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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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设备采购合同
空调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空调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佳兆业集团战略采购供货框架协议(编号: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服务
甲方拟购买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如下: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配置)
设备(总计)
大写(人民币):
¥:
注: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设备有关的软硬件产品,附属设施、服务或其他设备正常运转必需的配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设备规格参数见厂家技术手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产品技术标准。
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20天前,甲方如须改变所订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条 交货、运输、保险及包装
2.1交货、运输及保险
2.1.1交货时间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将甲方所购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2.1.2到货地点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设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运至本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乙方应于交货同时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双方应在到货当天共同签署设备到货签收单(设备到货签收单的样式见附件4),以确认乙方交货数量。
乙方应根据甲方在上述交货地点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交货地点应为乙方机动车可以到达且甲方指定的位置,乙方负责从机动车吊装到地面(如果为吊装孔或平台吊装,则由乙方负责吊装落地,但落地后的二次搬运、设备就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人负责)。
到货地点为:
。
2.1.3乙方负责为设备投保:
。
2.1.4设备价格已包含运费、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2.2包装
2.2.1乙方应提供设备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坏。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震、防压、防水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较长时间的运输。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良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2.2乙方需以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字样在每件设备箱表面做出如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目的港/到货地点;
(5)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序列号;
(6)毛重/净重。
根据设备具体特点和运输要求,乙方应在设备箱表面标记“重心”和起吊位置,以及“勿使受潮”“小心轻放”等字样。
2.2.3乙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以及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文件封面应标明如下内容:
合同号、收货单位名称、目的站、毛重、箱号/件号。
每包技术文件内应附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两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2.2.4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乙方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补供设备期限内尽快向甲方提供替代设备。
2.2.5乙方应在装运前5天以传真方式将设备名称、数量、运单号、发运日期、估计的到货日期以及每件包装的重量、体积等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接货。
第三条 验收调试
3.1外包装检验
3.1.1全部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外包装检验。
3.1.2检验内容为:
设备外包装是否破损、变形、运输底盘是否完好、运输标志是否正常等。
3.2设备的调试和安装验收。
3.2.2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设备安装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第一款)。
3.2.3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后的调试工作,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损坏零部件的更换(设备调试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第二款)。
3.2.4设备调试运行后,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安装验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第三款)。
安装验收内容包括硬件验收和软件联机验收,以确保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并能够正常联网运行。
设备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格式见附件五)。
第四条 付款
4.1合同总价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4.1.1合同总价值的%(即 元),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4.1.2合同总价值的%(即 元),将在甲方验货并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后,由乙方开出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天内付款。
4.1.3剩余%设备款(即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且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天内向乙方支付。
4.1.4乙方凭甲方审批单申请合同款项,凭发票领取合同款,其发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税务法规之要求。
4.2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本合同货款以人民币结算,本合同所涉款项均以 方式(电汇/汇票/转账支票)汇入本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保修与维护
5.1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设备价格已包含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安装和保修服务费用。
5.2保修服务内容见附件二。
5.3设备保修期为18个月,自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第二天起算。
5.4保修期内设备出现任何缺陷或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或根据情况进行免费更换。
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及修理只收取成本费。
如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通知后,乙方维修人员24小时内即到现场。
第六条 质量保证
6.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在交付时没有材质或工艺上的缺陷且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乙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设备可供正常和恰当地使用,并且在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的前提下,在设备的寿命期内运转良好(设备的使用寿命期为 年);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均应符合或优于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设备以及零部件的质量标准及规范见附件三。
6.2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甲方无法在交付时对设备进行及时检验或由于设备缺陷的隐蔽性导致甲方在交付时未能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甲方在交付后的一年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修理、更换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质量保证期自修理或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之设备的第二天起算。
第七条 保密
7.1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披露的且标注为“保密”或“秘密”的任何标准、规范、计划、图纸、模型、样品、资料或其他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上述文件时,应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并保证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乙方原因引起泄密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2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
本条款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本条款的效力于上述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等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第八条 对侵权索赔的辩护
8.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本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
8.2如果发生因乙方出售的设备或设备的一部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而针对甲方提起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且甲方将此等情况及时通知了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了合理的信息与协助,并且授权乙方独立进行辩护和解决索赔问题,乙方将自费进行辩护,并支付全部费用和由于该案最终判决或裁决/裁定而支付的赔偿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第二天起按滞延天数每天支付甲方设备总价值 %的滞纳金。
但迟延交货的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设备总价值的 %。
9.2乙方应尽快将迟延交货的时间以及为消除延期交货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书面告知甲方。
9.3乙方负责按照合同附件提供系统成套设备,所有设备必须保证是原厂正品、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提供合格证及出厂证),如有假冒伪劣产品或旧货冒充新货,一经发现,乙方除无条件免费更换外,还需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9.4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设备清单及检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其它的技术资料、检查设备及随机附件是否完整无损,技术资料与图纸是否与甲方的要求相符。
