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项目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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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管理合同
设计项目管理,合同
篇一:
《项目管理合同》(XX范本)
XXXX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协议书
委托人: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项目管理单位:
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XXXX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2.工程地点:
XXXX北侧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主要包括五星级温泉度假酒店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4.项目总投资:
项目计划建设资亿元,
5.工期:
计划XX年月动工建设,XX年月投入开业使用。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项目管理公司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管理业务。
三、项目管理费
1.
本项费用为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本项目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酬金,
该服务费为总价包死金额,不因项目过程中投资金额、服务难度等因素相关变化进行调整。
该服务费不包括为实施项目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委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及公关营销费、协调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相关评审、检测费用。
2.超期咨询服务费:
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若本项目超期
咨询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
(若不足月按天计算),双方约定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
3.为了项目管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管理应配备相关资质专业人员,且不少于8人。
人员均为驻场工作人员。
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构成本合同有以下文件。
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1、项目管理合同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6、【项目管理服务建议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
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委托人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合同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委托人:
(签章)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XXXX区
邮编:
电话:
项目管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投资兴建,并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管理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设计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监理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总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10)“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11)“专业供应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12)“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
在本工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结束实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控制。
(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篇二:
项目管理合同(样本)
项目管理合同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与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估算:
工期: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A;
⑶本合同通用条件;
⑷中标通知书;
⑸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⑹投标书及其附件;
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⑻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开始实施,至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签章)PM: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
2、“服务’是指PM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客;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但根据协议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PM必须履行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人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4、“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聘用PM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受委托人聘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项目经理”是指由PM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项目经理部”是指由PM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8、“第三方”是指委托人、PM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PM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0、“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11、“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
12、“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14、“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PM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5“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PM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按照其意愿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有权根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PM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并视情实施查处。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九条PM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PM赔偿损失。
(l)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4)工作失职或渎职。
(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自行事。
第十条PM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的报告。
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拒绝PM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
PM权利
第十四条PM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⑸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⑹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⑺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⑻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PM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⑼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增强效益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⑽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同意。
⑾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PM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可边处臵边报告,但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篇三:
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管理合同
项目业主: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XX年8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对本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的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点:
建设项目内容:
本建设项目范围内全过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建设规模及投资:
万元(估算投资,最终以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结果为准)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2、合同服务范围、方式和要求
服务范围:
就业主建设之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业主确定的时间,建设管理单位以代理方式协助业主完成项目前期报建、造价咨询、项目所有的招标、施工
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移交等全部事务性工作以及必须的组织协调、监督实施、汇报处理工作,履行代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义务。
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建设管理单位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服务方式:
建设管理单位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业主从事全部事务性工作和项目管理服务。
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确定的时间内,熟悉、掌握业主委托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建设项目的资料、文件、合同的细节,充分理解和把握业主的需求,一切以业主和建设项目的利益为重。
代业主进行事前审查、现场监督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设,传递相关文件、文书,代业主办理全部手续,履行现场必须和必要的签字确认手续。
在业主的指示及其制定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下协调、解决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务性工作,及时向业主报告相关重要的信息,尊重、服从并且执行业主的直接指令。
3、合同期限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执行业主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暂定价按暂定计费额(万元)×中标费率%计算,为人民币约万元(大写)。
本合同最终结算价将依据乙方实际所提供管理服务的总结算金额(包括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中标费率(%)计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包括业主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管理要求提出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要求的、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合理内容。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和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建设管理单位向业主承诺: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按照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以代理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全部服务(即在业主授权和指令的范围内,代理业主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9、业主向建设管理单位承诺:
在建设管理单位全面实际履行合
同规定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XX年8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篇四: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石家庄广播电视采编播综合业务大楼
委托方:
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服务方: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单位:
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项目管理单位: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所明确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业主:
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管理单位:
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委托代理人。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代理单位:
指受发包人的合法委托,以发包人的名义代理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承包单位: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施工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造价咨询单位: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
指业主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项目管理酬金:
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工程前期:
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施工准备期:
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施工实施期:
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竣工验收期: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造价咨询:
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发包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控制的活动。
施工监理:
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活动。
管理期限:
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
指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合同关系:
指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合同(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
管理关系:
指管理单位按业主授予的权力对被管理单位实施的管理。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工程项目总投资:
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
主要包括土地费、设计费、勘察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精装修费、工程预备费等。
项目建设周期:
指从项目的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时间。
竣工验收:
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活动。
竣工结算:
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交工之后,向发包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
竣工决算:
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联动试车:
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
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
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审计:
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项目管理月报:
由项目管理单位按月向业主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指定分包:
指由发包方指定单位分包部分工程内容。
竣工资料:
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方应当提供的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重大变更:
指业主或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行为。
业主代表:
业主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篇五: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八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
项目管理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建设内容:
5.工程总投资:
6.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三、项目管理工作期限(①合同签约②具体实施日期)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④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年)。
四、质量标准
五、项目管理取费:
取费基价:
费率:
%金额=取费基价×费率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