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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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共分八章八十五条。
总则说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所称建筑活顶是指各类法昂五建筑及其附属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还规定: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个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建筑工程实施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施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i,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
8.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9.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简直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没禁止分包将其车女奥德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人是依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办法等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便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构成
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地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哦,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于补偿
(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4)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利用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3.建设用地的批准,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建设用地的使用。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节造价咨询管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工作15年以上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
一造价员管理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公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二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2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3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小时,各管壁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资格证书管理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三节保险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法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合同的订立
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其中,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予赔偿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防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用安全预防措施。
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费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事故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的特征包括:
唯一性,一次性,整体性,固定性,不确定性,不可逆转性
项目的实施阶段
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是整个项目建设周期时间最长,工作任务最重,项目投资支出最多的一个阶段,是项目管理工作最重要的阶段。
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公司和咨询公司;通过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选定工程勘察单位,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质土层,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各种地质状况;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招标,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施工招标;进行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项目级验收。
项目后评价项目进行生产或使用,运营一段时间以后,要进行项目后评价,总结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项目建成后的效益分析原预测产生偏差的原因,建成项目所需的投资,工期与原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原因,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环境影响等
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内容分为三个阶段
投标签约阶段:
承包商根据业主发出的招标公告或邀请文件作出投标决策直至中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准备阶段;承包商在中标后应立即组建项目经理部,以项目经理部为主,与企业经营管理层,业主单位相配合,进行施工准备,使工程具备开工和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施工阶段:
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达到验收,交工条件‘
服务阶段;在交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的责任期进行用后服务回访与保修,其目的是保证使用单位正常使用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投资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核设计变更,核实已完工程量,进行工程进度款签证和控制索赔;在工程竣工阶段审查竣工结算
工期控制:
紧密跟踪,做好协调和监督,保证建设项目总工期的实现
质量控制:
控制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资质,检查建筑物所用材料,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施工中通过重要技术的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藏工程验收和工序成果检查,认证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以及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政府的建设管理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尽管不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生产活动,但由于建筑产品的社会性和特殊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决策立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实行建设程序的监督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派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的资质等级,监督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处理质量事故定期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汇报,以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从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对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设计,施工等的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建设程序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从酝酿提出到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全过程的各阶段建设活动的先后顺序和相互关系。
只有遵循建设程序,项目建设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一般建设项目和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前期决策阶段包括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
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
使用阶段包括试运行,使用阶段,后评价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建设单位向国家提出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建设项目的总体设想,是建设项目正式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建设项目应该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符合部门,行业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从而判断项目是否可行的工作方法,是通过对方案比较,提出批评意见,推荐最佳方案,为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一般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为:
1项目提出的背景,必要性,经济意义,建设依据和范围,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资源材料和公用设施情况。
建设条件和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它的组成内容不同:
可以划分为: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按部位,材料和工种进一步分解出来的工程,称作分部工程。
如建筑工程可划分为:
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作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工程等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
砌筑工程划分为砖基础,砖墙,空斗墙,空花墙,填充墙,贴砌砖砌块墙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
按建设工程项目性质划分:
1.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复建项目
2.按建设工程项目用途划分:
建设项目(生产型项目,非生产型项目)
3.按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划分:
建设项目(国拨投资,银行筹资,自筹资金,引进外资,建行或亚洲银行贷款
4.按规模划分:
根据不同的投资额度,可划分为三类:
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5.按投资效益划分:
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型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节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一施工项目成本概念及构成
施工项目成本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以施工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施工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形式。
它是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总和,包括所消耗的主辅材料,构配件,周转材料的摊销费或租赁费,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或租赁费,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以及项目经理部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二施工项目成本的划分
根据管理的需要,可将成本划分为不同的形式
(一)按成本发生的时间
预算成本工程预算成本反映各地区建筑业的平均成本水平。
它根据由施工图,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全国统一的建筑,安装基础定额和由各地区的市场劳务价格,材料价格信息及价差系数,,并按有关取费的指导性费率进行计算。
三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