:

(一)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

(二)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连续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

需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开户存折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农村居民:

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城镇职工:

申报征缴办理在职转退休、待遇审批科办理待遇计算、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办理退休证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

在同一统筹区的流动就业人员

跨统筹范围转移: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非转入地的40/50人员(年满40周岁的女性和年满50周岁的男性)不作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账户

农村居民: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人员,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农业户籍跨县(市、区、旗)迁移的参保人员。

所需资料: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

1、原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减少原因属于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如果减少原因属于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提供相关材料;属于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提供减员情况说明并附减少明细;

2、新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

跨统筹范围转移: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居民:

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规定材料。

转移流程;

企业职工

统筹范围内转移:

申请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转移:

1、转移前,如果有欠费或有中断缴纳的,原则上需补齐后再转。

如本人不愿续保或自愿放弃欠费期间年限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承诺书》)后可办理转移,转入地接收后对转入前原参保地的中断年限不再办理补缴

2、市区间转移时,由转入地根据新参保单位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先开具《接收函》,至原参保地进行转移,随单位参保手续一同办理接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

凡本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大专院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参保人员照片(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

(4)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员需分别提供《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城镇职工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

3、参保人员上月工资表、调资表、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户应如实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携带上述办理资料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职工

用人单位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可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化疗费、放射费、理疗费、吸氧费;

2.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等意外伤害的医疗费;

3.确因病情需要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6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做的应用CT、核磁共振、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板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以及快中子治疗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按8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所需资料:

住院:

参保人的病历、有效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需加盖定点医院公章)、住院病历复印件;

门诊:

参保人的《医保证》、医保卡、完整的急诊观察病历、门诊发票、住院发票和出院记录(死亡的提供死亡记录或火化证)。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选择上述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需资料:

1、工伤事故报告:

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调查人员。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封面贴相片。

3、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4、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原因证明。

5、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6、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认定流程;

(1)申请: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

(3)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内的:

1、各类企业;

2、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

3、民办非企业;

4、城镇个体工商户;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3、职工工资花名册;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5、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参保流程;

窗口办理:

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窗口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2)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的,为该单位新增用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所需资料: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职工明细表和当期工资表。

服务表格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宿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宿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

失业金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000元/月提高到1270元/月。

所需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宿迁市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二寸照片。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登记信息,符合条件者发予失业保险金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所需资料:

首次参保:

1、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登记表》;

2、机关、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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