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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一】: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

  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考点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一般情况下,翻译费用应由公检法机关承担。

  考点四管辖

  立案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二】: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

  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取体现。

  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区别)

  1、内容上,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更广。

  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原则的适用不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且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4、在作用上,规则具有比原则强度在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

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的形式

  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最常见的形式)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三】: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第一卷必背知识点

  一、法理学

  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

  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

  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

  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

  二、宪法

  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

  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

  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

  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

  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

  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

  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

  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

  三、国际法

  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

  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

  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

  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

  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

  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

  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

  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

  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

  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

  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

  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

  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四、国际私法

  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

  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五、国际经济法

  1、不适用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

  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3、信用证欺诈——造假单,不交货;没基础,他欺诈。

  4、终止反倾销调查情形——撤低认证

  六、反垄断法

  1、横断垄断协议——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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