如有损坏、缺件等情况,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全部技术性能均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调制造与安装的国家标准要求,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和甲方当地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9.5在质量保证期期间,如遇与所供设备有关的问题在接用户通知后24小时内应赶至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及时维修完成;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有权委托他人维修,费用无条件由乙方承担,并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乙方违反保修条款,每次按2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在质保期满以后,乙方应按其在当地同类机组的最优惠价格提供保养服务,当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赶往现场进行维修,并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维修服务。
9.6乙方负责对用户使用、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免费进行培训。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队伍名称、资质、人员配备、联系地址、电话等详细资料,并提供在保修期的维修保养计划书。
9.7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甲方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乙方如发现甲方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设计费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8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他损失赔偿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0.1如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下述情形,甲方可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1乙方迟延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或服务超过 天。
10.1.2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实质性义务,经甲方提出异议后 天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10.2甲方根据第10.1款约定解除本合同,并不损害甲方在解除合同时要求金钱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 弃权
甲方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疏漏或者迟延不应视为弃权;甲方部分地行使权利不应阻止其进一步行使权利。
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
第十二条 税务
12.1甲乙双方将自行承担有关机构根据法律向其征收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2.2乙方负责缴纳就本合同所课征的所有增值税,增值税的税款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恐怖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被迫停止或不得不推迟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的进一步履行问题。
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引致的延误及损失减至最小。
13.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有关情况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3天内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13.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0天,甲乙双方应就合同执行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进行解释。
14.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后 天内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以采取以下第 项解决方式。
14.2.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2.2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的更改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均须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因更改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6.3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均为中文文本。
如有其他文本且与中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另行达成书面合同予以解决。
16.4通知:
如果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均应以电传发出,并以电话知会对方和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往或寄往适当的地址。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或通信,如用航空寄出,邮戳日期后的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电报或图文传真发出,电报或传真发出后的日应视为收件日期。
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本合同规定的地址,直到向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收件人姓名: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收件人姓名: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一:
安装、调试及验收标准
合同号:
(一)设备安装要求
(二)设备调试要求
(三)安装验收标准
附件二:
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材料设备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
乙方按双方约定承担材料设备质量保修责任。
一、保修期限:
不少于国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保修时间,从安装使用本产品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行业主管/垄断部门正式验收之日算起。
具体时间为18个月。
二、保修范围:
本协议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因此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属甲方设计或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给予返修,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管理处管理。
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款的支付审批,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工程保修款由乙方和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四、保修的时间性:
1.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渗水、漏水、给排水、行业主管/垄断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无须更换的,在查看情况后48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作到工完场清。
须更换的,由乙方提出时间表并在得到甲方或委托人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维修,其余不变。
3.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甲方代表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4.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用户、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但不免除乙方的任何应付责任。
5.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保障措施:
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工程保修款的支付按以下第七条第1款约定办理。
2.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六个月内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协议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
3.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4.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接到甲方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报告;
4)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业主强烈投诉。
六、乙方维修安排:
1.乙方必须委派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
2.乙方保修负责人:
电话:
通讯地址:
传真:
3.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维修负责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七、保修款:
1.甲乙双方同意从乙方的3%合同结算款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不含顺延的保修期),在乙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甲方在二十天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凡与防水有关的保修项(如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地下室等),即使保修款按上述方式支付完毕,亦不能免除乙方防水保修5年的责任。
2.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八、其他:
1.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有效寿命为年,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该产品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维修服务。
如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将给予维修并按成本价收取费用;如属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将免费给予维修或更换。
2.本保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材料设备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3.本保修书中业主指购买、租用及使用本项目房屋的客户。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本保修书于:
年月日签署
附件三:
设备及其零部件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
合同号:
附件四:
设备到货签收单
合同号:
设备到货签收单
日期:
地点:
到货内容
编号
单位
数量
包装是否完好
备注
总部工程
管理部门
移交单位
移交人
接收单位
接收人
附件五:
设备验收合格单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到货内容
编号
单位
数量
是否符合
合同要求
备注
设备合计(人民币):
大写:
¥:
验收单位
验收人
交付单位
交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